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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搜狐垄断奥运广告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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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09: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尽管搜狐一直坚称其拥有北京奥运网络广告的独家权益,但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部长袁斌当天在盛赞搜狐对北京奥运贡献的同时,也表示是否允许其他网站出现带有奥运Logo的营销广告,北京奥组委还在讨论之中。

  事实上,新浪近日已出现了一汽大众、海尔家电等北京奥运合作伙伴带奥运Logo的广告。虽然搜狐指责新浪此举是“违规操作”,但新浪CEO曹国伟给出的解释是,“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在什么网站上做广告,是自己的权利。”而北京奥运合作伙伴无疑是奥运网络广告蛋糕中最大的一块。

  搜狐垄断权益被打破

  随着第三、四季度各大厂商即将加大奥运会营销投入,奥运网络广告大战也愈演愈烈,而在新浪对外公布的最新数字中,已经有95%以上(除去一家不在国内作推广的技术提供商)的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成为新浪的广告客户。

  “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为获得资格已经拿出了相当的投入,只要符合奥组委对其Logo使用权限的要求,他自己花多少钱去做广告,在什么网站上做广告,是自己的权利。”对于新浪上出现一汽大众、海尔家电等带奥运Logo的广告,新浪CEO曹国伟予以这样的回应。

  而对于新浪的竞争对手、已投入三千万美元成为奥运会首家互联网赞助商的搜狐来说,新浪目前的这一“僭越”可以说破坏力相当严重。因为按此逻辑,只要北京奥运合作伙伴们愿意,可以到其喜欢的所有网站打带有奥运Logo的营销广告,这对于一直宣称拥有奥运网络广告独家经营权的搜狐来说显然不能接受。

  搜狐一直宣称,根据奥组委规定,北京奥运合作伙伴的厂商,普通广告除外,如果要投放带有北京奥运Logo的网络广告,必须选择搜狐。搜狐方面强调,这也是自己作为奥运会赞助商的垄断权益。

  据了解,北京奥运会的赞助企业包括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TOP)以及北京2008奥运会的合作伙伴、赞助商、独家供应商、供应商等不同级别,TOP类全球合作伙伴包括可口可乐、麦当劳、欧米茄、三星、联想等企业,这一类赞助商可以自主选择广告投放对象,但搜狐方面同时强调称,“已从国际奥委会驻北京代表处了解到,TOP类赞助商,与互联网媒体进行与奥运有关的联合促销、冠名赞助等活动时,不可选择搜狐的竞争对手。”

  而对于第二类,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银行、中石化等共11家属于北京奥组委合作伙伴,搜狐方面也强调,“这类企业如果在互联网上投放该企业和北京奥运会组合标志的广告、进行互联网媒体栏目的赞助及与互联网媒体品牌举行奥运联合促销等活动,则只能选择搜狐。”

  换言之,根据搜狐的说法,北京奥组委开发的40多个合作伙伴及赞助商,不算普通广告,广告主如果想在网站上做带有奥运Logo的广告,就只能选择搜狐,而不能选择其他网站。搜狐更直指这些奥运合作伙伴在新浪上发布北京奥运Logo广告的做法,是违反了之前与奥组委签订的合同条款。

  但对于搜狐迅速作出所谓的“正本清源”回应,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部长袁斌前天在盛赞搜狐对奥运贡献的同时,也表示是否允许其他网站出现带有奥运Logo的奥运营销广告,奥组委还在讨论之中。

  新浪:使用奥运Logo是权益

  然而,新浪执行副总裁、新浪网总编陈彤就明确表示,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方面的确认,企业做广告没有限定只能选择一家特定的网站。“而且到目前为止,北京奥组委没有任何法令法规限制网络媒体经营奥运广告。”

  “其次,根据我们了解,在各个奥运赞助商的奥运赞助协议中,并没有对奥运赞助商只能在指定网站投广告有任何的限制。从电视媒体来说,奥运赞助商,奥运主题,电视广告可以投放在任何一家电视台,所以搜狐的说法无疑是在误导广告主。”

  而新浪负责销售副总裁杜红则表示,企业要成为奥运会赞助商或者合作伙伴,也投入了相当的资金,它们成为赞助商之后,只要合乎奥组委的合同规定,企业在广告中使用自己的赞助商奥运标识,是其正当权益。

  也就是说,企业真金白银投入换来了北京奥运会赞助商资格,只要合乎自己Logo的使用规定与等级,向哪个媒体平台投放是企业的自由。

  而与此同时,杜红也表示,从未收到过来自奥委会的任何警告。

  搜狐:部分赞助商违约

  “奥组委已经直接私下找相应的违规者了。”―――对新浪的声明,搜狐负责奥运会营销的副总裁陈陆明则是另一番说法。

  “对于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如何使用奥运Logo,在什么媒体以什么形式,如何出现,在一本的合同里,奥组委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按照陈陆明的解释,因为此前雅典奥运会期间已经出现了互联网媒体平台,所以奥组委的合同中,也有对互联网的规定,在搜狐成为互联网赞助商之后,关于互联网的规定无疑将更为“保守”。

  而当记者问到,“是否可以认为,目前在新浪上出现带奥运Logo广告的奥运会合作伙伴,其做法是违反了与奥组委签订的协议?”时,陈陆明表示,“可以这么推断。”

  不过令记者多少有些不解的是,像海尔等不少企业,签约成为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的时间要早于搜狐,其与奥组委签约合同相关条款中,是否有关于“以何种形式、如何在互联网媒体使用Logo”的限定?

  看来,纠纷多少是由搜狐“奥运历史上首家互联网赞助商”的角色带来的,而也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关于奥运Logo在互联网的使用,当时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与北京奥组委签约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规定“并不全面”,其后搜狐是与奥委会之间有“补充协议”,但这份协议是否被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接受,奥运合作伙伴企业均未对此予以公开回应。

  本报记者 李宽宽

  “在新浪投放奥运广告未违规”

  在新浪的家电频道的页面上,可以看到标有“北京2008合作伙伴”奥运Logo的海尔洗衣机的广告。就与奥组委的合同中到底有没有关于投放广告的媒体与Logo限定,海尔负责奥运营销的广告部部长张鹏虽然没有就合同细则作出回应,但是他表示,“海尔所做的一切广告,都是遵照奥组委的规定,如果没有奥组委的审批,我们也不可能执行奥运广告的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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