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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权利是权力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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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06: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通常说,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样的判断自然是正确的,因为,科学的政治理论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渊源是权利,权力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是为权利服务的。
   人是不可能孤立存在的,而是一种社会动物。除了将人沦为工具的地步外——比如奴隶,只要人与人之间发生了某种关系,那么,每一个人就有了自己的利益主张。这个利益主张,便就是权利。权利的产生,也就是人有了自己的利益主张的 。鲁滨孙在孤岛长达十五年的孤独生活中,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他与孤岛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自然关系,因为其任何利益主张都是毫无意义的东西。后来有了“星期五”,他与这个野人之间就有了权利关系。可见,权利的本质,就是涉及到个人利益的社会关系。最初出现的权利,自然是人身权利。因为,人是组成社会的基础,人如果没有自己的人身权利,社会也就难以维系下去了。一个社会内的人,只有彼此之间相互尊重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才能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之中。此后,才有了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另外,主张个人利益的另一面,其实就意味着侵害个人利益的行为具有客观性。否则,权利也是没有必要存在的。正是因为个人的利益有被他人侵犯的可能,所以,才有了个人权利主张。我们只要细致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到,个体的任何权利都是潜在的被侵害的客体,而类的权利,则是没有不被损伤的。因为,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义务而言的,而义务的不履行,则是时常要发生的事。一种根本就不可能被他人侵犯的利益,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我们从来没有见到过有这样的权利的存在,比如每个人每天到在进行细胞的新陈代谢活动,可是,谁也不会主张这个细胞的活动权利,因为,这个活动是纯自然的,也没有任何人能够干涉。
   组成社会生活需要权利的存在,而权利本身就意味着相对应的义务被违背而受到侵害,权利主张的阻碍性具有必然性,这些都是客观性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之间的纠纷就产生了,社会矛盾就出现了。于是,社会就承担着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任务。否则,社会关系将遭受不断地破坏,出现解体的严重后果。最初的时候,失落权利的回归,或者补偿,是容许私力救济的。血亲复仇、同态报应,都是常见的方法。此时,个人的报复权不过是权利的滋生物,丝毫不具有公权的分子。公权的分子,出现在酋长、长老和部落首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由于这些人在社会中具有崇高的威望,人们便将纠纷和矛盾递交给他们,由他们主持公道,公正地处理问题。在这里,之所以只将这些解决纠纷的权力称之为有了公权的分子,是因为,权力,或者叫公权,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在原始社会中,没有国家的暴力机器,所以,作为具有国家特征的权力,是不可能出现的。权力只是在社会进入了有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时候,才真正出现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出现的重大变化,出现了一个占有生产资料进行剥削的阶级。这个阶级为了维持有利于自己的统治秩序,就一定要建立国家,将剥削阶级的权利集中起来,形成有国家强制性手段作为后盾的权力。统治阶级正是利用这样的权力,镇压一切危害统治秩序的反抗,包括有组织的反抗——革命,以及个人的反抗——犯罪。历史上,任何一个剥削社会都是如此。
   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占据了统治地位,实现了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赋予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责,这就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权力。没有人民的权利作为基础,没有人民将自己的权利有限地让渡出来,国家权力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就不可能出现和存在。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是人民部分权利的集中,这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本质的定义。并且显而易见,形成这样的权力的唯一宗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否则,人民为什么要让渡权利呢,人民要这样的权力干什么用呢。在我国,权利形成权力的过程是很明显的。全体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利,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代表了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组建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这些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国家的具体权力都必须由自然人来行使,权力机关就选举和任命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中,承担了相应的职责,为人民掌好权和用好权。这样的权力,有史以来,第一次真正体现出了人民性,是人民权利的集中,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权力。
  认识权利是权力的渊源的道理,就十分有利于我们国家公务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权力观。使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权力是人民的,以权谋私是可耻的背叛行径。始终抱有敬畏的意识,权利是神圣的父母,而权力不过是子女而已。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观念,权力丝毫不具有自身的目的,权力的价值体现在为人民利益的服务上。是呵,在我们行使权力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了我们人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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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 23: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汉语词典》(2002)解释:
  权利: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
  权力:(1)政治上的强制力量;(2)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该说权力和利益是权利的基础,或者说权力是权利的基础之一。如此说来刚好得出楼上相反的论调。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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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rwo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8-9 00: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中国那些"公仆"看到了不知道做什么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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