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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产部:短信群发监管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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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11: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深圳晚报

近日,记者从运营商和部分SP(服务提供商)方面获悉,诈骗和诱导定制等不良的垃圾短信,实际上使得正规的短信服务和营销受到了损害,且这一领域目前仍存在监管空白。有消息人士透露,信息产业部正联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前不久,有消息人士称,信息产业部正与相关部委加快制定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在今年内出台。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说,随着域名和IP地址管理的完善,目前从网络上发送的垃圾短信可以找到源头。信息产业部建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SP)监测举报机制,对SP的行为有了一定约束。

香港模式可供深圳借鉴

-若促销者违规发出信息,初犯者最高罚10万港元;再犯者则罚50万港元

-设立“拒收讯息登记册”,日后促销商不能向这些人士发出信息

本报连续两天追踪报道《手机短信广告亟待监管》的报道在这个行业里一时间激起了千层浪花,市民的无奈,业内人士自律,监管部门的责任突然间变成了一个热点。到底如何监管,怎样在这个多部门监管的手机短信的“插花地”里进行监管呢?为此本报继续追踪了各界人士,听他们讲述了种种办法。

人大代表:尽快制定出台“短信法”

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呼吁,尽快制定和出台“短信法”,建议对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被迫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短信广告公司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已经颁布12年了,其中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新兴媒体广告特别是网络广告缺乏专项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马平一建议,及时对广告法加以修订,以应对新兴媒体广告蓬勃发展的局面。马平一代表指出,目前,工商部门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还停留在传统方式上,远远不能适应网络广告监管的需要;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监管也没有作出专项的规定。

同时他说,面对一个市场潜力巨大的行业,有关部门应考虑尽快完善法律,建立包括新兴媒体广告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监督管理以及退出机制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

通管部门:监管要多部门联合出手

一位通讯管理部门的专家告诉记者,对于手机广告的监管要多部门联手,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广告的载体都要有许可证,但用短信作为广告载体是新事物,需要权威部门界定,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专家同时建议,为防止广告短信骚扰用户,通讯部门应该承担起监管广告短信内容的责任来,对违法、违规、不合理的短信进行屏蔽。另外,既然是一种广告,没有经过工商部门审批,商家就私自点对点群发,显然不符合“广告法”的有关精神。所以工商部门也要加强对于内容的监管。

工商部门:香港模式可供深圳学习

得知香港立法会通过监管滥发电子信息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一位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香港的办法简单易行,深圳可以学习,甚至全国都可以来学习。他说,香港新条例对促销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手机短信和视像信息五大类商业电子信息作出规管。从条例发布起,若促销者违规发出信息,初犯者最高罚款10万港元,再犯者则罚款50万港元。《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同时建议设立“拒收讯息登记册”,不愿接收促销信息的市民可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登记在册,日后所有电子信息促销商发出电子信息前,均要先向香港电讯管理局申领这份名册参阅,不能向名册上人士发出信息。这种办法深圳操作起来也很容易,值得推广。

市民看法:希望通过起诉维护权利

市民李小姐这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前提条件需要有法可依。她说广告短信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有时候半夜收到垃圾短信,有时候正开车时收到,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消费者是手机终端用户,未经消费者许可,就被强制接收广告短信,侵犯了消费者的通信自由权;此外,广告短信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虽然垃圾短信是免费的,但这种未经同意擅自给他人发送短信的行为,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的条款。还有,大量的广告短信也浪费了消费者的手机资源,浪费了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到了忍无可忍的时候,她会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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