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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重视公布房价涨幅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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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20: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科学时报 2007-8-14   作者:梁思奇


  发展改革委每月都公布70个重点调查城市的商品房价涨幅,有与上年比较的“同比”和与上月比较的“环比”,涨幅突出的地方,每次都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无形中给当地政府造成一定压力。这说明,定期公布房价涨幅,无论对于消费还是对于管理,都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应当看到,对于每月公布的房价涨幅数据,各城市的管理者心态各异。有的抱怨只公布涨幅,不公布实际销售价格,未能“真实”反映当地房价水平;有的认为调查部门没有与政府充分沟通,数据不够全面、准确。有的被纳入调查范围的城市认为自己没有代表性,公布的数据没意义;一些没有被纳入调查范围的城市则觉得事不关己,涨幅多少都无所谓。总而言之,很多人都从各自需要的角度进行解读,对国家公布房价涨幅的意图缺乏深刻认识。

  每月公布重点城市商品房价涨幅,虽然不是直接的调控措施,却是对调控“执行力”的一种检验,也是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基础依据。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原因,各个城市的住房销售价格差别很大,横向看缺乏可比性。国家公布涨幅而不涉及具体的销售价格,就是为了防止城市之间相互攀比,只看到当地房价比别处低了多少,看不到当地房价上涨的幅度,从而作出错误的管理决策。

  目前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的城市调查队统计的房价涨幅,相对来说较为客观、准确,应成为各地政府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的一种基本依据。对于这些数据,各地政府应有科学、理性的认识,据以分析当地房价变化的原因,评估房价变化对住房这一基本民生的影响,从土地出让、信贷管理、房地产业运行等方面着手科学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让公布房价涨幅发挥更大的警示作用,除继续做好现有城市房价信息的统计和公布工作外,有必要将更多城市纳入调查范围。这样做,有利于对宏观经济作出更全面和准确的判断,同时可避免一些未纳入调查范围的城市抱着“置身事外”的心态,漠视房价持续高涨对民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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