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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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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18: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

作者:
[美]乔治·P.弗莱切
译者:陈绪纲
范文洁

20世纪80年代,纽约市公共秩序濒临崩溃,各种犯罪在这个城市的角落里不断上演。

而地铁更成为纽约的“地狱”,这里平均每天发生三十八起刑事案件。对此,纽约市民心存恐惧却只能痛苦忍受。当其他人只是幻想着如何应对时,一个人却开枪作出了回击。


  1984年12月22日,身材瘦弱的工程师伯恩纳德·戈茨搭乘地铁时,四个年轻人靠近了他并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拔出了随身携带的手枪……四名年轻人受伤。


当社会的不公缺乏公共机构的解决,来自私人的复仇便满足了人们对秩序和公正的渴望——戈茨成为了大众英雄。但于此同时,他也面临来自法庭的审判。

  戈茨僭越国家维护法律和秩序特权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美国的司法制度成功地把公众的激情从复仇行为导入法律辩论的领域,从而引出了美国历史上又一个经典案例……

定价:25.00元
书号:ISBN978-7-301-12145-0
页数:280

案件主要人物:开枪者:伯恩哈德·戈茨
             四位被枪击者:特洛伊·坎蒂
                          巴里·艾伦
                          詹姆斯·拉姆泽
                          达雷尔·凯比
庭审人员:主审法官:斯蒂芬·克兰法官
          公 诉 人:格雷戈里·韦普斯

          辩护律师:巴里·斯拉特尼克

http://www.pupbook.net/viewthread.php?tid=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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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6: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书特点:译著中的上品,行文流畅,提供经典案件的全方位透视,展现英美法系国家庭审的精彩场面,彰显控辩双方出众的法律技巧,并用简单明晰的文字讲述深刻的法律原理,任何对法律感兴趣或不感兴趣的读者都将从中受益。

内容提要:本书着力从等多个角度对纽约轰动一时的地铁枪击案——戈茨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阐释。作者以细腻娴熟的笔触描述了这个案件的方方面面,从案件的发生,到媒体的报道,到正当防卫的要件、非法持枪的形态,到陪审团的挑选、庭审经过,到陪审团合议、律师的结辩陈词,到这个案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为读者展现了一幅普通法系国家案件审理的全景图,读来有一气呵成之感。本书既有对案件的细致描述,又有对涉及问题的学理探讨,将多个复杂的法学问题阐释得通俗易懂,不仅适合法学专业类读者,也非常适合其他普通读者阅读。本案例中律师的辩护技巧、策略、法律实验、言辞都成为美国律师培训的经典范本。



获奖情况:本书获美国律师协会第32届银法槌奖,该奖致力于推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



封底文字:

20世纪80年代,纽约市公共秩序濒临崩溃,各种犯罪在这个城市的角落里不断上演。

而地铁更成为纽约的“地狱”,这里平均每天发生三十八起刑事案件。对此,纽约市民心存恐惧却只能痛苦忍受。当其他人只是幻想着如何应对时,一个人却用开枪作出了回击。

1984年12月22日,身材瘦弱的工程师伯恩哈德·戈茨搭乘地铁时,四个年轻人靠近了他并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拔出了随身携带的手枪……四名年轻人受伤。

当社会的不公缺乏公共机构的解决,来自私人的复仇便满足了人们对秩序和公正的渴望——戈茨成为了大众英雄。但于此同时,他也面临来自法庭的审判。

戈茨僭越国家维护法律和秩序特权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美国的司法制度成功地把公众的激情从复仇行为导入法律辩论的领域,从而引出美国历史上又一个经典案例……



经典书摘:

法律的独特特征并不在于其规则和命令,而在通过法律辩论和刑事审判,使我们得到机会来阐明和提炼我们对于一些存在分歧问题的看法。

法律应该理解成一种程式化的对话形式。正如托马斯·霍布斯所言,这个对话的界限已经经过无数代博学的法律人“提炼和精炼”。基于对传统的共同理解,法律人不会讨论爱与友谊,不会论及上帝或者天使,或者得救,或者来世,也不会讨论美和最后的善德。这些都是与我们的人生相关的东西,但对于律师来说,如果为了帮助他的当事人诉诸这些,那就不合适了。律师们不会谈论人们的为人品德,而是就人们所作所为来辩护。焦点不在于我们为什么要这么作,而是我们行为的道德品质。

  

   对抗制可能并不是理想的制度,但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它所引起的错误最小。控辩双方律师的对抗保证对于案件事实有两面之词。这一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陪审团对于事实的裁定与法官解决法律问题的角色是分开的,这最大程度减小了陪审团和法官的偏见。将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授予那些不懂法律的人,这样即便他们驳回了政府的意见,他们的职业生涯也不会受到影响,这有助于他们在有罪无罪的问题上保持独立的判断。

正如诗人锤炼人类对于梦想的敏感性一样,法律人则增进了人们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方式的理解。法律术语讨论伤害和因果关系、义务和责任、过错和免责。这些概念,以及其他类似的概念就像过滤器似的,使得我们能够看清楚在戈茨掏枪射向坎蒂、艾伦、拉姆泽和凯比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当然,我们对于我们所看见的事情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可能看到的是红色的挑衅,有些人可能看到的是蓝色的恐惧,还有人可能看到的是黄色的不理性过度反应。我们可能对于这些不同的颜色及色调争论不休。但至少有一件事情是肯定的,那幅画面绝不是简单的黑白色。

……

   (除了这些学理的内容,书中大量的文字都在记述戈茨案的庭审过程,极富戏剧性,精彩而发人深思。)



编辑寄语:

在上述这些表面上非常学理的文字背后,是深于骨髓的法律意识和极富戏剧性、启发性的庭审过程的真实记录。

这是一本可以用阅读金庸小说的速度看完的少有的法律专业书籍。

读过这本书,你会庆幸自己当初选择了学习法律。



 序 言

  这本书的很多篇章撰于公共场所。每当有人注意到书的主题是涉及戈茨案,定会激起尖锐并且常常是情绪激昂的评论。无论是飞机上的一个陌生人,还是咖啡馆里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每个人都对戈茨枪击的是与非有一番高见。门房和的哥成为速成的社会哲学家。护士、牙科大夫、店主、侍者——个个对于这样一个触及充满暴力和贫穷的美国社会中生存本能的案件,都能道出一番高见。

  戈茨枪击案的事实概况是很清楚明白的,但戈茨枪击所暗含的社会和道德意义则有待于讨论。面上挂的是犯罪和种族偏见问题,但随着讨论深入,城市病问题不再紧要,我们所面临的是更棘手的道德和法律责任的问题。什么时候、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一个人能够自卫?这是否应当与让人望而生畏的攻击者的种族相关?谁处在一个(较好的)位置来判断自卫是否应被视为犯罪来加以惩罚? 这些问题对于那些置身于宽敞的大学教室、思考法律制度根基的法律教师而言,并非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本人就写了许多以读者对象为法学家和哲学家的学术论文。然而,很少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学术界的理论研讨对于肮脏、充满涂鸦、令人压抑的地铁车厢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道德,会有如此强烈和直接的关联。随着伯恩哈德·戈茨公诉案的展开,我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要正确理解这个案件,刑法理论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许多人而言,伯恩哈德·戈茨枪击案的审判,隐隐约约呈现为一种黑人与白人、犯罪受害人与执法机构之间的斗争。对于我而言,这个案件的审理本身反映出我所长期关注的道德和理论问题。

  1986年12月,正在预选陪审员时,法官斯蒂芬·G.克兰客气地欢迎我作为学术研究人士加入他们这一小群人中,他们围坐在讨论桌旁,跟那些可能选为陪审员的人私底下谈论,这些陪审团候选人对于案件了解多少,以及他们可能有的偏见。格雷戈里·韦普斯代表检方,巴里·斯拉特尼克和马克·贝克代表辩方,也友好地同意我可以在他们常常是私底下与陪审团候选人交谈时在场。随着陪审团挑选的进行和案件审理的开始,我越发对他们赞赏不已——他们在惯常的司法辩论中,把城市中的(暴力)冲突置于文明对话的范围内。当然,他们每一个人都犯过战术和法律上的错误,我在本书中都一一指出了。但是,考虑到他们工作中的压力,以及在案件审理中,他们每天不得不作出无数棘手的决定,克兰、韦普斯和斯拉特尼克的表现是关系重大的。无论他们的任务怎样——裁判、公诉、辩护—— 他们展现了法律人在社会寻求有序地解决根本冲突中,所作出的贡献有多大。

  在研究这个案件和撰写本书时,我自始至终得到了一些研究助理的协助,他们对于这个案件的浓厚兴趣跟我本人不分高低。查尔斯·C.黄观察了陪审团部分预选过程,并作出了有助益的观察报告。苏珊娜·D.马姆格伦在陪审团公开挑选过程中,则天天守在法庭。她在法律之外的智慧和敏感令我受益匪浅。我很感谢她同时还在我撰写的各个阶段不辞辛劳充任我的秘书。亚当·R.卡沙诺夫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参加这个项目的,他在上法学院之前,曾是纽约市的一名治安官,因而,他能帮我在理论工作中补充若干对于街头执法的洞悉了解。
我的几个同行,布鲁斯·阿克曼、H.理查德·尤勒阅读了部分手稿,并给予我鼓励和批评意见。杰拉德·E.林奇阅读了全部手稿并提出了详尽的评论意见,这些评论本身都值得出版。
  本书编辑乔伊斯·赛尔策总是在适当时机对于本书给予支持鼓励,并教会了我如何从法律门外汉的角度欣赏法律的美妙之处。

  我知道我不可能令所有那些参与讨论此案的人都满意,我确信我对此案的最后思考所形成的本书,一定会激起不同意见。然而,恰恰是因为戈茨枪击案的含义很难用只言片语加以归纳,也很难确定无疑地判断此案中正义是否得到伸张,这个案件才成为一个文化上的纪念碑。

                         ——乔治·P.弗莱切
                          1988年1月于纽约市

目录
地铁里的枪击
      正如诗人锤炼人类对于梦想的敏感性一样,法律人则增进了人们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方式的理解。
自卫中的情感与理性
      我们的情感把我们拽向这一方向:视自卫行为是对那些侵犯公民而活该受罚的人惩罚和报复的反应。而我们的理性则让我们理解到:自卫并非是一种惩罚性正义的行为,而是一种维持社会稳定秩序的必要手段。
第三章  包容的理性
      “合情合理的”一词进入律师们日常使用的词汇里,每日都提醒着人们:库克有关理性作为法律之魂的教诲。
痛楚因素的重要性
   传统的思路是强调受害者遭受的痛楚和行为人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的责任。现代的思路是把行为(行为人对于所发生的事件的控制范围)看作罪行的核心。
人民做主
  筛选陪审团的目标,就是要找出不偏不倚和没有偏见的陪审员。……法律仍然相信这样的观念:陪审员裁决事实,仿佛他们并不透过自己个性的窗口看尘世。
审问事实
  检方和辩护律师的辩论是同时在无数的层面进行的。双方力图证明地铁枪击中所涉及的两方是什么样的人。
陪审团在庭审中的所见所闻
  庭审中,律师在陈述他们当事人这一面的事实情况时,既是导演,又是演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既是一种艺术和修辞书,也是理性辩论。
陪审团未知的事项
       陪审团很快明白他们不能像其他研究者那样去一探究竟,作为事实裁决者,他们纯粹是被动的。
完善法律
  有人为这种留给陪审团的权力辩护,称之为民主的最高表现,有人则将其谴责为向无政府状态敞开大门……
结辩陈词
  最为精心构建的法律大厦,一碰到陪审团的常识,也会轰然倒下。陪审团把常识和道德感受带入克兰法官对他们作出的指示中,作为其结果,他们形成了一个谁也没有想到的分析模式。
含混的信号
       司法制度成功地把公众的激情从报复行为导入法律辩论的领域。但人们对犯罪猖獗的恐惧也太强烈了……只要我们还担心在地铁里遭抢劫,我们就得去思考何时自卫会变成犯罪。



作者简介


  乔治·弗莱切(George Fletcher),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卡多佐讲座法哲学教授(Cardozo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1965年开始法学教学,1969-1983年任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教授,1983年加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学至今。1972-1973年以及1993年,任耶路撒冷大客座教授;1973-1974年,任哈佛大学客座教授;1977年,任耶鲁大学客座教授;1980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客座教授;1990年,任布达佩斯大学客座教授;1991年,任布鲁塞尔大学教授;2001年,任多伦多大学客座教授;2002年,任汉堡大学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反思刑法》(Rethinking Criminal Law)、《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A Crime of Self-Defense: Bernhard Goetz and the Law on Trial)、《我们的秘密宪法:林肯如何重新定义美国的民主》(Our Secret Constitution: How Lincoln Redefined American Democracy)、《全球视野下的美国法》(American Law in a Global Context)、《刑法的基本观念》(Basic Concepts of Criminal Law)等。1978年,凭借一部无与伦比的《反思刑法》,弗莱彻教授一举成为美国比较刑法学执牛耳者,这一地位至今仍无人可以撼动。


  
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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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6: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样的对决技术
读弗莱切《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
刘忠






典型的美国娱乐片风格:地铁车厢内,四个闹哄哄的黑人嬉皮,向一个瘦削的白人要五美元花花。白人男子却不经意地拔出一支手枪,五弹发出,四人倒地。

确是真实的案件。1984年在美国攘得沸沸扬扬的戈茨枪击案瞬间就完成了。却扬起了持续的滔天争议。

一如中国刚刚发生的崔英杰、王斌余、佘祥林那些“公共刑事案件”,它从一开始就搅进了各种思想、主义、观念,和各种八杆子打得着、打不着的人物。连1981年遭过枪击的总统里根也跳出来指责戈茨。更由于是白人单挑了四个黑人,美国人永远扯不清的种族问题连同枪支滥用、正当程序、社会治安、文明崩溃等政治道德意识形态一并站出来了。

与我们都熟悉的将一个刑事案件尽量向上拽,上纲为一个足够高、足够大的政治道德问题的做法相反,美国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将之尽量向下压,除掉了所有大而不当的意识形态缀饰,将案件还原、化约为一个纯粹的、彻头彻尾的刑事证据、刑事程序、刑事实体法问题,把各种柔软的观念方面的纷争都转化为坚硬的、冷冰冰的知识技术问题,在一个完全操作化层面进行争辩。通过两年半刀光剑影的审前、庭审打斗、对决,案件结果最终出人意料地爆出。

密切关注案件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弗莱彻(George P. Fletcher)用一种令人赞叹的精细手法,极为细致地对这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作了一个描述和分析,写作出版了日后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作品,名为A Crime of Self-Defense: Bernhard Goetz and the Law on Trial,中文译本名字为《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出)。该书出版后,在学术、司法实践、普通读者群中均获得上佳评价,次年就获得了美国律师协会(ABA)颁发的银法槌奖。

盛名之下,名副其实。

自北京大学储怀植教授1987年出版个人专著《美国刑法》之后,迄今,中国大陆还没有第二本美国刑法教科书、译著被出版、引介过来。这与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教科书、专著被大规模地引入形成鲜明对比。而以英美的判例切入,结合真实的个案,通过麻雀入手,以具体的可感知的方式展示美国刑法理论运用的书,更是缺如,因此,中国刑法学界对于美国刑法总是如雾里看花。如果说,弗莱彻的这本书可以借我们一双慧眼的说法,可能略有些矫情的话,那么该书也确实基本代表了这个词可能传递给我们的感受。

所谓内行的看门道,外行的也能看热闹。对中国的普通受众而言,案件涉及的刑法知识背景并不复杂,主要是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紧急避险三个问题。这些问题对原本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仅仅凭个人朴素的生活知识也能说个七七八八。而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学者更能从中感受到英美刑法对这一问题的理论观点,和我们熟悉的德国-日本-中国台湾一脉刑法学说就超法规阻却事由、社会相当性理论在相当多细节上的暗合和细微的分歧。对近年来中国学界饶有兴味的德国刑法的法益理论、社会相当性、三阶段犯罪构成理论以及传统刑法理论讨论的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等问题,也都能从书中获得美国刑法理论对于相关论域的对解,感受到其深刻。也正因为如此,受基本刑事实体法问题统帅而据以展开的刑事证据、事实等程序性事项的认定,对各种读者来说都显得非常引人入胜。

涉及程序法,在我们通常的印象中,与中国的学术分工不同,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很多学者都是兼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刑事法学者,如洛克信、松尾浩也、林山田。而对于英美刑事法学者,我们多少有些隔膜,远不及对于大陆法学那么熟稔。

但是,弗莱彻却是这样一个通人,在其著作中,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做了精到的论述,而其著作我认为最有价值的也正是第五章之后诉讼法相关的各章,对于陪审团挑选和运作,被害人问题,律师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控辩双方的举证、示证、质证,法官驾驭庭审和全案证据、事实、程序的纽结部分的评述、分析,尤以陪审团问题对于当下的中国争议有现实意义。

中国学界长期以来,在人民陪审员和英美的陪审团问题的关系上争论不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颁布后更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议。细观之,英美陪审团在整个制度设计的知识学基础和运作方式都迥异于人民陪审员,与整个美国刑事诉讼高度理性化的进程相违,在起诉和判决两个决断点,完全倒向非理性。在此,与英美分析哲学的传统背离,美国刑事诉讼改为笃信理性、逻辑、推理并不能完全覆盖本能、直觉、意志、生命,是跨越大西洋接续了尼采以来的知识谱系,是要借助狄奥尼索斯的酒神精神,去摧毁传统的知识论的支点。我一直以为,美国几乎所有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建立在陪审团的基础上或指向陪审团,以陪审团为背景的。理解陪审团制度是理解美国刑事诉讼的关节点。借助弗莱彻的该书,它导引我们进行了一场实地观摩可能都无法企及的美国刑事诉讼陪审团运作全过程考察,并得以如同一个偷窥者一样一睹其所有不足为外人道的堂奥。

此外,在审判方式改革上,至迟从辛普森案件以后,我们就一直颂扬并想象着美国对抗制诉讼下的法庭审判,并大张旗鼓地引入。虽然我们知道结论不是法律自动分泌出来的,而是要由人做出的,是依赖于参与者的行动所创造出的。但是,就大多数刑事诉讼法学者而言,对美国方式下法官的地位、作用,对抗制庭审中律师的角色都缺乏感性的认识。全书细致地展现出了辩护律师大量令人击节赞叹的法庭举证、示证、质证技巧和过人的机敏、警觉、洞察以及对于法律、判例的谙熟和庭审实战经验的丰富,其而所带来的惊心动魄和激动人心,同样给缺乏此道的局外人带来一种知识的冲击。

本书还就正当程序理论所坚持的审判中心主义观念做了一个未予言明的拨动,这就是审判中心只是一种规范上的诉讼结构要求,在以证据为基础的刑事审判中,侦查中心是一种事实意义的命题,学者强烈以前者压制后者,可能是一种极大的偏颇。

阅读是读者和作者的共同创作,每个人都可以看到不同的文字。我的上述看法只是一种基于对中国有意义问题的短视,更多意味依赖精婺八极者的洞察。

原著作者弗莱彻,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命名的卡多佐法理学教授(Cardozo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他所著的另一本刑法著作Rethinking Criminal Law《反思刑法》,在美国教授夏皮罗所做的著名的“1978年以来法律著作引证率”排名中是上榜第一位的刑法作品。

中文版主译者陈绪纲曾经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法律硕士(LLM),是我未曾谋过面的高我一级的北大外国法制史专业的博士,曾任教复旦大学法学院,新近听说已转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师弟沈明曾对其译品赞许有加,称其所翻译的霍姆斯《法律的道路》是国内众多译文中最好的。阅读其主译的该书,行文之流畅,用词之精当,都让我服膺了上述说法。

当然,名头未必能代表水平,偶像派可能通常是实力派的反函数。各种头衔、荣誉最多也只是美国学界对弗莱彻的检验,是我们对著译者的品评,而别人的检验品不能必然成为我们的信用品。我们只有阅读了才会有体会。正是坊间笑话所说的:春江水暖鸭先知。鹅怎么就不知道呢?

200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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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乔治·P.弗莱切:《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陈绪纲、范文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2]刘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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