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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题——无意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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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4: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跟乙住一个的宿舍的同事,甲年轻力壮,而乙年迈且体弱多病。某日晚,突然地震,电灯熄灭,甲为了逃生,奋力想外冲,将乙撞倒,致使乙头部大量出血,最后死亡。
1、以上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甲是否需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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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5: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判别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
对于本案中甲的行为 仅从案件表述来看
我个人倾向于是甲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应当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引一段文字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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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00: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案应归为意外事件。因为乙方的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地震带来的恐慌)造成的,并且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同时甲方客观上年轻力壮,而乙方客观上年迈且体弱多病。主观方面,甲没有犯罪的想法,也没有预见行为发生后的后果的能力,或者说不存在过失,所以不能界定为疏忽大意。1楼界定存在问题。
2、甲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概念”可以参考有关解释:http://202.207.216.178/web/Admin/newspic/tmp_2004630105677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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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09: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chengzi于2007-07-27 00:03发表的 :
1、本案应归为意外事件。因为乙方的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地震带来的恐慌)造成的,并且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同时甲方客观上年轻力壮,而乙方客观上年迈且体弱多病。主观方面,甲没有犯罪的想法,也没有预见行为发生后的后果的能力,或者说不存在过失,所以不能界定为疏忽大意。1楼界定存在问题。
2、甲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概念”可以参考有关解释:http://202.207.216.178/web/Admin/newspic/tmp_200463010567781.doc

红色部分有很大的问题啊 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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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11: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量太少。没法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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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12: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elibaba于2007-07-27 11:57发表的 :
信息量太少。没法答。。。

哈哈 你就当司法考试题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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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13: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有一种外国刑法上“期待可能性理论”似乎可以解答这道题。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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