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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刑事司法流弊琐话之一:数字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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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00: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话说当今社会,无论是哪个行业,似乎都喜欢通过数字来进行规范化要求,检察院也不例外.这不,从刑检部门来说,从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都被纳入数字考核的范围.批准逮捕,有不捕率,审查起诉有退查率、另处率、不起诉率、无罪率,这个率那个率,反正都是一堆一堆的来。

  真要拿规定来较真,这些率似乎都只是检察院内部对各单位考核时候的一个参数,你哪个检察院要是违反了也不能怎么着。但问题是,哪个院不想弄个先进,哪个院愿意在考核中垫底啊?!即使经办人觉得没什么,那大老板也不干啊!!于是问题就出来了,降低不捕率,降低另处率、不起诉率、无罪率....。这下好玩了,不能不捕,不能另处,不能不起诉,嘿嘿,还不能无罪。这案子发生了,公安去取证,且不说公安同志们的素质高低,可目前咱们的侦查水平和案件本身的取证侦查空间在那放着呢,这都是不可抗力,你这几个率往那一放,这案子到底该怎么个办法呢?

  咱们政策说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知道这个“率”是个什么地位。其实,平心而论,野人能理解这个率有限制权力滥用的作用,可是我总觉得这个权力可以通过其他的审查、监督方式来实现制约,这些个率一出来,就总觉得有点违背客观规律。

  不捕率、另处率、不起诉率、无罪率,这些比率的要求实际上是在要求什么呢?那就是说,逮捕了就得一定能起诉,起诉了就一定得有罪。这其实就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我们这个刑事诉讼的实际工作中,从逮捕到审判,那证据标准的要求是相同的。可问题是,证据标准从逮捕到审判等同起来,这个玩意不现实啊。如果逮捕的时候证据就已经那么完备了,那还要逮捕干吗呢?直接让公安向法院起诉,然后法院判个有罪不就完事了吗?可这样势必是不行的,世界上好象没哪个国家这么干,而且也做不到。美国虽然是个判例法国家,但是对证明标准却有严格的划分。它那九个证明标准级别,各管各的那一份,清清楚楚。要是我们也呢做到这个程度,我觉得大概也就不需要这些比率数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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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13: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樵兄,呵呵许久不见了。一切可好?

你说的对,

“那就是说,逮捕了就得一定能起诉,起诉了就一定得有罪。”

我们很多办案人员的观念很难转变。就是想转,也有上面压着。

在法院也一样,你经办的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了,也是要受到批评的,也是要和年底红包挂钩的,也一样要算莫名其妙的“改判率”。这不得不让一些法官如缕薄冰,生怕踏错了一步。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质量就可想而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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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03: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野樵兄提到的“无论是哪个行业,似乎都喜欢通过数字来进行规范化要求”和hw8210兄指出的“数字怪圈”的荒谬,实在让人有危机重重之感。其实,这些评价标准的荒谬,内部的人非常清楚,标准的制定者肯定也不例外,只要他们不是白痴的话。

我想,更恐怖的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荒谬的数字标准竟然成了标准制定者在该特定情况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如果我们对决策者的情景进行具体分析的话,可能除了这些标准之外,他们已经没有什么其他(对他们来说)更好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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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13: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将一切职业都按照工人来管理,
计件,
流弊丛生,为祸尤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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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16: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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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23: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殊不知:"制定标准者也有标准出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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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 00: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个“率”啊,真是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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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 09: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在实际中非常普遍,个人认为,考核是必须的,工作总会需要一个评价标准,但是考核的项目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就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了,特别是对一个时刻都有可能冒犯到私权的强大的公权力而言。
君不见公检法部门在很多地方被政府考核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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