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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谈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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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06: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院这个名词,是由“检察”和“院”两个词组成的。词典上解释,检察“就是检举稽查;考察。特指审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其实,这个定义是不够全面的,也是很肤浅的。按照我们的检察学理解,检察就是法律监督的意思。至于院的含义,就是一些机关、学校或公共场所的名称。机关、学校,其实都是公共场所。因此,顾名思义,检察院也就是法律监督的场所。
   这个场所,首先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地方。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没有法律,尤其是在现代,法律已经是社会躯体的骨架了。没有法律,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无序状态之中,好像成了瘫痪的人。法律就如同车辆拥挤的十字路口的交通警察,没有这样敬业的交通管理指挥者,道路必定要被堵死,还会发生重大事故。健全完美的法律体系,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然而,法律巨大的作用,只有在执行中体现出来。法律制定以后,却不曾执行,就是僵死的条文,仍然是与没有规范性调整的状况无任何区别。同时,法律的执行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由于受到执法人员主观上的以及社会客观等消极因素的影响,执法犯法的事情是必然要出现的。我们可以回顾一下,从古到今,有没有一部被不折不扣执行了的法律?遗憾的是,我们所看到的是一连串的亵渎法律的行为。法律被完美地执行,只是理想主义的良好愿望罢了。而法律的被违反,尤其是执法人员的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必然要对社会秩序的造成损害,是必须竭力加以避免的事情。于是,在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就需要建立一些对法律实施进行严格监督的机构,监视、控制法律的落实过程,努力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在这些监督机构中,社会主义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以确保国家法律得以统一正确地实施。缺少这样的国家机关,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就会造成权力体系的缺陷,从而必然要导致一些权力不能沿着法律的轨道运行,酿成出轨翻车的重大事故。因此,检察院就是呵护法律的神圣的地方,要将那些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遭到损伤的法律规范修补好,同时还要努力预防法律的再次被侵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检察院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了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是最公平正义的法律。这里面包含了两层含义,首先,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对公平正义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将真善美的社会关系,变作相对固定的法律规范。其次,通过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关系的目的。以捍卫这样的法律尊严、保障其严格执行为天职的场所,自然是社会公平正义集中体现的场所。司法实践证明,正是检察职能的切实履行,使得国家法律得到了较好地贯彻落实,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每一天,侦查机关承办的案件,源源不断的移送到了这个场所。这里面,不仅有被犯罪嫌疑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需要修补,还存在着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使本来受到损伤的社会关系又一次遭到了侵害,需要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有力有效地纠正。每一天,检察机关就像人民的眼睛一样,高度关注、密切注视着神圣的法律在其他国家机关执行的情况,一旦出现严重亵渎法律的职务犯罪现象,就会启动追求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每一天,都有抱着充分信任感的申诉人、控告人,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期望得到公正的回音。检察院这个场所,就是这样回荡着公平正义的浩然之气。
   然而,我们都知道,国家机关从来就是抽象的事物,它必须由具体的公务员组成,它的职责无不是要由工作人员来承担的。检察机关也是如此,它是由检察官组成的机关,它的神圣的法律监督职责全都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检察官来履行的。因此,一个具体国家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来不是光靠法律赋予就能形成的,关键是要依靠公务员的良好形象。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的形象,也不是宪法简单规定了其法律监督的地位就能树立起来的,而是要以检察官一次又一次严格执法、公正地处理案件为基础的。每一次正确的检察行为,就是每一次正确地实施法律的行为,就是每一次捍卫法律尊严的行为,就是一次又一次为树立检察机关的高大形象夯实基础的行为。而相反,错误地执行法律,就是错误地处理案件,从而也就是损伤法律的行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威信,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甚至于有的检察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故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不仅不是运送公平正义的使者,而堕落成了邪恶的散布者。这样的人,怎么配得上圣洁无瑕的检察官称号,有这样的人存在于专门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场所,怎么能让老百姓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怎么能够树立起来。因此,欲要使检察院成为名副其实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场所,就必须有一支职业道德优秀、法律业务精湛的检察官队伍。没有这样一支优秀的队伍,号称法律监督的场所,是永远无法成为公平正义的场所,是根本无法成为人民群众信任的场所。对于这一点,每一位检察官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坚持从我做起,能够使群众从我们身上看到检察机关的神圣和伟大。
   检察院是鞭挞邪恶、弘扬真理的场所,是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场所,因而是公平正义的场所。处于这样机关中的检察官,就必须是浑身散发刚正浩气的法律的守护者,也必须是对于法律有精深造诣的法律学人。否则,一个不称职的检察官,不仅是自身人格分裂者,还是对神圣法律监督场所的玷污者。人民,是容不得这样的人继续混在法律监督者的队伍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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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16: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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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19: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樵兄,你怎么浑身打冷战。

此文虽然措辞有点红色激进。但是基本观点无误,主旨高尚,立意尚可。

依我看,虽然有点空,但作为檄文,也不错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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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20: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检察院真正应该分为三部分,检即为检视,察则为察颜观色,院即为公器,所谓检察院也大体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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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5 17: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样的文章感到好笑,笑完又有些悲哀,唉,楼主新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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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5 19: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你看看楼主的资料和威望,楼主可不新了,原创多多啊,也是一个好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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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6 01: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hw8210于2007-08-25 19:22发表的 :
呵呵,你看看楼主的资料和威望,楼主可不新了,原创多多啊,也是一个好写手。
再这么写下去就废了,一副办公文气和研究室文风,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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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6 12: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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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2: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8-26 12:29发表的 :
路过 。。。。。。。。


这是严重的水贴,虽然是回帖,但也不能那么水啊。

何况是当过版主的人。建议给予处罚,强制其再次担任法律版版主1年,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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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2: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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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2: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野樵于2007-08-24 16:46发表的 :

碰上最有发言权的,偏偏又不说话,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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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3: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littlekid于2007-08-27 22:56发表的 :


碰上最有发言权的,偏偏又不说话,这
打柴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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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3: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是日光一族 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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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3: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8-27 23:42发表的 :
楼上是日光一族 o(∩_∩)o...哈哈  
哈哈,小心哦。如果哪天有人在一个漆黑的夜晚截住你说:“兄弟,可怜可怜我吧,除了一把刀,我什么都没有了”,那人就是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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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00: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littlekid于2007-08-27 22:56发表的 :


碰上最有发言权的,偏偏又不说话,这


没法说话,觉得丢人,汗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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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08: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死,这个贴干脆改成法律版聊天帖算了,哈哈。

不过看到很多好好兄弟都在这个贴里露头,很高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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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6: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8-26 12:29发表的 :
路过 。。。。。。。。
含笑兄成法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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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0 19: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些议论,让我的心情感到十分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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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20: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裁判于2007-08-30 19:57发表的 :
看了一些议论,让我的心情感到十分沉重………………………………



老兄,光沉重没用。你倒是把为何沉重说清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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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0 21: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现状,应当有一个辩证的观点。尽管主流是好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也确实需要司法人员进行深入反思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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