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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获准赴港发人民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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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0 16: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社北京六月八日电(记者 俞岚 魏晞)中国央行和国家发改委今天共同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将香港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主要是鉴于其资信水平较高,信誉较好,有利于保证香港人民币债券业务有序平稳发展。

  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将涉及诸多人民币资金跨境汇划问题,如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资金汇回境内,在债券还本付息时,将本息资金汇至香港等,这些都涉及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问题。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中统筹考虑解决。

  该负责人透露,《暂行办法》还注意到了与香港金融市场管理制度衔接的问题。其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的发售、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二00四年初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以来,各项业务发展稳步、有序,资金清算渠道畅通,实现了人民币有序回流。截止二00七年四月底,香港共有三十八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二百五十五亿元左右。

  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中国央行发布公告,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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