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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案例)犯罪形态的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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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6: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个人认为应属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犯罪形态。
此处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李剑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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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3 15: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属故意杀人罪,不是间接故意,而是直接故意。这属于动则行凶,不顾后果的那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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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3 16: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剑对于黄贱德的死亡应属于不计后果的突发性犯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例如:一些青少年临时故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捅人一刀即扬长而去并致人死亡的案件,就属于这类情况。在这种案件里,行为人用刀扎人必致人伤害是明知和追求的,属于直接故意的范畴;但对于其行为致人死亡的结果而言,他虽然预见到可能性,但持的却不是希望其发生的态度,而是放任的态度,这样,对于其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言,其认识特征是明知可能性,其意志因素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来源于: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 ... 00192650022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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