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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律没有权威是社会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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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0: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是立法机关对于重复性的、相对固定的、正常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表述,因而是社会的稳定器。我们可以将各种社会关系比作是人的消化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等,那么,法律就是社会的骨骼系统了。没有法律的骨骼系统,社会就必然要瘫痪了。所以,一个完善而又健康的法律骨骼系统,是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而这样的法律,其特征一是有完整的体系,二是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且法律的权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没有权威的法律体系,不过是一堆废纸而已。
   应该说,建国初期,我们党还是十分注重法制建设的。通过充分发扬民主,制定了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宪法》,对于人民政权的巩固和人民利益的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毛泽东同志当时就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他还严肃指出: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9页)这部《宪法》如果能够始终得到严格执行,我们国家的历史也许将是另外一中截然不同的内容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受轻视法律的封建专制落后文化的影响,由于我们党建设国家的经验不足,从五十年代末,开始忽视法制建设,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起来。连曾经如此重视宪政建设的毛泽东同志都认为,“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转引自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他还进一步指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甚至认为,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参见文正邦等著《共和国宪政历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后来的情况表明,正是因为法律权威的丧失殆尽,导致了一场中国历史上的空前浩劫,社会陷入了动荡不安之中。甚至是一个泱泱大国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都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仅仅是党的代表大会,就他的党内外一切职务,全部予以撤消了。
   十年动乱结束后,人们痛定思痛,深感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这其中认识最深刻的,当属邓小平同志。他多次谈到,为了江山的千秋万业和子孙后代的幸福生活,必须努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深刻地阐述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的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由此,邓小平进一步得出了科学的结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他还认识到,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是要处理好法与权的关系。为此,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情况下,邓小平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1988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在与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三个月后,邓小平在会见李政道教授时又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273页,第325页)在这些论述中,他十分鲜明的肯定了法律要上升到高于领导人的意志的权威地位的观点。正是在小平同志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的法制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并将依法治国的纲领写入了《宪法》,将一个古老的中国,带进了崭新的法治世界。当前我们祖国,国泰民安,莺歌燕舞,都是与法律地严格执行密切相关的。我们完全可以判断,如果没有法律的权威,我们的社会怎么会有如此稳定的状况。
   然而,对于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人治传统的社会,企望在极短的时间里,建设起一个完美无缺的法治世界,不过是一种良好的奢望而已。法律工具主义的庸俗意识,权大于法的封建思想,好人政治的乌托邦观念,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这些认识,都是与现代宪政主义和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在这样的世界观支配下,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动摇,甚至是不复存在了。而执法违法的行径则每每出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参合了很不和谐的声音。这些同志压根儿就没有看到,法律的被违反,其实就是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公正的损害。因为,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关系,便是公正的社会关系。于是,对这样的法律的亵渎,自然就是对社会公正的戕害。而我们知道,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这样的现象如果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酿成社会动荡。这决不是危言耸听的,是为许多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能被严格执行,那么,公民的人身自由就会荡然无存,谁都生活在恐慌之中,社会岂有稳定可言。如果公民的财产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都失去了它们应有的牙齿,那么,谁的合法财产说不定明天就立刻变为了非法的财产,公民的生活就时刻处于颠沛流离的危险之中。如果国家机关权大无边,完全缺少了法律的控制,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问题,那么,社会生活就会变的反复无常,不可预见,社会也就必然失去了应有的秩序。总之,一旦法律失去了崇高的地位,沦为了权力的工具和权威的婢女,安定的社会秩序就会彻底失去。
   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当今社会中,法律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确认,严格执行这样的法律,就是对公正的捍卫和弘扬,从而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反之,法律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公平正义就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必然要遭到破坏,进而必然导致社会陷入混乱之中。法律没有权威,乃是社会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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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6: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思路逻辑上有问题。对老百姓来说,没那么复杂:你不能维护我的合法利益,你在我面前就没有权威。最多只是恐惧而已——背后是强权。不是普法教育那么简单的事。在“法律人”自身利益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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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9: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法律没有权威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时下中国根本没有法律权威产生的土壤,各级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原本负有忠实执行法律的义务和职责,但随着腐败的蔓延、人治思想的干扰、及其他复杂因素的影响,法律在一些政权机关那里已经失去了作用,普通群众也对执法机关疏于和怠于执行法律的现象司空见惯,法律变成较领导的个人权威和意志之下的一种低层次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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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23: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野人认为法律在现今中国社会下是否有权威,应该是相对来说,分开来看。说中国法律没权威,没错,那是相对于某些机关、组织。说中国法律有权威,我觉得也没错,至少提到法律,广大老百姓还是觉得法律是个牛*的东西。只是,在相对于那能让法律显得没权威的的事物,权威小了点,但绝对不至于没有。所以,楼主说的,应该是想表述中国法律的权威还不够大。
   下面,咱们再来说说法律权威是不是社会最大的不稳定因素。野人觉得,法律没权威,的确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不是最大的。某些非法治状态下,社会依然可以很稳定。而法律有权威了,但是那有权威的法律是恶法,恐怕那社会也稳定不了。总的来说,道德标准缺失、社会信仰的消亡、社会分配的不公正是真正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律的权威性和其相比而言,恐怕还是差上那么一个半个位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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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03: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威”——政治术语在某国滥用的典型例子之一,人们几乎已经觉察不到了。

野樵兄最后的总结指出了真正的(现象)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就需要作跨学科研究了,而且跨的是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等大学科。最近在和一位老师探讨这方面的问题。初步认为,首先应该进行一个人类科技史方面的基础性补课。

roxin=av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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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08: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什么因素造成法制失去权威?这个因素才是最致命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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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avolo于2007-08-29 03:37发表的 :
“权威”——政治术语在某国滥用的典型例子之一,人们几乎已经觉察不到了。

野樵兄最后的总结指出了真正的(现象)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就需要作跨学科研究了,而且跨的是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等大学科。最近在和一位老师探讨这方面的问题。初步认为,首先应该进行一个人类科技史方面的基础性补课。

roxin=avolo

avolo兄何不弄一个关于此问题的深入讨论呢?野人一定积极参加.至于人类科技史方面的基础性补课,嘿嘿,估计在咱们这个坛子里面讨论,也是很有优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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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alvinwoolf于2007-08-29 08:37发表的 :
是什么因素造成法制失去权威?这个因素才是最致命的不稳定因素。
这里面恐怕也是原因复杂,虽然直接原因可能和体制有关系,但是社会学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原因也跑不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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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国初期的《宪法》的制定
显然不是所谓重视法制的结果
可以说是 为确定无产阶级政权合法性 而必然要做的工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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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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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avolo于2007-08-29 13:35发表的 :
路过...............


存照 ^_^

罚做负翁

xx面前人人平等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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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8-29 13:36发表的 :



存照 ^_^

.......
效尤,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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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楼上两位在这旅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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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野樵于2007-08-29 13:05发表的 :


avolo兄何不弄一个关于此问题的深入讨论呢?野人一定积极参加.至于人类科技史方面的基础性补课,嘿嘿,估计在咱们这个坛子里面讨论,也是很有优势的.
谢谢野樵兄的建议。有空会向兄请教相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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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野樵于2007-08-29 13:41发表的 :
我说楼上两位在这旅游啊??
嘿嘿,avolo构成恶意“版聊”建议禁言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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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 还是老婆要紧啊 ^_^

带“准”字的“老婆”

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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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4: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8-29 13:59发表的 :
建议 还是老婆要紧啊 ^_^

带“准”字的“老婆”

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嘿嘿,十一拜见各家长老去
闭嘴了,停止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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