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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自由的本质:自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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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06: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是自由,西方的哲人们有过不少论述。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论法的精神》上卷,第154页)。康德认为:自由是“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道德的形而上学》)约翰·密尔说:“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论自由》第13页)这些观点其实是很表面的,并没有揭示自由的根本。自由的本质,其实是自身的限制。
   马克思认为,自由的自身限制是由事物的内在的界限规定的。只要内在的界限是现实的、合理的,这种限制和自由就不矛盾,而且只有这种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第435页)比如说,就刑法规范的限制而言,对于绝大多数人,其实都是内在的界限,自身的限制。他们从来不会感觉到这些禁止性的规范对自己有外在的约束作用。他们都是从内在的良心,来高度自觉地做应该做的事,不做不应该做的事。所以,丝毫不存在外在的限制,他们都是自由的人,自由自在着享受着生活的幸福。只有那些思想不纯的人,那些企图从事犯罪活动的人,他们才真正感受到了刑罚对自己的威慑,刑法的禁止性规范严重地约束着他们的行为,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不自由的状态之中。一旦他们冲破了法条的禁令,就客观上成为了犯罪人,负有了刑事责任,整天生活在提心吊胆的恐惧生活中。案件侦破后,则将彻底失去人身自由。这样的人,显然是毫无自由可言的。可见,自由是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自我约束行为,是一种自身的限制。而外在的限制,尽管在他接受这个限制时似乎有自由存在,但他内心是绝对感受不到自由的。因为,他的行为是被迫的,是一种无可奈何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怎么还有真正的自由可言吗?
   这样的观点,与对自由概念的另外一种科学地表述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还认为,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遵循。当人们有许多种可能可以选择而又不知道如何选择的时候,其实并不是自由,恰恰是由于不知道客观规律,而无法抉择自己的行为,是典型的不自由。只有当他懂得了事物的本质,知道了应该怎么去做的时候,他才有了自由。因为,如果他们不掌握对象的本质,由于行为违背了客观规律,必然是要遭受失败的。我们可以把客观规律比作是一个城市,一个不知道这个城市交通的外来人,是肯定要迷路的。不懂得客观规律,我们也就无法知晓自己该如何“走道”,遭受挫折是必然的结果。而老城市人,道路全部装在胸中,能够通过任何捷径达到目的。深刻理解事物本质的人,就能按照这个本质来改造事物,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样的状况,即认识掌握了客观规律,转化为了自己内心约束的规矩,就是一种自身的限制。接受这样的限制,而做事,而做人,我们才是一个真正自由的人。所以,恩格斯深刻指出:“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人们只有认识了客观必然性,并在实践中按照客观规律去改造客观世界,才能在行动上取得自由;违背了客观规律就不可能得到自由,反而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这里,尤其要正确理解的是,恩格斯所讲的“支配”是一种内在的限制,而绝对不是外在的强制,否则,是毫无自由可言的。
   自由就是自身的限制的观点,对于我们党风廉政建设,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遵守党纪国法行为,其实是可以分为两大类的。一类就是具有高尚的从政道德的人,他们深刻理解权力与人民、权力与责任的道理,发自内心地为人民、为祖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工作,绝对不利用丝毫的权力来谋取私利。党纪国法,完全与自己的灵魂融为了一体,是他们的生命的有机组成部分了。另一类人遵纪守法的原因,并不是发自内心的,而是出于对违法乱纪行为被处罚的畏惧,仅此而已。所以,他们的规范行为是不自觉的,被动的。他们和前一类人相比,从外表上看好像没有什么区别,都能够规矩做事。但本质上是具有质的差异的,他们其实并没有高尚的情操。而且这一类人,由于没有自律精神,一旦有了外部条件,根本就无法做到慎独,就会自然地做出违法乱纪的行径来。因而,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就必须从加强从政道德修养入手,培养自律意识,自觉地、主动地按照党纪国法做事,成为一个有了自身的限制的人。这样的国家工作人员才是自由的人,才是人民群众放心的公务员。
   正因为此,我们应当时时认真反思自己,我们的遵纪守法行为,是发自内心的,抑或是被迫所为的。我们是有自身的限制,还是没有自身的限制。只有前者,我们才是自由的,从而也是高尚的;否则,就无自由的存在了,也没有高尚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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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11: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加错了,本来要加威望的,含笑补上吧,辛苦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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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11: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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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22: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Freedom!!!只渴望自由,自由的呼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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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01: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观点其实是很表面的,并没有揭示自由的根本。自由的本质,其实是自身的限制。


谈的挺深刻,不过也太过偏颇了,“自由” 竟被兄抽象成 “限制”!

  
   正因为此,我们应当时时认真反思自己,我们的遵纪守法行为,是发自内心的,抑或是被迫所为的。我们是有自身的限制,还是没有自身的限制。只有前者,我们才是自由的,从而也是高尚的;否则,就无自由的存在了,也没有高尚可言了。


恶法情况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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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03: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爱抬杠的来了。

读下来,楼主的意思是:自由不是体现在被限定,而是出自自我规定,而且这种自我规定和社会外在限制融洽无间。孔子所谓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应当是这种自由的完美体现了,一方面是从心所欲——完全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不逾矩,即并没有受外部所限。这该是圣人的境界了。

但实现这种自由,又只有回到“马克思主义”那里吗?我不懂马克思,因为我从没有真正仔细研读过马克思的任何一部著作,甚至共产党宣言也只认识第一句;也不懂马克思主义,因为哪些东西算是马克思的主意,还是人家强加给他的,实在搞不清。不过楼主文章中提出:“马克思主义还认为,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遵循”。如果马克思自己这么说过,那这对我们实在也是帮助有限,因为真正让人头疼的不是“自然界”的限制,而是人类社会的道德,而道德难道有什么超越时空的“客观规律”或“本质”?即使这种客观规律存在并且被人们认识到之后,就会被遵循吗?这个或许才是真正的难题。

且按下不提。我们假设中国共产党的党纪和中国现存的国法就是“客观规律”,那么通过“加强从政道德修养入手,培养自律意识,自觉地、主动地按照党纪国法做事”,实现“党纪国法,完全与自己的灵魂融为了一体”,就是通向自由的途径了?我突然觉得毛骨悚然,因为这种无条件的服从于“党纪(!?)国法”(gjqdzzh兄的质疑),实质将导致个体主体性的消灭,也正是自由的消灭。如果否定个体对这些“党纪国法”的正当性质疑的权利,否定这些规范的约束力正建立在个体的承认(自我反思基础之上的自我规定)的基础之上,那么上述“党纪国法,完全与自己的灵魂融为了一体”是真正的通向奴役的道路,而不是自由之路。

另外,楼主把孟德斯鸠、康德、密尔斥为“很表面”。我想,他们也许没有看起来的那么“表面”,他们值得我们更认真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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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09: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需要的自由是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而不是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如今权利本位理念的不断张扬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

请恕我直言,马克思并没有提出什么系统而完整的法学理论,他更多的是在批判所谓的资产阶级法制——他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在法学理论方面提出自己的东西。也许是我孤陋寡闻,马克思在法律话题上的只言片语,恐怕只是他的哲学或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副产品。因此,相对于马克思宏大而圆融自洽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理论,他在法学理论方面并不比他的前人强。

楼主陆续发的几篇文章似乎都有点“政治正确”的意味,我想,法律的思维和政治的思维是不应混淆的。的确,政治的思维是不可或缺的。但在此时,此地,我个人更认同法律的思维。

兴之所至,有感而发,还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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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09: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观点跟我最近在看的一本书中作者的观点很相似([英]亚当斯·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但我表示不赞同。我将读书笔记抄录如下,作为对楼主观点的一种商榷:

  在第 61 页作者谈到:“实际自由和形式自由之间的区别是有权或者有能力以某种方式行为和仅仅没有干预之间的区别。没有人干预你做某事的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你实际上可以做某事。你是否自由地做某事——因为没有人阻止你?你是否无自由去做某事——因为你没有能力去做?”

  在本人看来,这是能力问题,而非自由问题,在这一点上我认同柏林。试想这种情况:没有人干预我做某事,比如创建一间合法的公司,在我二十岁之前我没有能力去做,但到二十岁之后,我有能力创建一间合法的公司。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在二十岁之后就有创建一间公司的自由,而之前却没有这种自由?显然自始至终,我都不受创建一间公司的“非物质约束”。我认为,自由与否更多地与体制相关,而不与能力相关。我们在讨论一个相对稳定的人的活动环境,而不是一个变动的人的能力问题。以斯威夫特的观点来看,实际自由是一个受制于人的行为能力的东西。比如一个流浪汉走在大街上,没有任何人干预他吸烟。但他没有钱买烟,因此他没有实际自由。此时他突然拾到半截烟头,于是大吸起来,他终于拥有了吸烟的“自由”。在这一观点中,“自由”几乎等同于“机会”:你有机会拥有自由,但得先有能力。)

  亚当·斯威夫特在强调自由的内在或外在障碍——这一障碍导致人们实际上不自由——时,似乎将“自由”等同于“正确”、“有益”,而不是将自由作为一种选择的可能来看待。如他认为“或者某人要获得优异的考试成绩,但是却无法抵制每晚出去饮酒的冲动。”因而不能实现实际自由。实际上,在整本《政治哲学导论》中,他并没有提出一个自己的(或者他认可的)自由的定义或概念,而仅仅提出了一系列的“自由观”。这样,在他的笔下,究竟什么是自由,就变得模糊起来。这里有必要弄清楚的是,是不是但凡讲到“自由”,就必须认同“自由”就是“有益的”、“正确的”、“有助于人的自我发展”的同义词?

  在该书第88页,威夫斯特所举的去巴拿马旅游的案例中,一个穷人尽管没有条件去巴拿马,但他仍然存在可以去那里的选择。但是,如果他选择去那里,他可能就要为此背负一身的债务,并且需要长时间的更艰苦的工作来偿还债务。由于他选择去巴拿马,他可能要捱上一年半载的艰苦生活,甚至更长时间。但是他的确可以这样选择。但对一个理性的人来说,这样的选择代价过于高昂,因而对他而言,选择放弃去巴拿马可能对他更有利。)

  (以上是读书笔记内容)

   再作进一步考量,楼主原文谈论自由问题,却没有提及以赛亚·伯林和哈耶克,不可谓不遗憾。在伯林的两种自由观之余,我认为自由的内在实质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一定限度内不受侵犯,二是拥有作出某种选择的可能,而不是拥有做什么事的实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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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22: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也不尽然,做法律没有限制的事情,说起来容易,就跟近来发生的山西窑工事件,该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没有规定强迫劳动罪和使用奴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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