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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辩护律师称应看到胡星回国投案的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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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0: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昆明市中院,一警察守在门外。此时,胡星案正在该法庭内审理。《云南信息报》供图


  本报讯 “把被告人胡星带入法庭。”昨日9时,庭审开始。审理此案的第二法庭戒备森严,包括记者在内的“闲杂人等”一律不得入内,前来旁听的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部门的有关人员。

  庭审中,胡星辩护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胡星出逃后主动回国投案自首”方面,也就是此案的法律后果和影响上。

  “按胡星罪行来看,受贿4000多万足以判处死刑,但该案不同于其他受贿案件,我们不应把眼光盯在胡星的个案上,应看到胡星案件的国际影响。”辩护律师提出,胡星案件是云南第一起、在全国来说也是极少的,将外逃贪官成功引渡回国案件,如今全国4000多贪官逃亡在外,现我国已与26个国家签属了引渡条例,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与我国建立引渡关系,逃亡在外的贪官们日子将更加难过,将成为惊弓之鸟无处藏身。这时,他们是选择向国外司法部门自首接受国外审判?还是走进我国大使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使中国审判权得以行使?

  律师认为,作为云南首例成功引渡回国的案件,判决结果将对这4000多贪官的走向起到一定好的引导作用,从这个案件的意义上来说,它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刑事案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机关提出了胡星的自首情节,认为胡星在专案组的劝说下回国,符合自首条件。

  从已公开资料来看,专案人员劝说胡星时,对其作出了一些“承诺”,包括“胡波(胡星的弟弟)帮助胡星出逃的事可以放过”、“如实交代经济上的问题,认罪态度好,可换取减刑”等。有法学专家认为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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