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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2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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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进兴对此做过分析,见《所谓“道德自主性”:以西方概念解释中国思想之限制的例证》,《优入圣域:权力、信仰与正当性》,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2页。
[2]《尚书·金滕》。另案,《乐师》引此文,云“这‘金滕之书’,当然是由‘诸史’来书写和保藏的了。”(第36页)以“诸史”连读,似误。“诸”当为“之于”合读。
[3]《论语·阳货》。
[4]《史记·孔子世家》。
[5]同4。
[6]1,2马王堆帛书《要》。
[7]金景芳、吕绍纲、吕文郁:《孔子新传》,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第95页。
[8]《左传·僖公十一年》。
[9]《论语·为政》。
[10]周代史官所从事的职务,综合文献与铭文的记载,共约39种之多,依其职事的属性,可以分为文、馆、史、礼、天、武等六大类。参见许兆昌《周代史官文化——前轴心其核心文化形态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章”。
[11]参见沈文倬《略论宗周王官之学》,载《学术集林》,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年,第十、十二辑。
[12]参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9页。
[13] Mircea Eliade. Shamanism.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Willard R. Trask. Bollingen Series LXXVI.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4. pp.168-169.
[14] Gilbert Rouget. Music and Trance----A Theory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Music and Possession.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revised by Brunhilde Biebuyck.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 “Introduction”,p xvii.
[15]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8页。
[16]如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的“结构化理论”,见所著《社会的构成》,李康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皮埃尔·布迪厄的“实践理论”,见所著《实践与反思》,李猛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17]具体的说明亦见《乐师》,第232-233、234页。
[18]参Colin Mackerras, Western Images of China. revise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1-37.
[19]详细的介绍见《利玛窦中国札记》,何高济等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8-49页。
[2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9页。
[21]见维科:《新科学》,朱光潜译,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60页。
[22]他的看法见何兆武等主编:《中国印象: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上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72页。
[23]魁奈也将中国的政体归为“专制”。不过,他所说的“专制”与孟德斯鸠不同,含义近似于“君主制”。魁奈说“用专制一词来称呼中国政府,是因为中国的君主独掌国家大权。专制君主意指主管者或当权者,因此这个称呼可以用于执行法定绝对权力的统治者,也可以用于篡夺权力的统治者,而后者执政不论好坏,其政府都不受基本法则的保护。这样就有合法的专制君主与为所欲为的或不合法的专制君主之分。……君主、皇帝、国王以及其他等等,都是专制君主。”对于中国,他认为“中国的制度建立于明智和确定不移的法律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律,而他自己也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他还专门设立一节讲“皇帝的绝对权力受到制约”,并专门对孟德斯鸠的看法提出反驳,认为他夸大了专制权力,均见谈敏译,《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73-76、93-104页。
[24] Colin Mackerras 前引书,p. 38,55.
[25]见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67页,马克思在文中提出了“东方专制制度”的说法。
[26]马克斯·韦伯也接受了这一观点,见所著《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56页;影响颇大的是卡尔·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7]徐复观对此做过考察,他认为“专制政体一名之使用或即始于梁氏(指梁启超——引者);而其取义则系来自西方,殆无可疑”,时间是1899年,梁啟超在《清议报》发表了《各国宪法异同论》,使用了“专制政体”一词。徐复观对这种轻率地比附中西政体的做法也持批评态度。均见所著《两汉思想史》第一卷“中西专制之不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77页。
[28]梁启超在1902年5、6、10月第8、9、17号《新民丛报》及1904年6月第49号发表了《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在1902年11月第31号《新民丛报》又发表了《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前文中他提到了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分类,后文中他说“今民间稍有知识者,莫不痛心疾首于专制政体。其恶之也,殆以此为吾害也”,“专制政体者,实(中国)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原也”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第4册,中华书局1945年版,第61、90页。感谢本院近代史所崔志海先生示知两文的原始出处。
[29]关于西方“东方学”存在的问题,参爱德华·W·萨义德著《东方学》,王宇根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30]台湾学者甘怀真对此做过认真的思考,并提出若干设想,见所著:《皇帝制度是否为专制》,《钱穆先生纪念馆刊》第四期,1996年9月;《政治制度史研究的省思——以六朝隋唐为例》,《中华民国史专题论文集·第四届讨论会》第一册,台北,国史馆,1998年。大陆世界史学者也开始反思这一观点,见胡玉娟《“古代国家政治发展道路”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刘家和、廖学盛与马克垚的发言,《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3期,第150、151页。
[31]《后汉书》卷四二《东平王苍传》,第1440-1441页。
[32]同年,窦固迁光禄勋,韦彪继任大鸿胪,据《后汉书》卷二六《韦彪传》及卷三《章帝纪》,两人职位交接应在此年末章帝西巡狩还宫后,因此,此时的大鸿胪仍是窦固。
[33]《后汉书》卷二三《窦固传》,第811页。
[34]《魏书》卷一九上《元修义传》,第451页。
[35]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183页。
[36]《后汉书》卷六六《陈藩传》,第2168-2169页。
[37]《魏书》卷七二《贾思伯传》,第1613页。
[38]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9-298页。
[39]见《乐师与史官》,第356-402页的分析。严格地说,称这些人为候补者或候补官员,均不准确。按当时的制度,身份上他们也属于“官”,只是暂时无职事,或许应叫做“候补职事官”。
[40]《通典》卷一五《选举三》,第362页;《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0-1584页。严格地讲,时人所列的十二万人中一半以上是弘文等馆与州县学生,在通过考试前,这些人无守选资格。关于唐代的铨选与选人,可参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中华书局2001年版。
[41]《通典》卷一九《职官一》,第480-481页。
[42]《通典》卷一五《选举三》论开元中裴光庭设“循资格”时语,第361页。
[43]如吕□,唐乾封二年死时已43岁,仍是从九品的将仕郎,见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光宅○○四,第273页。崔挐,同年死时已76岁,也只是个朝散大夫,未得过实职,同上,永昌○○五,第300页。
[44]北齐时规定:“官无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隋代也规定“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见《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第764页;卷二八《百官志下》,第791页。唐代只有开府与特进有俸禄,光禄大夫至朝散大夫(从五品下阶),无俸禄;朝议郎(正六品上阶)以下则要到吏部“番上”,至有任同杂役者,见《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第1807页。其他记载则说四品以下的散官都要到吏部番上,不番上则要每年纳资钱,见《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第1819页;《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第1187页。“番上”制度前后似有变化。
[45]高宗时情形见《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第117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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