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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检察官应当自觉捍卫抽象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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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07: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利益,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通过个人、单位的利益表现出来,以这些个别的利益为自己存在的载体。比如个人的人身权利,企业的财产权利,都是社会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利益,我们称之为具体的社会利益。还有一种社会利益,则是以直接的形式存在的,并不需要借助某些具体的局部的利益来表现自己。比如,公共财产权利,人们享有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利。这种利益,我们称之为抽象利益。
   具体的社会利益受到了侵害,由于有直接的感受者,切肤之痛必然会引起权利人捍卫自身权利的行为。在民事侵权上,他们会利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途径,挽回受到的损失,惩罚对方的一些违法行为。即便是放弃权利主张,也是为了实现其他利益的需要。而一旦自己的利益受到的重大伤害,不仅公共权力要主动介入,受害者本身也必然带有极强的复仇心理,督促国家强制权力,获得公力救济,帮助自己伸张正义。有的时候,即使法院已经依法作出了有效判决,由于受害人对于法律理解的错误,以及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他们会接二连三地申诉和信访,非要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可。因此,一般而言,对于具体社会利益的维护,不仅有国家权力的主动介入,更有利益主体的积极推动,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
   而抽象的社会利益就不同了,对于这样利益的维护机制,远不如像维护具体社会利益那样严密。抽象的社会利益看起来十分强大,直接由国家机器作为保护者。但其实就像是唐僧肉,心怀恶念或者品质不够高尚的人,谁都可以吃上一口。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一个弱者。我们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你到别人家去作客,是绝对不可能在他家里随地吐痰的。有的人会开门出去,吐在室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室内是主人利益,而室外是谁的利益呢?前者是具体的,后者是抽象的。吐在室内,显然要被主人说的,自己的良心也会受到谴责。吐在外面,尽管也是不好的,但主人才不管这等闲事呢,自己也是心安理得的。路过的人看见,充其量也只是在心里嘀咕一下,有的甚至是熟视无睹。比如请客吃饭,自己掏腰包,就心疼得很,能节省一些,就节省一些。如果吃剩了,无论多少,打包带回家里再吃。用公款请客就不同了,大气的很,一掷千金,也决不眨一下眼睛。至于吃剩有余,则表现了主人的大方和好客。无怪乎有人说,吃自家的,流泪水;吃公家的,流汗水;私人的钱一块当十块用,公家的钱十块当一块用。窥一斑而见全豹,可以说,任何抽象的社会利益与具体的社会利益相比,受到侵害的可能和现实,都要大得多,都要严重得多。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的是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维护着社会公平正义,从而达到捍卫社会利益的目的。检察机关自然要保护好具体的社会利益,这也是一项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但是,对于那些最容易被伤害而又维护不够的抽象的社会利益,尤其要加强保护。在现有的体制中,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有效作为,一些抽象的社会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伤害。比如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都是具体的非法利益的获得者,受到戕害的是抽象的社会利益,即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由于损害这个廉洁性,即不伤害具体利益,又能够给一些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收获,所以,就不断有人敢于大肆实施犯罪。又由于这个犯罪的智能性和隐蔽性,一般人不可能发现这些罪恶的行径。于是,抽象的社会利益便一次又一次地被损伤。如果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得力,破案很少,被惩罚的职务犯罪人只占所有此类犯罪的很小比例,那么,抽象的社会利益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惟有加大打击力度,揭露隐藏在黑暗中的丑恶行径,剥夺这些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教育公民,尤其是公务员,严守法纪,国家机关的廉洁性才能得到保障,抽象的社会利益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
   也正是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以为,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无论是从保护抽象的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来看,检察机关都应当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公益显然是属于抽象社会利益范畴的,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看到,这样的利益的保护机制,是存在严重不足的。惟有强化检察监督,才能有效解决机制上的问题,使抽象的社会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保护公益,参与公益诉讼,也是符合法律监督的职责的。因为,任何公共利益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处在法律秩序之中的抽象的社会利益。一个损害了公共利益的现象,便是破坏了法律秩序,使国家的法律在这里得不到贯彻执行。为了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实施法律监督,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从而使公共利益得到有效地保护。而相反,无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受到亵渎、法制遭受破坏,则是检察机关职责上的缺位,实践上的失职。因此,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维护抽象社会利益的一个有效的、也是必要的途径,当积极主动地努力做好。
   总之,由于抽象社会利益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切实保护具体的社会利益的同时,必须强化捍卫前者的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参与实现抽象社会利益的活动中去,使法律在抽象社会利益的领域里,得到很好地执行,从而使抽象的社会利益与具体的社会利益一样,得到有力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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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07: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裁判最近是注定要和检察院过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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