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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一个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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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5: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乙是同村人,二人是义父子(干爹和干儿子)关系,两家关系向来较好。甲(干爹)有亲生二子二女,事故发生时,长子及长女已婚,次子女均未婚。2006年4月的一天,甲因自建房屋请乙用自己的货运三轮和其一起到A地买石棉瓦,回来经B地时乙驾驶的三轮车爆胎,甲乙停车后,乙进入车底用千斤顶做临时处理,甲在车侧观看,突然满载石棉瓦的车厢侧翻,甲乙被埋在车子及货物下面。路人发现后施救,甲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乙经医院抢救后落下胸椎以下瘫痪,此后甲的妻子二女多次到乙所在医院及其家中探视,并先后拿出近2万元抚慰金。数月后,甲的妻子移居已婚长女家中,两个未婚子女均外出打工。乙出院后,大笔治疗费用导致生活极其困难,而且家中上有父母,下有要养育的儿子,妻子没有固定工作且要专职照顾护理瘫痪在床的乙(据说为一级伤残)。乙妻屡次去甲家讨个说法,但一直无法见到其家人,然后乙妻在亲邻帮助下,将乙抬到甲家的房子(二层小楼,共六间房)里,等候甲家人出现,以期当面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又数月,甲妻突然将乙、乙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乙搬出。后经法院调解,乙及妻搬出。此时已是今年7月份。
    8月中旬,乙将甲妻及当时未婚的二子女诉诸法院,诉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乙在为甲家义务帮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情况,诉状仅主张医疗费及残疾补偿金共10万左右。此案已立案,并于本月14日开庭审理。
  在下是乙的亲戚,请诸位大侠帮忙讨论下此案的可能结果。特别是如果甲家人庭上辩解甲乙二人当初拉石棉瓦并不是为甲家,二是两家共同需要或直接说甲是为乙家拉石棉瓦帮忙而出了事故死亡,这样的话原告方乙应如何应对?

    因开庭在即,请各位热心人士积极讨论,能够给出可行的建议的话,更是感激不尽!

.....................
  现在好人难当,帮忙做事落下瘫痪,还被事主家人告上法庭;气不过,想不通,最终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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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2 17: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过错责任在2003年《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中有明文规定,在下比较担心的是在开庭审理时就事实认定这一块(即确定帮工关系成立),如何应对被告方的死不认账。


各位兄弟不要只是路过,顺便帮我出出主意。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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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21: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开庭哦 我晕

就帮工事实方面的可以考虑收集以下证据:
1、事故发生后,是否经有关部门的处理或协调,处理或协调过程中是否制作了相应的文书笔录等,可能会涉及帮工的事实;
2、货物石棉瓦购买的实际出资是谁?事故发生后石棉瓦是不是用在了甲的房子,是否能找到证人;
3、最后实在不行,也可以考虑像彭宇案一样的常理推理,如果不是帮工受伤,甲的家属不会拿出2万元抚慰金。

暂时就想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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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3 09: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含笑兄的热心帮忙!
(是14号开庭,我昨天发帖时记错了)
事实认定上我还是心里没底:
1、当初事发地处两县交界处的农村村间水泥通道上,事故没有经过交警或其他公权部门的介入而由两家人在附近热心村民协助下自行处理,没有留下有用的可作证据使用的任何东西;
2、出事后,两家人均忙于处理一死一伤的事故后果,当时连车带货丢在事发现场,几天后乙委托亲友把车拖回处理掉,车上石棉瓦已被附近村民拿去;
3、因甲乙均生活在农村且原来两家关系较好,甲的家人拿给乙的抚慰金当时未立任何收条之类的东西。

目前最大的担心就是甲的家人在庭上否认去过医院或给过乙钱,给认定帮工关系成立造成障碍。还请各位继续帮助出出主意,但愿判决结果不会让天下好心人都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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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09: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无法之天于2007-09-13 09:18发表的 :
多谢含笑兄的热心帮忙!
(是14号开庭,我昨天发帖时记错了)
事实认定上我还是心里没底:
1、当初事发地处两县交界处的农村村间水泥通道上,事故没有经过交警或其他公权部门的介入而由两家人在附近热心村民协助下自行处理,没有留下有用的可作证据使用的任何东西;
2、出事后,两家人均忙于处理一死一伤的事故后果,当时连车带货丢在事发现场,几天后乙委托亲友把车拖回处理掉,车上石棉瓦已被附近村民拿去
.......


不是吧??!!

不管怎么样
搜集些证据是必须的
没有物证书证 就找人证
包括走访 调查 当时协助处理事故的村民 石棉瓦的卖家 等等
我想也很难有其他办法
当然 如果有可能与对方通电话或当面谈判的话 也可以考虑录音 这就要看谈的技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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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3 10: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实在悲惨!
乙妻陪同所请律师找卖石棉瓦的人请求做个证言,但农村人都怕惹官司(即使是出具书面证言),苦口婆心终没有说通他!
明天的开庭,瘫痪在床的乙决定亲自出庭,为自己也为农村普遍存在的互相帮扶的优良民俗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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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0: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没辙了
估计能想到的 乙的代理人也都想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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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4: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跟彭宇案差别很大,彭宇是被告,而乙是本案中的原告,举证责任如果无法完成,后果极为不利。
2006年甲建房屋的事实总能证实到吧,而甲乙是在买建材的路上出的事故,应该可以让法官完成自由心证。
另外有两点楼主没有交待清除:
1,甲妻搬出去的房子是不是06年新建的房子?
2,甲妻与乙妻的诉讼中难道没有留下任何与本案有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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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4 15: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是老家的亲戚,很多细节在下也没搞明白,今天开庭,知道结果后我会及时贴出来供大家研究讨论。再次感谢含笑兄及所有热心关注此案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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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5: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无法之天于2007-09-14 15:03发表的 :
由于是老家的亲戚,很多细节在下也没搞明白,今天开庭,知道结果后我会及时贴出来供大家研究讨论。再次感谢含笑兄及所有热心关注此案的兄弟姐妹!

含笑原来是男同胞啊,看着绯红的脸蛋,俺一直以为是小mm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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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4 17: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了解一点案件进展:今天双方在陈述答辩过程中,被告方已经基本承认了石棉瓦是为她家所拉,只是狡辩车上有1/3的货是为其他人运送(整车180块石棉瓦,被告承认有120块是她家建房所购),另外被告称不是无偿帮工,是有运费的,是雇用关系。
  试问各位:无偿帮工关系条件下,对于帮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在雇用劳动关系情况下,对于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形式还是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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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7: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也是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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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7: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免能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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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21: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判词发上来,帮你分析一下!
  如确认是帮工关系,自然甲对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过,本案如果乙在帮工中有过失造成了甲的死亡,是否对甲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呢?这有可能酿成第二个诉讼。在甲也死亡,且其家人给予一定补偿的情形下,还是建议乙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走调解之路吧,和谐社会嘛,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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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8 08: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在休庭阶段。
乙方正等法院通知进行伤残鉴定。
另,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即使造成被帮工人的伤害,应该没有赔偿责任。
乙方从一开始就是基于两家关系较好的考虑,没有想走诉讼之路;甚至根本就没有想要甲方赔偿;只是后来乙出院后,作为同村人的被帮工人甲方家人对乙方的情况不闻不问,进而一走了之,乙方一时气不过,搬到甲方家中等候甲方家人讨个说法,甲方家人在没有出面情况下,直接诉诸法院,告乙方侵其住宅,法院调解结案,乙方搬出。此后乙方才考虑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来说,乙及家人在处理此纠纷过程中,已经做到仁至义尽。
和谐社会也好,和谐诉讼也罢,并不是以牺牲民众的诉权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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