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类如sdwzk 兄的高手总是神龙见首不见尾,可遇而不可求啊.野人不是高手,仅从个人理解的角度参与讨论.虚假广告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罪一章中的,因此对本罪进行判断,要考虑是否扰乱或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到目前,野人并未看到存在对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所以对该情节的判断需要我们自己把握了。野人认为,对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主要多次(如:做虚假广告三次以上),多人(为多人提供虚假广告),数额较大(这个可能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有所区别),影响恶劣,以及因虚假广告的内容造成产品使用者、消费者及第三人财产损失较大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几个方面考虑。此外,对于产品的用途、功效等方面进行严重的虚假宣传,如消费者依广告宣传内容而使用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但尚未产生危害结果的,野人认为根据其本身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这个可能要从个案把握),也存在构成本罪的可能。
本罪从法条来看,并未对犯罪结果做出要求,规定的只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的严重,而非结果的严重。所以,本罪是行为犯。
是否存在既未遂的问题,不影响对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判断。实际上,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均存在既未遂的问题。最典型的行为犯的既未遂就是强奸罪。强奸罪是行为犯,但是对其既未遂的问题,应该大家都了解的。野人个人认为,虚假广告罪还是有可能构成未遂,只是这种情形恐怕很少,而且难以认定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