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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行政审判不再是人民法院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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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9 08: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诉讼是三大诉讼之一。行政诉讼对保障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大、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民主法治建设的今天日益彰显。
但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后的《法院组织法》通篇未提行政案件、行政审判庭。不知是疏漏,还是有意为之,不免有些疑惑。
一、办理行政案件,保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是人民法院的任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条文中列明的人民法院的任务,并无行政案件,也无解决“行政纠纷”。虽然民事案件也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但行政诉讼的任务是保障权利不被公权力侵犯。
二、行政庭的设置,没有组织法的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首先,基层法院只能设置刑庭、民庭和经济庭,没有“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也就是说,基层法院设置行政庭并无组织法上的依据。
其次,中级以上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虽然为设行政庭留有余地。但是,为何不列举出行政庭?
三、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不是法院的职能?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各级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能,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是排除式的规定,其意图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其他的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才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并非:基层法院除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外,还审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
即使将该条理解为法院可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那为何不明白列举。
原先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制订时,因为《行政诉讼法》未出台,而未涉及行政审判。但如今行政诉讼已经日渐完善,成为法院工作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立法者不可能视若无睹。因此,我的理解是,立法者对此并非疏漏,而是另有其立法意图。
但是,该意图是什么?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对行政审判的职能如何调整?难道有大的举措?
仔细想想,应该是立法者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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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9 11: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是有意为之的,逃避当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从而引发的大量争议中,人民法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反而人为造成司法不公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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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9 15: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中办、国办27号文,强调要建立并完善行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将行政争议尽可能地化解在行政渠道中。强调行政复议要着力发挥“两保护一监督”的作用,给法院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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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法院并入政府,成为一个局得了,
省得分房子,分奖金都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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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01: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想想,应该是立法者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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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 18: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修订《法院组织法》,完全是为了死刑复核的收回,只改一处。对于其他的不涉及,所以还是保留行政诉讼出现之前的老《法院组织法》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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