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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律师的无知?记者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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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20: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流信箱:jiazhinong@yeah.net

这篇小文是偶在河北邯郸农行盗窃案发生不久写的,现在拿出来,请各位指正
   
   近来,河北的邯郸成为全国注视的焦点。农行金库被盗5100万,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缉拿;紧接着是农行河北分行领导层发生重大变更、邯郸农行工作人员下岗待查。这些均与任晓锋、马向景关系重大。任晓锋、马向景作为邯郸农行金库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分多次窃取金库5100万,后逃窜。终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不长的时间,被缉拿归案。



   当前任晓峰、马向景所面临的是: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的审判。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无可厚非。近日,听闻江苏严姓律师愿为任晓峰辩护,我对严姓律师的举动感到高兴。不管是炒作提高自己的名气,还是真心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终归能替犯罪嫌疑人说话,能拿刑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正如李斯特所言:“刑法是善良国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然而,在高兴之余,又有几分忧虑。忧虑的是:该律师能否用好刑法这个大宪章。严姓律师的言语让我这几分忧虑“可能”成为“可能”。



   《扬子晚报》刊载了对严姓律师的采访记录:“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亚认为:如果以贪污罪论处,任晓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在这起案件中,窃取现金的主意是他出的,钱也主要是他拿的,所以他是案件的主犯;而马向景很有可能被判死缓。但严国亚同时认为,如果从慎杀、少杀的角度考虑,任晓峰也有可能被判死缓,因为这是经济犯罪,相对而言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但是,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两人犯的是盗窃罪,那量刑会加重,任晓峰必死无疑。”从晚报刊载内容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严姓律师认为任晓峰可能或应该被判死缓,但不应判处死刑。就这个结论来看,存在法律悖论。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及体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在执行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一种是死刑缓期执行。无论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死缓),均属于死刑。因此“严姓律师认为任晓峰可能或应该被判死缓,但不应判处死刑”的说法自相矛盾。



    就报道刊载的内容来看,严姓律师对此点知识存在盲区。当然,也不排除记者对严姓律师言语的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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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4: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但人们在“死刑”的表述上,往往并不十分严谨。“任晓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结合后文,这里的死刑应该是指死刑立即执行。我估计,记者理解错误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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