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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案件讨论]小偷到底怎么死的?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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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4: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中证据问题有之,定性问题有之,案件的处理技巧和某些社会问题也有之,大家不妨畅在此所欲言,不过千万不要转载,野人在此拜谢了.
   
    一、 案情简介:
    话说这晚夜色刚刚降临,一小饭店老板,正在紧张忙碌的准备着食客们的晚饭,忽然听到店里的伙计大喊:\"老板,你的电动车被偷了!!!!\"这老板闻声,扔下手中活计,飞也一般追将出去.只见前面一道黑影飞驰而走,老板一看,自己的电动车没了.说时迟,那时快,老板骑上邻居的摩托车追了下去.直追的天昏地暗,日月无光.小偷在前面跑,心想:\"他哪这么快弄来辆摩托车啊?这下可坏了醋了,跑吧!!\"脚下一使劲,打算给电动车加点力气,结果一不小心,自己从车上摔了下来,跌了个发昏章第十一.老板一看,乐了,翻身下车,要来擒拿小偷.小偷一看,暗道:\"不好!\"不顾疼痛,起身便跑.小偷前面跑,老板后面追,追了有三五百米的样子,小偷跌跌撞撞,连滚带爬,中间还摔了两交,好不容易跑到一堵墙边.一抬头,没路了.这老板大喊一声,:\"看你小子往哪跑?!!\"蹿上去对着小偷的肚子就是一脚.小偷哎呀一声,还没反应过来,那老板乒乓又是两拳一脚.小偷说:\"大爷,我认栽了,您别打我了,望饶恕小的则个.\"老板见小偷老实了,也打了两下出了气,也便自停下手来,打电话报警.这时候周围的人已经黑压压围了一片,在那看热闹.片刻工夫,警察来了,在现场花了二十多分钟时间对小偷盘问了一下,带回派出所.
    小偷到派出所以后,看上去一点精神也没有,警察做笔录的时候小偷也认自己偷了车.后来警察就问小偷说:\"你怎么看上去这么虚弱啊?\"小偷说:\"我有积年的肺病,无钱医治,所以很虚弱\".警察又问:\"你身上的伤是哪来的啊?\"小偷说:\"是从车上摔下来摔的.\"笔录做完了,警察让小偷签字画押,小偷说:\"我这会很困,能不能睡会再签?\"警察看他连写字都挺困难,就答应了。结果,这小偷在旁边一间房子里面睡了没一个小时,警察发现小偷反应不对头,往医院一送,发现来不及了。结果这小偷在挨打后3个多小时,与世长辞.

    二、证据情况:
    1\\老板和其他目击证人证实老板打了小偷,但是打的不多,就是三两下拳脚,殴打的是腹部,之前小偷有摔倒过.
    2\\有无数证据证明小偷在派出所内没有被刑讯逼供.
    3\\法医鉴定证实:小偷有三根肋骨骨折,但是其的死亡原因是胰腺完全性断裂导致的出血性休克死亡,小偷生前有吸毒.

    三、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1\\据法医说,胰腺完全性断裂一般要巨大的外力作用所致,一般人三两拳脚并不足以造成如此损伤.   
    2\\胰腺断裂会给人带来巨大的痛苦,一般人是无法忍受的,但是吸毒者对疼痛的耐受能力要远远高于常人,
  
    四、讨论的问题
  1/小偷胰腺断裂是殴打造成还是跌倒造成,还是多因一果,如何认定?
  2/如何认定老板行为的性质,如果定罪的话,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另外一点说明
  这是个人命案子,一般来说无论是公安还是检、法都不敢随便认定殴打者无罪的,目前的司法状况是,如果定个无罪,被害人一上访,有关机关一听,妈的,死了人了还不追究责任?这还了得。这就是玩忽职守,这一下谁定的无罪谁就吃不了兜着走,这也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之一。

  基本就是这么个情况,野人的观点随后在讨论中阐述,嘿嘿

(野按:看没人理野人,野人改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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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1: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Re:[案件讨论]如此案件如何办理

个人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可以以故意伤害罪 起诉

过程(略)

吃饭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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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1 11: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案件讨论]如此案件如何办理

引用第1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8-31 11:29发表的 Re:[案件讨论]如此案件如何办理 :
个人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可以以故意伤害罪 起诉

过程(略)
.......


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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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2: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_^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来说 可以先分析犯罪构成要件

至于老板殴打行为与偷儿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稍后分析

因为 没有因果关系一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有因果关系却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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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2: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其实也就是根据(刑事+形势)政策的要求来处理,无罪看来“形势”不允许。有罪呢,得找出个说法,这个由含笑兄执刀。
号称全国最优秀的基层检察院也是这么做的,没啥,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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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2: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avolo于2007-08-31 12:27发表的 :
呵呵,其实也就是根据(刑事+形势)政策的要求来处理,无罪看来“形势”不允许。有罪呢,得找出个说法,这个由含笑兄执刀。
号称全国最优秀的基层检察院也是这么做的,没啥, 嘿嘿。


嘿嘿
可以看下这个案例


一审无罪 二审 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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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2: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8-31 12:32发表的 :



嘿嘿
可以看下这个案例
.......
呵呵,这个案例嘛................追赶方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其声名实在很段誉,就凭这点他们就完蛋了。
有“司法杀人”,也有“民愤杀人”嘛,一鼓噪,党政就慌了vox populi vox dei 本观点不是针对本案和樵兄的案例,非正式监督总体来讲还是起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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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1 13: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无罪,其实应该说能否这样认定,毕竟是存在争议的.在本身有争议的前提下,无论是认定有罪还是无罪自然都是要非常慎重的,而且,被告人殴打小偷的行为存在,殴打的部位也和其伤损处是吻合的。其实按说摔伤的力度也不足以造成如此伤害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虽说疑罪从无,但是也不能说被告人一点责任也没有.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如果要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那就是十年以上啊,于情于理,恐怕都算不上公平.我的观点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理由如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于现行犯是可以扭送公安机关的。那么扭送,应当是包含一定的轻微暴力的许可的。而这个暴力的实施,野人认为并不要求一定在犯罪进行的当时当场对犯罪者实施,否则就不能和正当防卫区分了。那么扭送,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将现行犯移交公安机关之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合理暴力,均属于允许的范畴。那么在法律允许的合理轻微暴力下(几下拳脚),造成了出人意料的结果,那么被告人对这个加重的结果,应该是持有过失心态的。行为非过失,而结果出现过失,那么对于这个结果,应当是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的。所以,野人认为可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从刑责相适应的角度来讲,野人觉得也算相当了。

   此外,本案并非实际案件,只是野人基于以往多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出来的一个虚拟案件。不过类似案件实际上是最能反映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的,其中有些非法律问题,无论是什么样的检察院(即使是最高检),应该也无法回避,所以觉得讨论讨论类似的案件,也许更能让大家体会一下实务中的东西。不过,很奇怪avolo 兄怎么知道我在全国优秀检察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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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3: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却不太好解释
难道嫌疑人对于自己的殴打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致被害人死亡?

从案例给出的信息来看
1、嫌疑人单纯的殴打行为不足以造成被害人胰腺完全性断裂并致死,因此嫌疑人不可能预见到对一个正常人实施三两拳脚会致其胰腺完全性断裂致死;
2、那嫌疑人殴打被害人时,被害人是否已明显的表现出不正常的身体状况呢?即嫌疑人是否应当注意到被害人身体已受严重内伤,如果继续实施暴力可能致其死亡,而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呢?
从案例看被害人摔倒后起身逃跑了好几百米后,没有去路了才被嫌疑人追上,然后嫌疑人给了两三拳脚。另外,被害人降伏后,嫌疑人报警,被害人接受警官20多分钟的现场盘问,其后才被带回警局,在警局警官才注意到被害人身体虚弱。可见,被害人在现场被盘问期间,警官也没有注意到其身体不适,更不要说是在近半小时前尚能狂奔数百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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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8: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这使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广州发生的一个案例。
8月16日,在广州番禺区七星岗公园门前发生一起商务车撞死两名抢匪的事件。商务车司机蔡先生在查看洗车的情况时,遭到了摩托车飞车抢劫。有目击者告诉记者,商务车在追击摩托车的过程中,曾经多次撞击摩托车试图将其逼停,但摩托车不作理会仍旧疯狂逃窜。“当时两辆车速度都很快,商务车撞了几次,摩托车都没有停下来。到公园门前时,商务车再次撞击,结果两辆车都翻到沟里去了。”(8月18日《新快报》)

两飞车党死了。原因有二,第一,汽车追击,第二,超速驾驶落河。

1.从案件性质上看,这是一个正当防卫,因为抢劫和反抢劫是同时发生。
2.从案件情况看,是防卫过当。商务车没有杀人的主观动机,只是想让摩托车停下来。但造成的结果是两个人死了。
3.小偷究竟死因如何,我觉得这只是事件的过程描述。而法律犯罪的定性上意义不大。

和楼主的例子比起来,其实究竟小偷如何死的,这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是惩恶扬善的。只要你做了坏事,你就必须承担后果。

当然,打人者只要没有故意打人的动机,就应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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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9: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rxyin于2007-08-31 18:47发表的 :
哈哈,这使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广州发生的一个案例。



两飞车党死了。原因有二,第一,汽车追击,第二,超速驾驶落河。
.......
呵呵,蔡先生追击过程中的商务车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小偷的摩托车了。其他的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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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9: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野樵于2007-08-31 13:09发表的 :
不过,很奇怪avolo 兄怎么知道我在全国优秀检察院呢?
猜的,根据旧帖信息,可得半点蛛丝马迹,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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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20: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考虑“形势”而言,同意含笑的意见。

故意伤害。

小偷在从车上摔下来以后,应当认为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法律并没有赋予被害人此时打小偷几下出气的权力。此时那个老板进行殴打,可以认为存在犯罪故意。

樵兄的解释是“扭送权包涵适当的暴力”。个人认为,一脚把小偷踹倒尚可,按住手脚也就可以扭送了。再打两下出去,还是不应当包括。

当然,以故意伤害起诉的话,老板对死亡结果肯定是无法遇见的。也就是说殴打与死亡之间存在多因一国。建议三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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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20: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avolo于2007-08-31 19:06发表的 :

猜的,根据旧帖信息,可得半点蛛丝马迹,嘿嘿
国内一流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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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20: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hw8210于2007-08-31 20:27发表的 :
不考虑“形势”而言,同意含笑的意见。

故意伤害。

小偷在从车上摔下来以后,应当认为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法律并没有赋予被害人此时打小偷几下出气的权力。此时那个老板进行殴打,可以认为存在犯罪故意。
.......


不考虑形势的话

该判无罪 承担民事责任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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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 03: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hw8210于2007-08-31 20:27发表的 :
不考虑“形势”而言,同意含笑的意见。

故意伤害。

小偷在从车上摔下来以后,应当认为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法律并没有赋予被害人此时打小偷几下出气的权力。此时那个老板进行殴打,可以认为存在犯罪故意。
.......

不考虑形势问题的话,这个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了。但是目前,野人觉得定过失恐怕是最好的结果了。至于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构成该罪,那么就说明殴打行为和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且这样一认定,那么多因一果也就不好说了,因为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是多因一果的,这种认定法仅仅是可以看到认定的是殴打和死亡的一个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情节,那么量刑就只能是10年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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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 04: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实在荒废太久,所以一直不敢插话。

看下来,小偷的死因“,胰腺完全性断裂”是否是由于殴打或自行跌倒所致不明,野樵兄提供的事实暗示后者的可能性很大。看来,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虽然无罪释放当是正解,但因形势所迫,又不能如此,少不得“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按上一个罪名,给各方一个过得去的交待。

但是在这种权宜衡量之前,我心中对事实有一个疑问:从车上摔下来所受冲击力和同样力量的殴打在法医上没有办法区分吗?如果主张是跌倒致伤的话,至少在跌倒现场有可以导致严重挫伤腹部的尖锐物体,并应当和伤口吻合。从胰腺位置看,与老板的殴打部位也不相排斥,且实际中也有因踢伤导致胰腺受伤的,文中提到“胰腺完全性断裂一般要巨大的外力作用所致”,那么考虑到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这个老板能发这么大的力而在法医上无迹可寻吗?所以我质疑:公安局是否证据收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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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 09: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martinu于2007-09-02 04:18发表的 :
刑法实在荒废太久,所以一直不敢插话。

看下来,小偷的死因“,胰腺完全性断裂”是否是由于殴打或自行跌倒所致不明,野樵兄提供的事实暗示后者的可能性很大。看来,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虽然无罪释放当是正解,但因形势所迫,又不能如此,少不得“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按上一个罪名,给各方一个过得去的交待。

但是在这种权宜衡量之前,我心中对事实有一个疑问:从车上摔下来所受冲击力和同样力量的殴打在法医上没有办法区分吗?如果主张是跌倒致伤的话,至少在跌倒现场有可以导致严重挫伤腹部的尖锐物体,并应当和伤口吻合。从胰腺位置看,与老板的殴打部位也不相排斥,且实际中也有因踢伤导致胰腺受伤的,文中提到“胰腺完全性断裂一般要巨大的外力作用所致”,那么考虑到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这个老板能发这么大的力而在法医上无迹可寻吗?所以我质疑:公安局是否证据收集不到位?

现场已经经过仔细勘察,没有发现尖锐物体,但是不排除电动车致伤的可能.而拳脚致伤害的可能也不完全排除,那要看当事人本身的力气有多大,尤其是当时那些拳脚的力量,这个恐怕很难测试出来.法医上能解决的问题,都已经完全解决了,没有办法再进一步论证.所以证据情况基本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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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 09: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伤害的程度如何确定确实是个难题
但无论如何不能以致死的结果要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 故意伤害致死 同样要求嫌疑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要有过失
而与我前面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一样
嫌疑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不存在过失的

另外 如果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 恐怕很难顶住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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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10: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野版,这个案子有结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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