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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3: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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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检察官眼中的南京彭宇事件
大家好,我是天津的一名检察官,通过网络和凤凰卫视了解了这件不幸的事,这几天我常常失神,不知道在想些什么,总之,是一些感想吧,现在说给大家听听.
网友们推断的不错,依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便此案乃民事案件,但也不应将法官的"推断"无限放大,大到可以写进判决书里的地步.
所谓"依据常理"是在确无证据的情况下,依据社会基本道德作出的"普通人判断",他不能由法官个人决定.这也是英美法系有陪审团的原因.而我国法制生活中,是没有陪审团的.因此,法官的"推理"(法学术语叫类推)权力相当大,这也是我国后来废除"类推"的原因.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本身废除了类推,而在某些民事案件上有允许一定程度的"类推"(刑事案件绝对不许类推)这本身就在操作上容易犯错误.现实的问题是:我国法律在表面上照抄西方法律,而实际上的权力主体并不具备,法律公正的根本在于分权,而我国并不存在这样的社会基础,因此,无论西方法律的法条多么完美,都不可能在我国的土壤里生存.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法官作出了如此差强人意(客气的说)的判决,公众舆论却无能为力的原因.
以上是由于工作原因所产生的一些感想,大家如果不想看可以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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