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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寻找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平衡——读《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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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15: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为研究生期间读书笔记,此为原创首发,请大家指教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是邦雅曼•贡斯当于1819年发表的演讲。它被视为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宣言,在现代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与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不同,贡斯当从历史的高度审视了人类历史上“自由”的发展与变迁,从而得出了人类历史上两种不同自由的结论,按贡斯当的表述,“第一种类型的自由是古代人十分珍视的自由,第二种则是近代民族视为弥足珍贵的自由”。

  贡斯当首先分析了古代人与现代人自由之间的差别。他认为,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其指责、谴责或豁免”。但同时,“他们亦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你几乎看不到他们享受任何我们上面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厉监视。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重视。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派别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渎。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那些在我们看来最为有益的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

  同时,贡斯当也对现代人的自由下了定义,认为现代人所理解的是一种与古代人所理解的完全不同的自由概念,对现代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一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而在这种自由观之下,古代人所享受的那种大众性的公共的政治自由却淡化了。

  贡斯当对这两种自由的定义及其差别的分析,实际上指出了“自由”概念从古代向现代转变过程中,以由大众共同行使、体现于对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管理之中为特征的整体性的“政治自由”与以个人意志、行动、选择不受他人(包括政府)控制为特征的个体性的“个人自由”之间的消长关系。在贡斯当看来,在某种程度而言,自由是有一定的“度”的。但是,在这个“度”之内, “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比例却一直在变化。古代人的自由中,“政治自由”几乎占据绝对优势,而“个人自由”则几乎不被人们所拥有,甚至不被人们所认识。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的状况。而在现代人的自由中,“政治自由”已经大大弱化,而“个人自由”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和争取。因而,整个自由的发展在历史中在某种程度上就表现为“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间互相消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政治自由”一再弱化,而“个人自由”则逐渐深入人心,为人们所广泛认同和争取。

  贡斯当将自由的这种变迁归因于国家疆域的扩大、交通方式的变革、奴隶制的废除以及商业的发展。古代人所拥有的自由实质上是一种在地域范围狭小而奴隶制度为自由公民提供了足够的闲暇时间的条件下所实行的直接民主制。在当时的条件下(特别是古希腊城邦时期),实行这种直接民主从而令所有自由公民都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自由是完全可行的。而随着国家疆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以及交通和通讯方式的变革,直接民主的实行在地理上丧失了其可能性。

  而另一方面,商业的发展意味着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从依靠战争争夺资源到依靠交换调配资源的变化,从而导致财富分配方式的变化和政治层面人的本质的变化,并最终导致了自由内涵的变化。贡斯当盛赞商业的出现和兴盛对自由的解放:它使人们的注意力的中心从政治转向经济,培养起人们的独立精神,制约政治权力甚至将政治权力置于依附地位,从而使人们接受了个人自由的现代自由观念,最终导致个人自由的彰显。

  贡斯当的上述分析表明了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在古代而言,个人参与政治生活是非常现实的生活方式,因此作为团体的主权(自由)都是具有切实意义的“主权(自由)”。而在现代,随着国家疆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多、交通方式的变革等因素的影响,个人参与政治的程度大大弱化,从而团体的自由在实际上被架空。古代人私人领域自由的缺失能够在公共事务中得到补偿,而现代人在私人领域自由与权利的缺失却不能在极大程度上被架空了的抽象化的“团体主权(团体自由)”中获得补偿,因此更显弥足珍贵:自由一旦从私人领域丧失,个人便几乎丧失了全部自由。

  既然个人自由在现代如此重要,是否意味着可以像古代人因拥有政治自由而放弃个人自由那样让现代人为个人自由而放弃政治自由?贡斯当的答案是否定的。相反,贡斯当认为,政治自由的弱化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政治自由,否则个人自由就失去了保障。他说,“如果这种权力的转移没有任何保障,它会给我们带来快乐吗?离开政治自由我们从哪里寻找保障呢?”他举了一个非常精彩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道理:如果一个人因为住在一层楼(应该是指二楼)上,便不管整座房子是否建立在沙滩上,那将是非常愚蠢的。‘

  贡斯当将政治自由看作个人自由的保障,从而顺理成章地提出:随着政治自由的弱化和个人自由的兴起,代议制就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因为人们的生活中心已不再是政治,况且人人参与政治事务也不再可能,但是经济上的自由和权益离开了政治又无从得以保障,因此,便需要有少量的人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来行使政治权力,从而使被代表那部分人的权益受到保障,而他们为获得这种保障所付出的成本又可以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代议制的一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人自由意味着通过经济力量对政治(政府)权力的节制,从而使大部分人的权益免受政治(政府)权力的侵害。这与“无代表,不纳税”的自由观是殊途同归的。

  纵观《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脉络清晰,逻辑结构层次分明而严密。在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贡斯站在历史的高度来考察自由发展史,从而提出现代人处理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时应有的态度和制度保障,其中包含着莫大的智慧和远见。事实上,贡斯当正是通过对两种自由的分析,发现了两种自由的极端在历史上的彼此消长关系,从而力求在现代政治当中,寻找到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现实平衡——而在贡斯当看来,代议制就是实现这种平衡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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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03: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youwantme于2007-06-13 15:53发表的 寻找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平衡——读《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 :
本文为研究生期间读书笔记,此为原创首发,请大家指教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是邦雅曼•贡斯当于1819年发表的演讲。它被视为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宣言,在现代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与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不同,贡斯当从历史的高度审视了人类历史上“自由”的发展与变迁,从而得出了人类历史上两种不同自由的结论,按贡斯当的表述,“第一种类型的自由是古代人十分珍视的自由,第二种则是近代民族视为弥足珍贵的自由”。
.......


这里的第一种类型的自由,也就是以赛亚.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积极自由”为古代人(当然不是中国的)十分珍视,但是却受到的现代中国人的青睐,文革时期那种全面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狂热,还有台湾十余年来的政坛局势,让人对于对以直接民主为表征的“积极自由”心怀怵惧。20余年来,我们在消极自由方面(也就是楼主所得现代人的自由)有了不少的进步,但是却在积极自由上裹足不前,实是可叹!

如何寻找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平衡,“积极自由”和“ 消极自由”之间的 平衡当是当代中国的最大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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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4 11: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底,关键是一种边界问题。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权力与自由之间的边界一旦被混淆,权力就可能对自由造成严重侵害。寻找这两种自由之间的平衡,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区分两者之间的边界,只有这样,权力才不会越界,自由也不会放纵到极端的无政府主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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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16: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谈的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平衡,“积极自由”和“ 消极自由”之间的 平衡和youwantme
兄的稍微有些不同。

权力与自由之间的边界被混淆,此乃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就是权力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就是如何从公民的积极自由里疏导出公共权力,将公共权力妥当建构在公民的积极自由,既可使权力本身的合法化,也使其受公民的积极自由的束缚。

当年《公共论丛》上初出伯林的《论二种自由》,醉心不已,不想一晃竟十年,在此又逢知音,呵呵,良可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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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4 16: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不是同一个问题,但是有显著的相关性。柏林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实际上已经指出了“积极”与“消极”之间边界的重要性,认为个人自由必须有一个边界,在这个边界之内,是其他人或社会力量所不允许越过、侵犯的。

  gjqdzzh所言的问题之二,我看得不太明白。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公众的同意,这个同意的形式则是多样化的,甚至默认也是其中一种形式。不过对于“从公民的积极自由里疏导出公共权力”并“将公共权力建构于积极自由之上”,gjqdzzh兄能否作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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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17: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youwantme于2007-06-14 16:37发表的 :
[
  gjqdzzh所言的问题之二,我看得不太明白。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公众的同意,这个同意的形式则是多样化的,甚至默认也是其中一种形式。不过对于“从公民的积极自由里疏导出公共权力”并“将公共权力建构于积极自由之上”,gjqdzzh兄能否作进一步阐述?



我理解的“积极自由”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在公共政治就表现为参加决策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是所谓的民主。所以说积极自由是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换言之,即民主是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关键是何种民主,古雅典的直接民主还是密尔说的间接民主或称为代议制民主?如何在一个大国中形成理性和合理的决策,而又不过分减损代表公民个人尊严和价值的自由决断的权利,也不陷于群氓的无理性的统治。
季卫东先生有篇讲词http://jwd.fyfz.cn/blog/jwd/index.aspx?blogid=209545谈到这个问题,不知youwantme是否注意到。

说着说着这个话题就变得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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