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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 牟宗三 《圓善論》(牟宗三先生全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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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19: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我在掃描牟宗三先生的《圓善論》,也同步發貼於全球讀經教育網上。識別校對難免有誤,各位師友多多指正。)

《圓善論》(牟宗三先生全集 22)

目次

《圓善論》全集本編校說明

序 言

第一章 基本的義理
     附錄:康德:論惡原則與同善原則之皆內處或論人性中之根惡〔基本惡〕
     開端綜論  
     I人性中根源的向善之才能
    Ⅱ人性中「性癖於惡」之性癖
    Ⅲ人本性上是惡的——「無人可生而免於惡」
    Ⅳ人性中惡之起源
     V一般的解說:根源的向善之能之恢復一一恢復而至其全力

第二章 心、性與天與命

第三章 所欲、所樂與所性

第四章 康德論善與圓滿的善

第五章 康德論圓滿的善所以可能之條件

第六章 圓教與圓善
第一節 人格化的上帝一概念之形成之虛幻性
第二節 無限智心一觀念將如何被確立?
第三節 圓教將如何被確立?佛家之圓教與圓善
第四節 道家之圓教與圓善
第五節 儒家之圓教與圓善

附錄一 「存有論」一詞之附注

附錄二 《圓善論》指引

附錄三 《孟子‧告子篇上》第六章釋義

《圆善論》全集本編校說明
                王財貴

    關於中國哲學的圓教問題,牟宗三先生在《智的直覺與中國哲學》與《現象與物自身》二書中已有所討論,但尚未直接關聯到康德的圓善(最高善)問題。在1983年出版的《中國哲學十九講》一書中,牟先生於第十七講〈圓教與圓善〉結尾處表示:「關於最高善,我將來想寫一部書。這是近年來才想到且透出的,在《現象與物自身》中還說得不夠,還沒有解決這個問題;那還只是一般性的思考。也許這部書就叫做《圓善論》,到時候會寫得比較清楚些。」《中國哲學十九講》是1978年牟先生在臺灣大學哲學研究所的講課紀錄,可見他當時已有撰寫《圓善論》之計畫。

   牟先生在本書〈序言〉中表示:「我之講圓教與圓善是直接從《孟子》講起」,而且是「取《孟子‧告子篇上》逐句疏解之」。實則〈告子〉篇之疏解即構成此書第一章之骨幹,且為全書義理之基礎。而早在1977年與1978年之交,牟先生已私下為臺灣大學學生講解《孟子》書中的若干章節,亦可證明他當時即已有撰寫本書之基本構想。

   然直到1984年牟先生在香港任教於新亞研究所時,始動筆撰寫此書。此書於1985年7月由臺灣學生書局出版,次年4月原版二刷,未作任何修改。本書計一冊,前有作者〈序言〉,長達十六頁,說明寫作緣起及本書綱領旨趣甚詳,實具有導讀之作用。本文共分為六章,其中第一章附五十餘頁譯文,書後有一短篇附錄。本書出版之後,其〈序言〉曾刊載於《鵝湖月刊》第11卷第5期(1985年11月)。

   牟先生於1984年上半年在新亞研究所講授「孟子研究」課程,曾疏解《孟子‧告子》篇,其中一部分內容由鄧成宙整理成〈《孟子‧告子篇上》第六章釋義〉一文,刊載於《鵝湖月刊》第10卷第8期(1985年2月)。由於此文與《圓善論》中對《孟子》此章之疏解可相參照,故今增列為本書之附錄三。又牟先生於1989年12月23日在香港法住學會講《圓善論》,由譚寶珍記錄後,以〈《圓善論》指引〉為題,刊載於《法言》第2卷第3期(1990年6月)。由於此文有提綱挈領之用,故亦採列為本書之附錄二。

   牟先生寫作,通常在胸有成竹之後,一氣寫出,即成定稿。唯於翻譯,特別慎重,屢加斟酌,不僅在校對時修改,甚至出書後,還念念不忘,屢有改動。以本書原版第80及81頁之譯文為例,牟先生於出書後之某一日,曾親自在我的書上改動三十餘字,並交代以後當以此為準。他又要求我將原版第110頁第11行之譯文「我把這故事說給你聽,只把名字變一變」改為「正說著是你的故事,只是名字變更了一下」。故本《全集》本之編校,除更正明顯的排版錯誤二十餘處外,亦根據牟先生之上述意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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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7 19: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開頭至“恐將比在德福間得一配稱為更難,此當別論。” 轉貼自http://groups.msn.com/sgip55u2n4ipcjm9146n91lu30/page81.msnw
原書中黑體字部分此處同樣標識為黑體)


                       序 言

  我之想寫這部書是開始於講天臺圓教時。天臺判教而顯圓教是真能把圓教之所依以為圓教的獨特模式表達出來者。圓教之所以為圓教必有其必然性,那就是說,必有其所依以為圓教的獨特模式,這個模式是不可以移易的,意即若非如此,便非圓教。天臺宗開宗於智者,精微辨釋於荊溪,盛闡於知禮,皆在大力表示此獨特模式。觀其所說實有至理存焉。這是西方哲學所不能觸及的,而且西方哲學亦根本無此問題——圓教之問題。

  由圓教而想到康德哲學系統中最高善——圓滿的善(圓善)之問題。圓教一觀念啟發了圓善問題之解決。這一解決是依佛家圓教、道家圓教、儒家圓教之義理模式而解決的。這與康德之依基督教傳統而成的解決不同。若依天臺判教底觀點說,康德的解決並非圓教中的解決,而乃別教中的解決。因為教既非圓教,故其中圓善之可能亦非真可能,而乃虛可能。詳如文中第六章所說。

  籠統方便言之,凡聖人所說為教。即不說聖人,則如此說亦可:凡足以啟發人之理性並指導人通過實踐以純潔化人之生命而至其極者為教。哲學若非只純技術而且亦有別於科學,則哲學亦是教。依康德,哲學系統之完成是靠兩層立法而完成。在兩層立法中,實踐理性(理性之實踐的使用)優越於思辨理性(理性之思辨的使用)。實踐理性必指向於圓滿的善。因此,圓滿的善是哲學系統之究極完成之標識。哲學系統之究 極完成必函圓善問題之解決;反過來,圓善問題之解決亦函哲學系統之究極完成。

  嚮往一最高善是西方「哲學」一詞之古義(這古義的哲學在中國則寧名曰「教」)。康德說:

為我們的合理行底諸格言而去實踐地即充分地〔適當地〕規定一最高善之理念,這乃是「實踐的智慧論」之事,而此實踐的智慧論,作為一門學問看,復又即是所謂哲學。哲學一詞是取古人所了解之意義。古人以為哲學意謂一種「概念中之教訓」[1],概念乃即是「最高善已被置於其中」的那概念,並且亦意謂一種「行為中之教訓」,行為乃即是「最高善所因以被得到」的那行為。去把哲學一詞留在其作為一最高善論之古義中(就理性努力去使這最高善論成為一門學問而言),這必應是妥善的。因為一方面,「作為一最高善論」這所附加的限制必應適合於那個希臘字〔希臘字「哲學」一詞指表「愛智慧」〕,而同時它又必足以在哲學之名下去擁攝「愛學問」,即是說「愛一切思辨的理性知識」,所謂「愛一切思辨的理性知識」是就這思辨的理性知識在以下兩方面均可「適用於理性」〔2〕而言,即,一是在那個概念〔即最高善之概念〕方面可適用於理性,一是在「決定我們的行為」的那實踐原則方面可適用於理性,而在這兩方面適用於理性,卻並未喪失這主要的目的〔愛智慧〕,而單為此主要目的之故,此思辨的理性知識始可做實踐的智慧論。另一方面,因著在此定義中〔意即在哲學作為最高善論之定義 3 中〕執持一個「必十分降低一個人之虛偽要求」的自我估價之標準於一個人之面前而去抑制那「冒險去要求哲學家之稱號〔自居為哲學家〕」這樣一個人底自大,這必是無害的。〔案:意即另一方面,我們可用哲學之為最高善論之定義以為一自我估價之標準,把此標準置於一個自居為哲學家的人面前而抑制其自大,這必是無什麼損害的,蓋有誰能及此標準呢?是故此標準必十分降低其虛偽的要求。〕因為一個智慧底教師必 不只是意謂一個學者(一個學者並未進至如此之遠,即如以「達到如此高之目的」之確定期望來指導他自己那樣遠,當然亦未以此來指導他人);智慧 底教師是意謂智慧底知識中之師〔案:即中國所謂人師〕,智慧底知識之師所函蘊的比一個平庸人所要求於其自己者為更多一點。這樣,哲學如同智慧必總仍然是一 個理想,此理想,客觀地說,其被呈現為完整的是單只在理性中被呈現為完整的〔單只是完整地呈現於理性〕,而主觀地說,對一個人而言,它只是此人之不停止的努力之目標,而無人能有理由宣稱為實得有之,得有之以冒稱哲學家之名,倘無人能展示此理想之不可錯誤的結果於他自己的人格中以為一範例(即在其自我作主中 以及在那「他於一般的善中異常地感有之」的那無疑問的興趣中展示此理想之不可錯誤的結果於他自己的人格中以為一範例),而這一點卻亦正是古人所要求之以為一條件,以為值得有那個可尊敬的〔光榮的〕「哲學家」之頭銜之條件。(《實踐理性之批判.辯證部》第一章,《康德的道德哲學》,頁346-348)

1. 改為「依概念而說的教訓」亦可。下「行為中之教訓」亦可改為「依行為而說的教訓」。若把這兩面揉於一起而如此譯亦可,即「古人以為哲學意謂一種依概念與行為而說的教訓,概念即是最高善已被置於其中的那概念,而行亦即是最高善所由以被得到的那行為」。
2. 意即「可服務於理性」或「有益於理性」。
3. 此是改正文,原注為「意即在最高善之定義」,誤。俟再版時當照改。 
 
  如康德此段話所言,哲學之思考依其發展而至實踐理性之批判,充分地去為我們的理性行為之格言規定最高善之理念而言,就是「實踐的智慧論」(Weisheitslehre 智慧學,「實踐的」一形容詞是阿保特所加)。哲學之思考而至此是符合「哲學」一詞之古義的。古希臘哲學一詞意謂「愛智慧」。何謂「智慧」?洞見到「最高善」即謂智慧。何謂「愛智慧」?嚮往最高善、衷心對之感興趣、有熱愛、有渴望,即謂「愛智慧」。所以哲學或智慧學(實踐的智慧論),作為一門學問看,是不能離開「最高善」的。因此,哲學,依古義而言,亦可逕直名曰「最高善論」。(依近世而言,當然不如此。近代哲學甚至已不討論最高善了。又古代所謂最高善,如柏拉圖之所意謂,以及斯多噶與伊壁鳩魯之所意謂,亦皆未達至康德所意謂者之 境。至康德,我們可明確地知道最高善即是圓滿的善,而即此圓滿的善亦未達至圓教下的圓善之境。吾雖就此圓滿的善而譯為圓善,圓善就是圓滿的善的之簡稱,然 而當吾就圓教說圓善,則此圓善之內容的,具體而真實的意義亦有進於康德所說者,雖然德福一致之義仍照舊。)

  依哲學之古義之為「最高善論」這一限制而言(限制是照顧到近世而言,若依古義,哲學就是如此,無所謂限制,恰如依中國傳統而言,這樣的哲學就是所謂「教」),哲學一方固是「愛智慧」(哲學一詞之原義),一方亦是「愛學問」,「愛一切思辨性的理性知識」。「愛學問」就是使「愛智慧」成為一門學問,有規範有法度的義理系統,這就是所謂「智慧學」。既是一有規範有法度的義理系統,就需要有思辨性的理性知識,如孟子所謂「終始條理」(稱孔子者),荀子所謂「知統類」。若是雜亂無章,荀子所謂「雜而無統」,或只是「儻來一悟」,只是一些零碎的感覺,則不成學問,亦不能說「愛 智慧」矣。愛智慧就函著愛學問,愛學問就函著愛一切思辨性的理性知識。這一切思辨性的理性知識當是就高善論而說的。這些理性知識在界定最高善之理念(概 念)中以及在表明實踐原則以決定我們的行為中都是對於理性有用的,即皆可服務於理性而有用於理性,即理性可藉這些思辨性的理性知識以展現其自己之目的與義 用。故雖是思辨性的理性知識,卻亦未歧離漫蕩,往而不返,而喪失其主要目的,即「愛智慧」之目的;單為此目的之故,這些思辨性的理性知識始可叫做是實踐的智慧論(智慧學),這就是哲學(智慧學)——最高善論之為一學問之恰當意義。

  這樣意義的哲學,康德說,古人認為是一種教訓,即依概念行為而說的教訓,概念即是「把最高善置於其中」的那概念(意即最高善之概念),行為即是「最高善因之而被得到」的那行為。這亦正是中國儒、釋、道傳統中所謂「教」。哲學既是這樣意義的一種教訓,則依此意義的哲學而言,無人敢自居為一「哲學家」。因此,「哲學如同智慧,必總仍然是一個理想,此理想,客觀地說,其被呈現為完整的是單只在理性中被呈現為完整的,而主觀地說,對一個人而言,它只是此人之不停止的努力目標,而無人能有理由宣稱為實得有之,得有之以冒稱哲學家之名,倘無人能展示此理想之不可錯誤的結果於他自己的人格中以為一範例。」

  案:這個意思的哲學家必即儒家所謂聖人,道家所謂至人、真人,佛家所謂菩薩、佛,而康德在他處則名曰「理想的哲學家」。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超越的方法論》第三章〈純粹理性底建構〉中有云:

迄今以往,哲學之概念只是一經院式的概念——一個知識系統之概念,此意義的哲學概念只在其為一學問的性格中被尋求,因此,它只籌劃這系統性的統一,即適當於學問的那系統性的統一,因而結果,它不過是知識底邏輯圓滿。但是,茲同樣也有另一個哲學底概念,即一「宇宙性的概念」,此宇宙性的概念總是已形成「哲 學」一詞之真實基礎,特別當其似乎已被人格化〔已為人所體之〕,而且其基型已被表象於理想的哲學家中時,為然。依此觀點而言,哲學是把一切知識關聯於人類理性底本質目的之學,而哲學家不是理性領域中的一個技匠,而是其自身就是人類理性底立法者。依哲學一詞底這個意思而言,去稱一個人為哲學家,並妄以為他已 等同於那只存於理念中的「模型」,這必是過情的虛譽。

〔譯者案〕:所謂哲學之「宇宙性的概念」(cosmical concept, conceptus cosmicus, Weltbegriff ),宇宙性是照字面譯,很難找一個恰當字眼譯之,也許孔子「與人為徒」義較近之。見下康德註。

數 學家、自然哲學家,以及邏輯學家,不管前兩者在其理性知識之領域中的進步是若何的成功,而後兩者尤其在哲學知識方面的進步是若何的成功,他們在理性領域中猶仍只是一些技匠。今設想有一教師(理想中思議之者)於此,他把那三家的工作分派給三家,並且用他們的工作為工具,去推進人類理性底本質目的。我們必須單名此一教師為一哲學家;但是由於這樣的教師並不存在,而「他的立法」之觀念則是被見於那每一人類所稟賦的理性中,是故我們將緊守這理性,較更準確地去決定哲學所規家者,即從理性底本質目的之觀點,依照哲學之宇宙性的概念〔1〕,就著系統性的統一,準確地決定哲學所規定者。

〔原註1〕:關於哲學之宇宙性的概念,康德有註云:
  所謂「宇宙性的概念」,在此,是意謂這樣一個概念,即,它關聯到那「每一個人必然地對之有一興趣」者;依此,如果一門學問只被視為這樣一種學科,即依某種自由選擇的目的而被設計成這樣一種學科,則我必須依照〔學問〕之經院式概念去決定它。

〔案:哲學之經院式的概念其目的有特限,而且只注意知識之邏輯圓滿。哲學之宇宙性的概念其目的無特限,只就那與全人類有關每一人對之感興趣者而言,是一切理性知識之實踐存有論圓滿,故似與孔子「與人為徒」義較合。〕

   本質的目的,自其當身而言之並不就是最高的目的;依理性在完整的系統一方面之要求而言,在這本質的目的中,只有一個始可說為是最高的目的。因此,本質的 目的或是終極目的,或是諸隸屬目的,此等隸屬性的目的是必然地當作工具而與那終極目的相連繫。終極目的不過就是人底全部天職,而討論此全部天職的哲學即被 名曰道德哲學。由於道德哲學所有的這種優越性,即優越於理性底一切其他業績的這種優越性,所以古人在其使用「哲學家」一詞時,常特別意指「道德家」而言;而甚至在今日,我們亦因著某種類比而被引導去稱一個在理性底指導下顯示自制的人曰哲學家,不管其知識為如何地有限。

  「人類理性底立法」(哲學)有兩種對象,即自然與自由,因此,它不只含有自然底法則,亦含有道德法則,它把這兩種法則首先呈現於兩個不同的系統中,而最後則呈現之於一個整一的哲學系統中。自然底哲學討論那一切「是什麼」者,而道德哲學則討論那「應當是什麼」者。

案: 此四段話與上所引《實踐理性批判》中者相呼應。關於此四段話,還有前乎此者,我曾詳釋之於《現象與物自身》一書第七章最後一節中。讀者可取而一閱。那部書從《純粹理性批判》講起,依中國哲學底智慧方向,就著康德的現象與物自身之超越的區分,最後建立執的存有論無執的存有論。本書則講圓教與圓善,故先以古人所理解的哲學——實踐的智慧學、最高善論,標之於此序,以實踐理性作開端,把圓滿的善(圓善)套於無執的存有論中來處理,即從圓教看圓善,此將使無執的 存有論更為真切,使一完整的系統之圓成更為真切。

   哲學之為智慧學(實踐的智慧論)——最高善論,這雖是哲學一詞之古義,然康德講最高善(圓滿的善)之可能卻不同於古人。他是從意志之自律(意志之立法性)講起,先明何謂善,然後再君上幸福講圓滿的善。此圓滿的善底可能性之解答是依據基督教傳統來解答的,即由肯定一人格神的上帝使德福一致為可能。我今講 圓教與圓善則根據儒學傳統,直接從《孟子》講起。孟子的基本義理正好是自律道德,而且很透闢,首發於二千年以前,不同凡響,此則是孟子的智慧,雖辭語與思 考方式不同於康德。圓滿的善,以前儒者不甚措意,孟子亦未積極考慮此問題而予以解答,此蓋由於先重「德」一面故。然而天爵、人爵亦是孟子所提出者,此示本 有德福之兩面,此即可引至圓滿的善之考慮。圓教底意識是後來慢慢發展成的。儒家由孔子之仁開端,本有上下內外本末通而為一的粗略規模。道家老、莊亦有。然而圓教之所以為圓教之獨特模式卻必須首先見之於佛家天臺宗之判別、圓。若以此為準而予以鄭重注意,則儒聖之圓境卻首先見之於王弼之聖人體無以及向、郭之注《莊》。此等玄言雖是假託道家理境以顯,然而圓境卻必須歸之於儒聖。由此即可啟發出依儒家義理而說儒家之圓教。依儒家義理而說儒家圓教必須順王學之致良知教而發展至王龍谿之「四無」,再由此而回歸於明道之「一本」與胡五峰之「天理人欲同體異用」,始正式顯出。由此圓教之顯出始可正式解答圓善之可能,此則不同於康德之解答。是則圓善問題之解決固非斯多噶與伊壁鳩魯所能及,甚至亦非康德之依基督教傳統而答者所真能答。

  我之講圓教與圓善是直接從《孟子》講起,我之這樣講起是取疏解經典之方式講,不取「依概念之分解純邏輯地憑空架起一義理系統」之方式講。所以如此,一因有所憑藉,此則省力故;二因講明原典使人易悟入《孟子》故;三因教之基本義理定在孟子,孟子是智慧學之奠基者,智慧非可強探力索得,乃由有真實生命者之洞見發,為不可移故。

  我之疏解《孟子》,是取《孟子.告子篇上》逐句疏解之.這一篇文字由孟子與告子辯「生之謂性」起直至最後篇尾止,乃一氣呵成者,甚有條貫性。然而兩千多年來,真能通解、切解、確解此篇文字者卻不易得。只一「生之謂性」即不易辨明。象山即謂「不必深考,恐力量未到,反惑亂精神」。(詳見《全集》卷七〈與劭中孚〉)此雖勸人,然其本人終亦未深考也。程明道亦言「生之謂性」,但成另一義,非告子之原義。至若就「無 分於善惡」而涉遐想者皆不相干,如陽明及劉蕺山皆對於告子語有謂之遐想。朱注順通文句雖大體不誤,然於論辯之經過則不能使人有確切之理解。凡此俱見《心體 與性體》第二冊〈明道章.生之謂性篇〉。仁義內在只象山、陽明能切明之,朱子不能明也。可見兩千多年來,有誰能通解、切解、確解此篇文字乎?近人更不易理 解。吾每念及此,輒覺華族學人對不起古人。以前學子有誰不讀《四 書》,而猶若是,況今日乎?故吾取而逐句疏解之。又不只文句事,且是義理事。兩者俱到,方能有通解、切解與確解。語句順暢,則義理豁然,因其語句本是智慧 語句,亦是表達義理之語句也。若無生命之感應,又無義理之訓練,而謂訓詁明則義理通,是則難矣。吾既疏解已,又取康德〈論人性中之基本惡〉一文譯成中文以 附於後。此則有助於「生之謂性」之論辯之理解,是此時代理解〈告子〉篇之不可少之補充也。詳讀康德文,益覺孟子後華族學子思力之脆弱。象山嘗謂「竊不自揆,區區之學自謂孟子之後至是而始一明也。」(《全集》卷十〈與路彥彬〉)〈象山語錄〉云:「夫子以仁發明斯道,其言渾無罅縫。孟子十字打開,更無隱遁。」孔子是聖人,孟子是教(智慧學)之奠基者。孟子後至象山而始一明。象山所明者即是孔、孟之智慧方向也。象山〈與邵叔誼〉書云:「端緒得失則當早辨」(《全集》卷一)。「端緒」即所謂智慧方向也。就〈告子〉篇言,象山所明者亦只是孟子義理、象山實能得之,彼亦勸人當「常讀之」,必能得益。然於篇之開首論「生之謂性」處,則勸人「不必深考,恐力量未到,反惑亂精神。」此雖勸人,而其本人終亦未示人以通解。故吾必須詳予疏解,且又附之以康德之文。此問題之暢通實需要有相當之「力量」,未可隨意滑轉,亦不可涉想漫蕩。否則孟子之爭辯乃徒然矣。此中曲折甚多,觀康德之文可知也。

   順孟子基本義理前進,直至天爵、人爵之提出,此則可以接觸圓善問題矣。孟子未視圓善為一問題而期解決之。視之為一問題則來至西方,正式解答之則始自康 德。康德之解答是依據基督教傳統而作成者,此並非是一圓而真實之解決。吾今依圓教義理解決之,則期予以圓滿而真實之解決。但圓教之觀念即非易明者。此則西 方哲學所無有也,儒、道兩家亦不全備也。唯佛家天臺宗彰顯之,此是其最大的貢獻。此由判教而逼至者。中國吸收佛教,其中義理紛然,判教即是一大學問,能判 之而彰顯圓教之何所是即是一大智慧。此則啟發於人類理性者既深且遠,而教內外人士鮮能真切明之。智顗、荊溪、知禮實乃不可多得之大哲學家。吾以此智慧為 準,先疏通向、郭之注《莊》而確立道家之圓教,次疏通儒學之發展至王學之四有四無,由之再回歸於明道之一本與胡五峰之同體異用,而確立儒家之圓教。圓教確 立,用於圓善,則圓善之圓滿而真實的解決即可得矣,此則不同於康德之解答而有進於康德者。

    人或以為王弼、向秀、郭象只是魏晉之名士,何以道家圓教至彼始顯,然則老、莊尚不及魏晉名士乎?至於王龍谿,劉蕺山斥其為虛玄而蕩,黃梨洲謂其陷陽明於禪,一般視之尚非王學之正傳,何以儒家圓教至彼始顯,然則孔、孟、程、朱、陸、王尚不及王龍谿乎?案:此問為不知類。天臺判別圓,亦非釋迦、龍樹、無著之所說,然則釋迦、龍樹、無著、尚不及天臺乎?天臺智者大師不過「位居五品」,尚未斷無明,極稱之不過曰「東土小釋迦」,何以佛家圓教至彼始立?須知謂其能圓教非謂其修行高於釋迦、龍樹、無著也。王弼、向秀、郭象以跡本論會通孔、老以明道家義理之圓教,此非謂其智慧風範即高於老、莊也。王龍谿提出四有四無,胡五峰提出同體異用,以明儒家義理之圓教,此亦非謂其智慧德行已高於孔、孟、程、朱、陸、王也。智慧之造始與思想之開發固是兩 事,即思想之開發與踐履造詣之高下更是兩事,非可一概而論。於此後兩者間,欲得一配稱之關係,恐將比在德福間得一配稱為更難,此當別論。

    吾人若不能洞曉道家「無」之性格與佛家般若之性格之共通性,則不能解除後世儒者對於佛、老之忌諱,此一忌諱是儒家義理開發之大障礙。吾人若不能了解儒家系統是縱貫縱講之創生系統,佛、老是縱貫橫講之非創生系統,則不能了解三教之所以異。吾人若不能證立三教皆有無限智心之肯認,則不能證立三教皆有智的直覺之肯認,此而不能被肯認,則必致使三教之宗趣,自相剌謬。吾人若不能證立三教無限智心既是成德之根據亦是存在之根據,則必不能預規圆教之規模,因而圓善之可能亦不可得而期矣。吾人若不能了然於分別說非分別說之足以窮盡人類理性之一切理境,而非分別說又有屬於「無限智心之融通淘汰之作用(無)」者,又有屬於「存有論的法之存在」者(縱貫縱講者與縱貫橫講者),則不能知何以必在兩義兼備之非分別說中成立圓教,因而亦不能知何以必在此究極圓教中始得到圓善問題之圓滿而真實的解決。

    凡此皆經由長途跋涉,斬荊截棘,而必然地達到者。中經《才性與玄理》、《佛性與般若》(兩冊)、《心體與性體》(三冊),《從陸象山到劉蕺山》等書之寫作,以及與康德之對比,始達到此必然的消融。吾愧不能如康德,四無傍依,獨立運思,直就理性之建構性以抒發其批判的哲學;吾只能誦數古人已有之慧解,思索以通之,然而亦不期然而竟達至消融康德之境使之百尺竿頭再進一步。於以見概念之分解、邏輯之建構,與歷史地「誦數以貫之,思索以通之」(荀子語),兩者間之絕異者可趨一自然之諧和。(中間須隨時有評判與抉擇,以得每一概念之正位)。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宗教耶穌、聖多瑪、近世笛卡爾、來布尼茲、陸克、休謨、康德、羅素,代表西方之慧解;孔、孟、老、莊、王弼、向秀、郭象、智顥、荆溪、知禮、杜順、智儼、賢首、濂溪,橫渠、二程、朱子、五峰、象山、陽明、龍谿、劉蕺山,代表中國之慧解。中西融通之橋樑乃在康德。西方多激蕩,有精采,亦有虛幻;中國多圓融平實,但忌昏沈,故須建構以充之。圓融不可以徒講,平實不可以苟得。非然者,必下趨於昏沈而暴戾隨之,此可悲也。

    言至此,尚有不能已於言者,熊先生每常勸人為學進德勿輕忽知識,勿低視思辨。知識不足,則無資以運轉;思辨不足,則浮泛而籠統。空談修養,空說立志,虛餒迂陋,終立不起,亦無所修,亦無所養。縱有穎悟,亦是浮明;縱有性情,亦浸灌不深,枯萎以死。知識與思辨而外,又謂必有感觸而後可以為人。感觸大者為大人,感觸小者為小人。曠觀千古,稱感觸最大者為孔子與釋迦。知識、思辨、感觸三者備而實智開,此正合希臘人視哲學為愛智慧愛學問之古義,亦合一切聖教之實義。熊先生非無空靈造極之大智者,而猶諄諄於下學!惟能空靈而造極者始能切感於知識、思辨之重要;惟能切感於知識、思辨之重要者始能運轉知識、思辨而不滯於知識、思辨而通化之以至於空靈。人多不能解其意之切而當下心領神會,以為何以如熊先生之高明而猶賓賓於瑣碎之糟粕!不自知其空疏而無似,遂轉而枵腹自大,襲取古人話頭以自文,動輒言吾雖不識一字亦堂堂正正做一個人。此誠然也,然象山說之有衷氣,汝說之只成一遁辭。不識一字固可堂堂正正做一個人,非謂堂堂正正做一個人,便可不須識字也,亦非謂盡不識字者皆可堂堂正正做一個人也。又或以為思辨只是空理論,不必有實證,遂妄託證會以自高。殊不知思理混亂,基本訓練且不足,而可妄言證會乎?汝焉知思辨明徹者必無證會乎?又或以為知識只是粗迹,未可語於性德之冥契,如是,遂日夜閉目合睛,妄託冥契以蹈空。殊不知學知不夠,雖即於性德亦不知其為何物,而可妄言冥契乎?汝焉知學知周至者定無性德之冥契乎?

    熊先生語是警戒語、策勉語,非主張語。彼深感一般學子淺陋浮泛之可厭,既不足以成事,又不足以成學,此是民族之衰象。生命強力不足,不能堪忍煩瑣與深入,如是,遂落於非昏沈即掉舉。船山亦云害莫大於浮淺。凡不能辨解問題以求解答者,輒起反動以毀之或漫之,於學美其名曰空靈,實只是掉舉:於事美其名曰革命,實只是暴亂。昏沈即愚迷,掉舉即暴亂,皆強力不足,不足以勝任問題之辨解與解答者也。熊先生實深感之,此亦孔子、釋迦之感也。此是真明之策勉,非徒語下以輕估人也。人不能悚然敬謹聽受,反以為我已過於此境矣,何尚以童蒙視我耶?人之是否有真,是否浮泛,識者自能辨之。不知敬領心受,而徒以圓融話頭混漫之,此亦「不知類」之謂也。教不可以已,學不可以已。雖即上聖,若聞其語,亦只有肅然心領,而況晚輩後生不知學為何物者乎?古今哲人,辨力之強,建構力之大,莫過於康德。此則有真感、真明與真智者也。彼若無周至之學知,焉能取一切有關之概念而辨明之乎?彼若無透徹之思辨,焉能取一切辯證(佛所不答者)而批判之乎?彼若無真感、真明與真智,又焉能切言實踐理性之優越性乎?天臺判教雖屬佛教內者,若無學知與思辨,焉能判之以八教而罄無不盡者乎?若無真感、真明與真智,又焉能「位居五品」(圓教五品不是小事易事),得「東土小釋迦」之稱號乎?處於今日,義理之繁、時世之艱,為曠古以來所未有,若無學知與明辨,焉能開愛智慧、愛學問之真學(即真教)而為時代作砥柱以消解魔難乎?吾不敢自謂能有真慼、真明與真智,惟賴古德近師之教語以自黽勉耳。判教非易事,熊先生之辨解,由於其所處之時之限制,不必能盡諦當,然要而言之,彼自有其真也。吾茲所述者,亦只承之而前進云爾。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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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7 19: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基本的義理

〈告子篇上〉疏解

一杞柳之喻
告子曰:「性猶杞柳也,義猶桮棬也。以人性為仁義,猶以杞柳為桮棬。」

孟子曰:「子能順杞柳之性而以為桮棬乎?將戕賊杞柳而後以為桮棬也?如將戕賊杞柳而以為桮棬,則亦將戕賊人〔性〕以為仁義與?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者必子之言夫!」

案:所記此段對辯先標告子之主張,後記孟子之反駁,文意甚為顯豁。茲以語體文順通如下:

告子主張說:「人之性好比是杞柳之木材一樣,〔仁〕義就好比是由杞柳之木材製咸的桮棬器具一樣。以人性造成仁義就好比以杞柳木材造成桮棬器具一樣。」

孟子駁斥說:「如你所說,你能順杞柳之性〔順杞柳之如其為杞柳〕,不加人工,而就能以杞柳造成桮棬嗎?抑或將加人工戕賊杞柳而後始能造成招棬呢?如果你須將杞柳予以斧斵〔戕賊〕始能以之造成栘棬,那麼依你之類比,你亦將扭曲矯揉〔戕賊〕人之性始能以之造成仁義乎?

〔如誠如此,則仁義將不是由人性自然而發,而是由人工造作而成。〕如是,則領導天下人以禍害仁義使之成為不真實的虚偽物者必就是你這幾句話了!」

案:在此對辯中,告子以杞柳喻性,是把性看作材料,是中性義的性,並無所謂善惡,其或善或惡是後天造成的,因而其中亦無所謂仁義,仁義亦是後天造成的,因而仁義是外於人性的(此與告子下文主張仁內義外之外不同,詳見下文辨明)。而孟子則主張仁義是內發於人性,不是後天造成的,如是,則孟子心目中的性必不是中性的材料義之性。這就顯出兩人所指目的性不同,並不是對於同一性有相反的主張因而成為兩相矛盾。因為對於人本可有不同層面的看法。然則何種意義的性始可看成是中性的材料,又何種意義的性始能自發岀仁義而可被說是定善,這不可不予以辨明。此則順下文層層論辯即可明白。

或有把此對辯中告子曰中之語不視為告子之主張,而視為是告子對於孟子之攻擊一一攻擊其「以人性為仁義」,視[以人性為仁義」是孟子之主張,且把「為」字作「是」字解或作「當作」解,如是便攻擊說:你若把人性看成是仁義,就好像把杞柳看成是桮棬一樣,但杞柳不能就是桮棬,是故人性亦不能就是仁義。是故你孟子把人性看成是仁義是完全錯了。這樣解法很可怪!這是完全把告子那幾句話看擰了!既這樣看擰了,遂以為孟子之答辯不可解。其實完全可解。孟子就是反對你把人性視為材料,把仁義視作後天造成的。那幾句話就是告子的主張,其中的「為」字是「作成」義。孟子答辯中的「為」字亦都作「作成」解。

二 湍水之喻

告子曰:「猶湍水也,決諸東方則東流,決諸西方則西流。人性之無分於善不善也,猶水之無分於東西也。」

孟子曰:「水信無分於東西,無分於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躍之,可使過顙;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豈水之哉?其勢則然也。人之可使為不善,其性亦猶是也。」

案:在此對辯中,告子正式說出人之性原只是中性的,此為材料義之性之所必函。順通如下:

告子又主張說:「性好比是漩湍之水,你把它決之於東方,則它即向東流,你把它決之於西方,則它即向西流。人性亦如是,人性之無分於善不善就好像水之無分於東西。」

孟子答辯說:「即依汝之例方便而言,水誠然無分於東西,但豈亦無分於上下乎?人性之向善人性之善也,由其自然向善而斷其是善〕就好像水之自然就下一樣。「人無有不善」①〔人性無有不向善),而水亦無有不就下。現在,對此水,你若拍擊之,使之飛濺起來,它可以濺過了你的额頭;你若把它壅激起來而使之上湧,它可以流到山上去,這豈是水之自然就下之性嗎?這乃是迫於勢〔即由外力而使之〕而然的。人之可被致使為不善作不善之事〕,就其性而言,也好像水之過顙或在山一樣,是迫於勢而然的〔由環境習染而然的〕,這不是其性本是如此的。」

案:告子既視性為材料,因而必視性為中性(無分於善惡),這是必然相隨而來的。孟子既反對其材料說,亦反對其中性說,這亦是必然相隨而來的。然則究竟什麼樣的性可視之為材料和中性?又什麼樣的性不可如此看?性猶湍水,性猶杞柳,是告子舉例以明之。孟子即就其所舉之例而駁之。下文告子則就原則以明性為材料之中性義。此原則即是「生之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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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編者註:牟先生於〔人無有不善〕五宇旁加△記號。
【轉貼者註:P4頁此段中杞柳的“杞”字排版似有誤】


三 「生之謂性」辯

  告子曰:「生之謂性。」

  孟子曰:「生之謂性也猶白之謂白與?」

  曰:「然。」

  〔曰]〕:「白羽之白也猶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猶白玉之白與?」

  曰:「然。」

〔曰〕:「然則犬之性猶牛之性,牛之性猶人之性與?」

案:告子在此正式提出說性之原則,即「生之謂性」。我們必須知這句話之來歷。依照古傳統,原只有「生」字,性字是後起的引申字,故古訓即是「性者生也」,以生字訓性字。到孟、荀時,這兩字還是時常通用的,雖然孟子並不這樣通用。但孟子說「形色天性也」,這個性字就是「生」。「生」即是出生之生,是指一個體之有其存在而言。廣之,凡一東西之存在皆可以「生」字表示,如《道德經)說「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先天地生」,即先乎天地而存在。「生之謂性」意即:一個體存在時所本具之種種特性即被名曰性。此即「性者生也」之古訓所含有之意旨。西漢初年董仲舒尚能通曉此義。他說:「性之名非生與?如其生之自然之質謂之性」。這是「生之謂性」一語之諦解。我們可說這是吾人所依以了解性的一個原則。我們通過這原則可以把一個體所本具之「自然之質」(種種自然特性)呈現出來。這一原則是要落實於「自然之質」上的,即是說,它必須實指自然之質而抒發之。

  「生之謂性」之自然之質可直接被說為是生就而本有的。但此所謂生就而本有是生物學的本有,是以「生而有」之「生」來定的,與孟子所說「仁義禮智我固有之也,非由外鑠我也」之「固有」不同。孟子所說之「固有」是固有於本心(見下文),是超越意義的固有,非生物學的固有,亦非以「生而有」定,蓋孟子正反對「生之謂性」故。因此,「生之謂性」一原則必限制出對於性之實之一種主張,因而遂有孟子之反駁而提出另一種主張,即不由「生之謂性」說性而單由道德義理之當然以說人之義理之性,這樣便可在道德價值上把人與牛馬區別開。

人們看到告子「生之謂性」之性是固有的,而孟子亦說「仁義禮智我固有之也」這義理之性亦是固有的,既都是固有的,你孟子何以獨反對「生之謂性」?有人想替孟子作一解答。他說:依孟子,性是固有的,但固有的不必是性。此則無謂。因為何以只許你的固有是性,不許我的固有是性?我們既都說固有的是性,你何獨單單說你的四端固有是性,我的食色固有便不是性?所以這種代答實不成立。他說我之這樣代答是有根據的,因為依孟子,食色固有不名曰性,但名曰命。(此依「耳之於聲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作解。)案:此完全錯誤,不解孟子說「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之意。這樣的答辯既不解孟子反對「生之謂性」所依據之立場,又不解兩「固有」之不同,因而亦不解兩固有所指之「性之層次」之不同。孟子反對「生之謂性」並不一定反對食色等是性,因為他明說「耳之於聲也〔等等〕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雖「有命焉,君子不謂性」,卻亦並不否認其是性,亦並非直說它是「命」。「有命焉」並不等於名之曰命。因此,其所以反對「生之謂性」是只因為若這樣說人之性並不足以把人之價值上異於牛馬者標舉出來,這明表示孟子另有說人之超越的真性之立場。

此而既明,則孟子之論辯即可順通如下:

告子說:「一個體於其存在時所本具之自然之質即被名曰性;性者生也,如其生之自然之質謂之性。」

孟子問曰:「性者生也,如其生之自然之質謂之性,此是分析語,猶白者說為白,是這個意思嗎?」〔案:此「猶」非。〕

告子答曰:「是。」〔案:此答非是。〕

孟子又問曰:「那麼白羽說為是白的就好像白雪說為是白的,白雪說為是白的就好像白玉說為是白的,是嗎?」

告子答曰:「當然是。」〔案:此答是。〕

孟子又問曰:「此既如此,那麼犬之猶牛之,牛之猶人之。既如此,然則犬之猶牛之,牛之猶人之嗎?」〔案:此類比非是。〕

案:問至此,告子無答。也許推至此,他覺得有點爽然若失,瞪目不知如何答。因為他不能說犬之性就和牛之性一樣,牛之性就和人之性一樣。但從上面一步一步推下來又好像必至此結論,他檢查不出上面的推論是有錯誤的。至於孟子這樣問難,其心目中自有所指。然由「生之謂性」推下來而至其心中之所想,這其間有兩步跳躍滑轉。告子一時辨別不清,遂至語塞。其實告子若真了解「生之謂性」一語之意義,他是可以答辯的。他可以說「生之謂性」是說「性之實」之一原則。「性者生也」與「白之謂白」並不相同,後者是套套邏輯式的分析語,而前者不是。「性者生也」並不等於「性是性」,或「生是生」,其語意是「生而有的自然之質就是性」,這明是說性的一個原則。「生」等於個體存在,個體存在時所具有的「自然之質」曰性,而個體存在並不等於性。是則「性者生也」或「生之謂性」並不同於「白之謂白」(白說為是白)。告子辨別不清而答曰「是」(即認為生之謂性同於白之謂白),實則非是。這是孟子之誤解(想的太快),把「生之謂性」(性者生:也)誤解為像「白之謂白」(白說為是白,白者白也)一樣。這是第一步錯誤。至於白羽之白猶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猶白玉之白,這是無問題的,因為白羽之白,白雪之白等都是主謂式的分析命題,也是套套邏輯之一種。但由此亦推不到犬之性猶牛之性,牛之性猶人之性。蓋「生之謂性」既是一原則,當然可以到處應用,用於犬把犬之自然之質說出來,用於牛把牛之自然之質說出來,用於人把人之自然之質說出來,然而這既不等於說「犬之生(個體存在)猶牛之生,牛之生猶人之生」,一切生皆是生,同是個體存在,因為這並沒有說什麼;亦不等於說「犬之性猶牛之性,牛之性猶人之性」,因為雖都是「生之謂性」,然「自然之質」之實卻各有不同。夫既如此,你何以能根據白羽之白猶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猶白玉之白,而推至犬之性猶牛之性,牛之性猶人之性呢?這是孟子的第二步錯誤。告子若能這樣指出這兩步滑轉之非是,則他是可以有一答辯的。不過你雖可以有一答辯,然而不必能抹殺孟子心中所想之另一種性之實,而此另一種性之實並非「生之謂性」所能明。而孟子反對你的「生之謂性」之此處的論辯雖有不合邏輯處,然而其反對你的「生之謂性」之根本立場(不是此處的表面論辯),超越的洞見,卻仍然是對的,即是說,他真有其反對你的依「生之謂性」之原則而說性之極強有力的理由。這就是說,孟子之推論雖不合邏輯,然而其心中所想人之所以與牛犬異者仍然對;依其所想之異而斷「性者生也」之說之不足以表示出此「異」,這亦仍然成立。然則縱使告子依理可以如吾上所擬者而答辯,即答辯說:雖都是「性者生也」,仍可表示出犬之生之自然之質之實不同於牛者,而牛者亦不同於人者,以明孟子推論之非,雖可如此,然而孟子仍可據其所想之「異」以駁斥「生之謂性」一原則而謂其仍不足以表說出其心中所想之人之所以異於犬牛者之異。然則「生之謂性」一原則所表說的犬牛人之性之異是何種異,何以仍表示不出人之所以真正異於犬牛者,又孟子所想之[異」是何種異,何以獨能表示出人之所以真正異於犬牛者,此不可不首先予以決定也。

  「生之謂性」一原則所表說的個體存在後生而有的「性之實」必只是種種自然之質,即總屬於氣性或才性的,這是屬於自然事實的:最低層的是生物本能(飲食男女)的動物性,稍高一點的是氣質或才能;這都屬於自然生就的實然,朱子常概括之以「知覺運動」。即使其中不只是軀殼感性之作用,知性與理性都可包括在內,而知性亦必只是自然的知解活動,隨物而轉的識別活動,理性亦必只是自然的推比計較活動,諸心理學的作用亦可俱含在內,這些都是「生之謂性」一原則所呈現的「自然之質」。因此,由此而明的性是個事實概念,因而所表示的犬之性不同於牛之性,而犬牛之性亦不同于人之性,這不同只是劃類的不同。這類不同之性既是個事實概念,亦是個類概念,總之是個知識概念。我們對於一個個體之存在,通過經驗所知者就只是這些。這種知識概念之性,依經驗事實之知識之觀點而觀之,是一律平等的,並無價值上的差別,依孟子,人之知覺運動.飲食男女,固不同於犬牛,然若只是這樣去了解人之性,則人與犬牛並無價值上的差別,雖有事實上劃類之不同。在此識見上,依中國的傳統,人們便說:你若只是飲食男女,不管你怎樣講究,用上多少聰明才智,你總與禽獸無以異,甚至比禽獸還壞。這個判斷是個價值性的判斷,甚至是一句罵人的話。因此,孟子「犬之性猶牛之性,牛之性猶人之性與?」之質問頓使告子爽然若失,這似乎使他亦憬悟到人與犬牛總有點不同,雖然他不知如何表達這不同。告子如若不服,說依「生之謂性」之原則仍可表示出犬與牛與人之不同,那麼我可以代孟子說那只是知識上劃類的不同,仍不足以說明這價值上的不同,不管告子如何想,若只是生之謂性,總不足以解答這困難。因此,孟子理解人之性,其著眼點必是由人之所以異於犬牛的價值上的差別來理解之。這決不能由「生之謂性」來理解。此中的意思,俱是隱含的,孟子並末正式說出。然孟子識見高,一語道破,在其一時道破的一語中必然含有這些意思。這是默許的,雖然詳細說出來並非容易。人可以一下子見到,但未必能詳細說出。即使孟子本人亦未必能詳細說出,說時亦常有跳躍滑轉處。這需要思考的訓練。「見到否」是智慧問題,「表而出之」表達得好不好是思想訓練問題。古今中外歷史上,早已有許多識見(方便說觀念亦可)提出來,然表說時卻有許多參差乖謬,還需要康德費大力來作批判工作。批判是思考過程上的事,於識見無所增損。思考訓練不足,雖有上智,不能表達。我們不能說象山不了解孟子,但他未必能如理如量地把「生之謂性」之論辯表達出來。他勸學生,若工夫不夠,不要去強思這「生之謂性」之論辯,強思無益,徒增惑亂,久之自明。我看象山自己亦未能真明,他本人亦未必能詳細表達出來。並非此中有若何甚深高妙處,這只是一個思考表達的工夫。前賢對此常是缺乏的。他們對此缺乏亦不必定引以為憾,因為這於識見無所增損。缺憾總是缺憾,但並無什麼了不起。雖無什麼了不起,但於說法上亦不能不注意,這點,中國的傳統中總是下夠的。佛家講四無礙智:辯無礙、辭無礙、義無礙、理無礙。此不可小視也。
  
我今處於今日,借鏡近時之思考方式,依據立言之各種分際(每一分際上之辭語有其一定之意義與歸結),把那「生之謂性」之論辯詳細表達出來,不能說是無助於理解。人若以為「生之謂性」中並無你所說的那些意思,孟子之駁斥亦不含有你所說的那些意思,那些意思都是你的增加或比附,人們若這樣想,那只是裝著謙謹,強撑門面,實無諦解之陋風下之陋語。那些意思定然為其所含,決無可疑。對於告子所說並未增加一點或減損一點,對於孟子所意含亦未增加一點或減損一點。那些意思皆是為其所必函。我已說過,人可一下子見到,但未必能詳細說出來。詳細說出來亦並非容易。可是你也不要因為不容易,便以為此中有什麼甚深高妙處,便以為我所說的都是原來所無的,都是我的增加與比附。辭語之義理之分際總是一定的,下管你說不說,也不管你能說不能說,也不管你說得多或少,對或不對。

我們以下將逐步逼顯出孟子所說的「性」是人之所以異於禽獸之價值意義的性,不是「生之謂性」下劃類的性——類概念,知識概念的實然的自然之質。(第一章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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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7 19: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 仁義內在抑外在?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內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謂仁内義外也?」

〔告子〕曰:「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我也。猶彼白而我白之,從其白於外也。」

〔孟子〕曰:「〔異於〕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也。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於長人之長與?且謂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

〔告子〕曰:「吾弟則爱之,秦人之弟則不爱也,是以我為悅者也,故謂之内。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是以長為悦者也,故謂之外也。」

〔孟子〕曰:「耆秦人之炙無以異於耆吾炙,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然則耆炙亦有外與?」

案:此段論辯中第二論辯孟子曰「異於」云云,此開頭「異於」二字,朱注提及張氏以為是衍字,又提及李氏以為或有闕文。趙歧注則「異於白」點句,下接「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也」。若如此,則行文語氣太不整齊,不成語法,而且「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也」語中之白字顯然是形容詞。但若不如此點句,則原文當讀為「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也」,隨上文「彼白而我白之」之「白之」來,如是此白馬白人之白為動詞,與下問語中長馬長人之長之為動詞同,如此方可相對應而形成孟子之質問。但依趙注之點句,則白為形容詞,長為動詞,與問語不相對應,語意不順,故不從。若視為有闕文,則當如此補:(長之之長)異於(白之之白)。此雖可通,但不必要。因此,為簡單起見,視為衍字而刪之可也。蓋語意已甚明矣。

如是,此段論辯當順通如下:

告子說:「食色是性。至於說到仁義,仁從内,是内發的,不是外定的,義從外,是外定的,不是内發的。」

孟子說:「你依何而說仁是内發的,義是外定的?」

告子說:「例如某一人是長者而我即以長者視之,此『以長者視之』之『長之』是從外而定,不是依我而定的,即,我之『長之』乃依乎彼〔繫乎彼〕,非依乎我〔繫乎我〕也。這恰如某一東西是白的,而我即以白視之,而我之以白視之是依其客觀地是白而定。以此之故,義從外。由外定,不由内發。」

孟子說:[馬是白的而我即以白馬視之,此並無異於人是白的而我即以白人視之。此並不錯。但我不知馬齒是長的而我即以老馬視之,此亦無異於『某人是長者而我即以長者視之』嗎?〔顯然對於老馬,我雖以老馬視之,有憐恤意,但卻無尊敬意,而對於長者之以長者視之,卻有尊敬意。此中並不能無異也。此顯然與對彼白馬白人而白之不同。對彼白馬白人而白之是事實問題,而尊敬長者則是道德上的應當問題。這道德上的應當就是義。既在這裡顯出義,那麼〕我們可進一步問:你說此義究竟是見之於『長者』呢?抑或是見之於『長之者』呢?」〔這顯然是見之於「長之者」,蓋因為「尊敬」之應當是發之於內心也。〕

告子又說:「我之所以主仁内義外,更可舉一例以明之。例如對於吾弟我愛之,可是對於秦人之弟我卻不爱。這『爱吾弟』之悦是依我之兄弟之情而成其為悦〔以我為悅者也〕,這悦是主觀地由我而發,故仁爱從内,不從外。但於義則不如此。例如對楚人之長者我以長者視之,對於吾之本家之長者我亦以長者視之,這『皆以長者視之』之悅〔樂於以長者視之〕是以客觀之長者而成其為悦〔以長為悅者也〕,這悦是以客觀之長者而定,故我皆理應以長者視之。因此之故,義從外不從内。」

孟子說:「你既以同長說義外,那麼對於炙〔不管是誰的炙〕有同嗜,這嗜炙亦有外嗎?」〔顯然嗜炙出於悅口之嘗覺,由於內悅,不由外定。是故既不能以同嗜說嗜炙有外(以外定),當然亦不能以同長來表示義由外定。〕

案:這是以同嗜之不能定嗜炙由外表示亦不能以同長定義外。孟子此例亦只是依一般常情而論。其實嗜炙既是口味問題,亦不必有同嗜,此同嗜之同並無必然性。又這只是隨同長舉同嗜為例方便表明同長不必能表示敬長之義是外,實則告子亦不是單以同長來表示義外,其要點只在義隨客觀事實而定,故謂之外。客觀是什麼,我就應當說它是什麼。這種應當之義是由客觀事實而定,亦可以說由認知之知識而定,亦可以說是「義者宜也」之義,例如冬天宜于裘,夏天宜于葛,凡此皆無道德的意義。仁義本來是道德的事,但告子實在論的態度,講來講去,卻把道德意義的「義」講沒了。至於他把「仁」只說成情感上的事,雖說是內,亦不是道德意義的「仁」。孟子的主要目的是在表明道德意義的仁與義皆是內發,皆是道德理性底事,即使含有情在內,此情也是以理言,不以感性之情言。此內發之仁義即內發於人之性,是性之自發,不是後天人為造作成的。此性是定然的善,當然不是「食色性也」之性,亦不是「生之謂性」之性。由此性以別犬牛,這是價值上的異,不是知識上對於客觀事實劃類之異。

    告子說性猶杞柳(材料說),性猶湍水(中性說),食色性也(飲食男女之動物性,生物之本能),綜結而謂「生之謂性」(個體存在之自然之質),凡此皆表示人性就是人之自然,生而有的自然之質,皆表示不出人之「能決定義理之當然」之性,故必主義外,即使說仁內,亦非真內;又必主性中無仁義,仁義由後天而造成。然則孟子所以反對「生之謂性」而定說「性善」,又定主仁義內在(內發於性),不是以外在的對象而定,又不是由後天人為而造成,其說性之層面不亦甚顯然乎?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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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7 19: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 仁義內在

孟季子問公都子曰:「何以謂義内也?」

〔公都子〕曰:「行吾敬,故謂之内也。」

〔孟季子復問〕曰:「鄉人長於伯兄一歲,則誰敬?」

〔公都子答〕曰:「敬兄。」

〔孟季子又問〕曰:「酌則誰先?」

〔公都子答〕曰:「先酌鄉人。」

〔孟季子〕曰:「所敬在此,所長在彼,果在外,非由内也。」

公都子不能答,以告孟子。

孟子曰:「敬叔父乎?敬弟乎?彼將曰:『敬叔父。』曰:『弟為尸,則誰敬?』彼將曰:『敬弟。』子曰:『惡在其敬叔父也?』彼將曰:『在位故也。』子亦曰:『在位故也。』庸敬在兄,斯須之敬在鄉人。」

季子聞之曰:「敬叔父則敬,敬弟則敬,果在外,非由内也。」

公都子曰:「冬日則飲湯,夏日則飲水,然則飲食亦在外也?」

案:此曰來曰去。恐人糊塗,茲依說話之分際順通如下:

孟季子問公都子曰:「告子主張義外,孟子何以主張義内也?」

公都子答曰:「對於長者行吾内心所發之敬,敌敬長之義被說為是內也。」

孟季子復問曰:「鄉人長於伯兄一歲,則誰敬?敬鄉人乎?敬伯兄乎?」

公都子答曰:「當敬伯兄。」

孟季子復隨而問曰:「那麼斟酒的時候,當先替誰斟酒呢?給鄉人乎?給伯兄乎?」

公都子即答曰:「當然當該先給鄉人斟酒。」〔蓋因鄉人是客,伯兄是己之兄,有親疏之分。〕

孟季子於此又提出意見曰:「斟酒之敬施於鄉人,而平素『長之』之敬則又施於伯兄,如此隨外而轉,則敬之義果然是外定的,不自内而定也。告子之說是也,」

孟季子言至此,公都子不能答,遂以其意告孟子。

孟子聞之,遂曰:「你何至不能答?你何不問他『你是敬叔父乎?敬弟乎?』你這樣一問,彼必將答曰:『當然是敬叔父。』那麼你再問他:『當弟居尸位時,你敬誰?敬叔父乎?敬弟乎?』這時他必將答曰:『當然是敬弟。』他既這樣回答,那麼你便可再問他:『你何以又敬弟呢?何以又不敬叔父了?』你如此問他,他必說:『我此時之敬弟是因為弟在尸位故也。』他既如此答你,那麼你也可以如此答他先前斟酒之敬何以先斟鄉人之問而說『這是因為鄉人在客位之故』。〔案:此義公都子當已明。〕你們須知平素常敬敬於兄,特殊情況下暫時之敬敬於鄉人。」〔你與孟季子既都明此理,然則孟季子焉能因處境不同便謂敬之義是外?而你又何以見其如此說便不能作答?正因處境不同,敬之施全由內心之裁決而然,客觀外物上豈有一義擺在那裡耶?如義是外,何待主觀之裁決乎?孟季子由處境不同便認為是隨外而轉,因而便以為是義外,亦可謂不思之甚矣。〕

孟季子聽見孟子這番言論,仍未豁然,仍然堅持處境不同是隨外而轉,因此便認為是義外,如是,便仍說:「平素之敬敬叔父是敬,弟在尸位敬弟亦是敬,然則敬之義果隨外而轉,乃在外,非由內也。」

案:他這樣頑固不化,蓋因為他視叔父為一客觀倫常關係中之存在,他想:我因為他是叔父位而敬他,是故敬之義是隨外在的倫常之位而轉也;又因為弟在尸位是一客觀的禮制,他想:我因為他居尸位而敬他,是故敬之義亦是隨外在的(客觀的)禮制而轉也。故總以為是義外。殊不知即使是倫常,亦本諸人類的道德心靈而如此規定親親之殺,而每一人亦即由此同一心靈而發尊敬之義。倫常之親疏豈是如白物之白之為外耶?這是人道價值層之事。孟季子(告子亦在內)順慣例而不知反,遂只視之為一客觀事實之外,猶如白之為客觀事實之為外,此皆心靈窒塞之過。倫常如此,禮制亦然。心靈不能洞見於價值層之事之何由立,永不能瞭然於義內,遂終於視義是外,即視敬之義由客觀事實而定,如白之知識由白物而定,由「義者宜也」(如宜於裘宜於葛)作解:凡此皆非道德意義的「義」。孟子所告於公都子者,公都子亦知之,但此中之函義他不能豁然明白,如是,他見孟季子仍然堅持敬叔父與敬弟之隨境而轉為義外,而不知依孟子意以解之,而卻作以下之答辯:

冬日則飲湯,夏日則飲水,然則飲食亦在外也?

案:公都子如此答可謂不倫不類。言至此,可謂一團亂絲,糾纏不清,完全迷失。冬曰飲湯,夏曰飲水,正如冬日宜於裘,夏曰宜於葛。孟季子與告子正由此說義外,何竟陷於其中而又發「然則飲食亦在外也」之問而期圖明飲食為內?冬曰飲湯,夏日飲水,表面看,似與前孟子所說「嗜秦人之炙無以異於嗜吾炙,然則嗜炙亦有外與」相同,其實完全不同。嗜炙發之於嘗覺之悅,故可方便由之以明悅由內發,而冬夏之異飲則隨時而轉,與嗜炙之同嗜完全不同,何可相類?公都子此答甚無謂,可以不理。只應依敬叔父敬弟中孟子之所暗示者,如吾上文之解說,而扭轉之其可矣。

  由上論辯,可知「仁義內在」並非易明。一般人義理分際不明,狃於混雜,大體皆流入於告子之主張。一如西方論道德,康德前皆是他律,至康德始主自律。在中國,自孟子首主仁義內在以斥告子之義外,此後唯象山、陽明能繼之而不違,並能明白而中肯地道出其所以然。其餘如伊川與朱子便已迷失而歧出,其餘雖不違,亦未能如象山、陽明之深切著明乎此也。可是如不真明白「仁義內在」,便亦不能真確立「性善」。可見「性善」之義亦非容易辨明也。(性善終須確立,但辨明並非容易。以下公都子列出種種之說,實皆「生之謂性」一原則下之諸說,皆不足以確立性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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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7 19: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六 性善之確立

  公都子曰:
  「告子曰:『性無善無不善也。』
  或曰:『性可以為善,可以為不善。是故文、武興則民好善;幽、厲興則民好 暴。』
或曰:『有性善,有性不善。是故以堯為君而有象,以瞽瞍為父而有舜,以紂為兄之子,且以為君,而有微子啟、王子比干。』
今日性善,然則彼皆非與?」

案:此文是公都子引當時之三說以質問孟子何以必言性善。告子說是由材料義而引至中性善,性無所謂善或不善。至於「性可以為善,可以為不善」是表示性可以傾向於善,亦可以傾向於不善,視環境或風向之影響而定。「有性善,有性不善」則是說:有的人其性天生是善的,有的人其性天生是不善的。天生是善的者不因壞的風向(如紂為君)而不善,天生是不善的者不因好的風向(如堯與舜為君)而為善。公都子列舉此三說,都表示人性不能定說是善。

今子定說「性善」,然則「彼皆非與」?  

案:此三說皆「生之謂性」原則下之說。中性說直接函蘊著「可以為善,可以為不善」。「天生有善有不善」則是後來所謂:「性分三品」說,與中性說不直接相隸屬,但亦同屬「生之謂性」,不相衝突。蓋一個體存在之「自然之質」本有種種姿態也。荀子「性惡」亦是其中之一說。自然之質如生物本能、男女之欲,本無所謂善惡,然不加節制,即可流於惡,此即荀子所謂性惡。故性惡亦與中性說及可以為善可以為惡說,相通也。即使後來揚雄之善惡混說亦與此相通也。故此諸說皆賅括在「生之謂性」一原則下。「生之謂性」所抒發之性之實皆屬於動物性,上升為氣質之性,再上升為才性:綜括之,皆屬於也。以上諸說皆就善惡言。若升至才性,雖大體亦可分三品(如上智與下愚以及中等之資),然多姿多釆,實可無量品。此是由「性者生也」了解性之老傳統,亦是一般人所易接觸到的性。在「生之謂性」之原則下,亦可說有天才,亦可說有白癡。孔子說「上智下愚不移」,亦觀察到生之自然之質如此。故由「生之謂性」一原則所了解之性決不能建立起道德原則,亦決不能確立人之道德性以於價值上有別於犬牛。故生之謂性之「生」字定是實指個體存在時所本具的種種自然之質說。故由「性者生也」來了解性便有此種種說。而此種種說皆非道德意義的定善之性。故知孟子定說性善決不與「性者生也」為同一層次。若真想了解人之價值上異於犬牛,而不只是事實上類不同之異,則決不能由「性者生也」來說性。因此,彼等諸說,就此「價值上異於犬牛」之異一問題而言,皆(因其不能說明「人價值上異於犬牛」而非)。而孟子言性之層面,則就人之內在的道德性而言,因此,「性善」這一斷定乃為定是。孟子以下之答語,「若決江河,沛然莫之能禦」,即在顯發此「內在的道德性」。此是孟子說性之洞見也。

  然則孟子何以能超越「性者生也」之古訓而不從俗以說性?其所以如此亦有所憑藉以啟發之者否?曰:有。其所憑藉以發此洞見者唯在孔子之「」。此是由孔子之教而開者。因此,我們可知,人性問題至孟子而起突變,可說是一種創闖性的突變,此真可說是「別開生面」也。此別開生面不是平面地另開一端,而是由感性層、實然層,進至超越的當然層也。

公都子以為當時論性者有種種說,皆不雷性善,何獨你孟子單言性善?難道彼等諸說皆不對嗎?如是孟子乃正式直接作正面之申說以明性善。

孟子曰:「乃若其情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為不善,非才之罪也。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或相倍蓰而無算者,不能盡其才者也。」《詩》云:『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孔子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彝也,故好是懿德,」

案:此段話是孟子確認性善之正說。此一正說是先就人之為人之實情,也可以說,就一切理性存有之為理性存有之賢隋,而言其「可以為善」,意即實有其足可為善之能力(良能之才)以為善,猶如烘雲托月,虚籠地把性善之義烘托出來,然後再落實於仁義禮智之心,由之以明人之為善之能之發源,並藉以直明人性之定善。這與後文「雖存乎人者豈無仁義之心哉」一段同一說法。故此段文中「乃若其情」之「情」字與「非才之罪」以及「不能盡其才者也」之「才」字皆不應離開仁義之心而歧出,把它們當作一獨立概念、看。此與下面一段文中「以為未嘗有才焉者,是豈人之情也哉」中之「才」字與「情」字同。[人之情」即是人之為人之實,「情」者實也,非情感之情。「才」字即表示人之足夠為善之能力,即孟子所謂「良能],由仁義之心而發者也,非是一般之才能。故「情」字與「才」字皆落實於仁義之心上說。就本段文說,「乃若其情」,「乃若」為發語詞,[其」指人說,「情」是實情之情,「其情」就是人之為人之實情。先這樣虛籠地一說,故有「情」字、「才」字之引出,決不可視作一獨立概念也。「人之實」是就其「可以為善」說;可以為善即表示人有其足可為善之充分力量,而「才」字即呼應此力量,故此力量即良能也,才即良能之才。先這樣虛籠地一說就可把「性善」之義烘托出來。「性」就是本有之性能,但性善之性卻不是「生之謂性」之性,故其為本有或固有亦不是以「生而有」來規定,乃是就人之為人之實而純義理地超越地來規定。性善之性字既如此,故落實了就是仁義禮智之心,這是超越的、普遍的道德意義之心,以此意義之心說性,故性是純義理之性,決不是「生之謂性」之自然之質之實然層上的性,故此性之善是定然的善,決不是實然層上的自然之質之有諸般顏色也。性善之性既由仁義之心來說,故才字亦即是那由仁義禮智之心而發的「能為善」之良能也。這種良能之才決不是「生之謂性」下才性之才。才性之才是屬於氣的,不是人之普遍定有的,但良能之才卻是人之普遍定有的。由於人之為人之實普遍而定然地有此良能之才,是故人人既皆有仁義之心,故亦即人人皆有能為仁義之行之良能。這是人之為人之實,理性存有之為理性存有之實,否則不得為人,不得為理性的存有。及其不能為此仁義之行,那必是由於放失其仁義之心而然,並非此良能本身之過,意即並非其良能本身有什麼不足處,即是說,你本有此充分之良能,並無不足處,只是你未能將此良能充分體現出來而已,故云:「或相倍蓰而無算者不能盡其v者也。」

以上是此段話之主要義理。人見有情、才之異字,遂因而離析其心思,故乡講不通,惟象山知「情性心才都只是一般物事,言偶不同耳。」此雖說的疏闊,然順之而解卻無許多不通處。主要義理既明,此段話便可疏通如下:

孟子說:「就人之為人之實情而言,人實可以為善矣〔意即他實有能為善之足夠力量以為善,此力量即名曰才,即良能之才〕,這就是吾所謂性善了。至若彼作不善之事,這並非其原初良能之才有什麼不足處〔非才之罪〕。蓋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惻隱之心同時是心之一動相一一惻然有所覺之相,同時亦即是所謂「仁」也〕;羞惡之心義也〔羞惡之心同時是心之一動相一一好善惡惡之相,同時亦即是所謂「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恭敬之心同時是心之:一動相一一恭敬辭讓之相,同時亦即是所謂「禮」也〕;是非之心智也〔是非之,「同時是心之一動相一一明斷不謬之相,同時亦即是所謂「智」也」。仁義禮智並非是被銷煉成而自外賦給於我者,乃是我所固有者。人之不明乎此,只是由於『弗思』〔不能反思〕而已。既是我所固有,是故我說:『你若求它,你就得到它;你若舍之而不求,你就失掉它。』就『失之』者而言,若與『得之』者相比較,則或有相差一倍者〔此尚失之不遠〕,或有相差五倍者〔此則失之加遠〕,或甚至有相差不可以道里計者。此何故也?蓋皆由於你舍之而不求因而不能充分體現你原初的良能之才之故也,《詩‧大雅‧烝民》云:「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言天生萬民,有其事必有其事之則。萬民所秉持之常性自會好是美德。〔事之定則從內出,不由外至,蓋此定則是民之行事之則,不是外在的自然物之則也。民之行事之則即是美德之所在。好美德發自人所固具之常性;人之常性所好之美德即是其自己仁義之心之所自發之定則而見之於行事者,故孟子可由此詩證性善也。〕孔子當初即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蓋孔、孟所謂道即是義理之當然層上的道德定則也。〕故我可肯定說:『有此事必有此事之定則。此仁義之心既即是民所秉持之常性,故它必好是美德也。』」〔此亦反顯好善惡惡之心或羞惡之義心即是人之性,由此確立性善。此當然非「生之謂性」所能至。這一超越的當然層上之王體非由道德實踐反顯不能見。「性者生也」之實然層上之自然之質之平鋪焉能接觸至此?故順彼等諸說,不能定言性善也。〕

案:此段文關鍵唯在首兩句。我根據《孟子》後面一段文中「是豈人之情也哉」一語,決定此段文中「乃若其情」之「其情」就是指「人之情」言。「人之情」即是人之為人之實情。若依康德語調說,就是一切理性存有之為理性存有之實情。如是,則由「可以為善矣」(有足可為善之充分力量以為善)即足以虛籠地烘托出「性善」之義。(吾原亦想就公都子之問而言,「其情」之「其」字文法上似當指「性」說,此雖勉強可通,但太膠著,總是謬悠而不順適,故終不取此說。「其」字仍泛指人說。孟子有「是豈人之情也哉」之明文擺在那裡,為什麼不據此以解「其情」呢?)依人之實情,人既「可以為善矣」(有足可為善之充分力量以為善),他當然能充分行善。此即表示他的性是定善。至若他有時「為不善」,這乃由於其他緣故而然(依《孟子)後文即是由於陷溺其心或放失其本心而然),並非其良能之才有什麼不足處(有什麼毛病)。這種「本有良能之才以為善而卻有時作惡事」之情形並不是「生之謂性」下說性可善可惡或有善有惡這平列的說法。平列的說法不能表示出性善,只能表示性為中性,或表示性有善有惡,此等只是氣性,本有種種顏色,不能表示性是定善。定善的性純自理性言。故自「人之為人之實」而言其「可以為善矣」,這「人之實」已被提升到理性層,不是那實然層的由氣而言的「自然人」。故由此[人之實」而言其有足可為善之充分能力以為善即足以虛籠地烘托出定善的性。他實有能夠行善之良能,良能由仁義之心發,故「人之實」已被提升到理性層,這不只是空言,乃是已有純由義理言的仁義之心而發的良能以實之者。「可以為善矣」與「非才之罪也」這兩語相呼應,呼應出一個良能之才,因此,可以虛籠地烘托出定善的性,而最後由仁義之心以實之。因此,陸象山云:「情性心才都只是一般物事,言偶不同耳。」隨虛實之分際而有不同耳。情實是虛籠地說,性是定位字,仁義之心是其內體之實,良能之才是其發用之實。由此內體與發用以實性,則性為定善明矣。但須知雖有定一善的性亦不表示人的行為即能到處是善也。惟可通過存養工夫必能至到處是善(依孟子是可以必能的,因仁義之心即是動力故,此動力是實動力),雖人常不能至此,縱使有存養工夫,而若工夫不純熟,亦不能至此。此皆孟子所明示者,通上下文觀之即可知也。《孟子》此段文開首兩句来得突兀,人不易把握。此既須仔細留意,又須通血脈體會。象山云:「今之學者讀書只是解字,更不求血脈。」當然須解字,但必須通血脈以解之。若能通血脈以得意,則亦可輕鬆地理解之。輕重之間很難得當,故我詳辨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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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7 19: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 心之所同然

孟子曰:「富歲,子弟多賴;凶歲,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爾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令夫麩麥,播種而耰之,其地同,樹之時又同,浡然而生,至於日至之時皆熟矣。雖有不同,則地有肥磽,雨露之養、人事之不齊也。
故凡同類者舉相似也。何獨至於人而疑之?聖人與我同類者。故龍子曰:『不知足而為屨,我知其不為蕢也。』屨之相似,天下之足同也。

口之於味有同耆也。易牙先得我口之所耆者也。如使口之於味也,其性與人殊,若犬馬之與我不同類也,則天下何耆皆從易牙之於味也?至於味,天下期於易牙,是天下之口相似也。惟耳亦然,至於聲,天下期於師曠,是天下之耳相似也。惟目亦然,至於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不知子都之姣者無目者也。故曰:『口之於味也有同耆焉,耳之於聲也有同聽焉,目之於色也有同美焉。至於心,獨無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義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

案:此段文先說原初之良能是一,人之因後天環境而有種種下同的惡劣表現,皆是由於陷溺其心而然,並非是其原初的良能即有如此種種之不同。次說同類者皆相似:耳有同聽,口有同嗜,目有同美,以此類比心有所同然,其所同然者即是理義。茲順通此段文如下:

孟子說:「在收成好的年月裡,年輕子弟們一般說來大體都是懈嬾之輩〔賴即嬾、懈也,從阮元說〕;凶年收成不好,則年輕子弟們一般說來多暴戾無度。這並不是其天賦的良能〔原初能為善之才〕即有如此之差別,這乃是由於陷溺其心而然。現在,試以大麥為例。大麥,當播下種子而以土覆之時,如果土壤同,栽種之之時又同,則蓬蓬浡浡自然會生長起來,一旦到了夏至之時,皆成熟矣。〔案:《管子‧輕重》篇「夏至而麥熟」,故此處之「日至」之時即「夏至」之時。〕若或有不同〔即有成熟與不成熟之差〕,則是因為土壤有肥沃與磽薄之異,以及雨露之滋潤〔養〕與人事方面如耕耘之工夫有不齊之故也。〔這些都是後天條件之不同,並非麥種有不同也。人之可以為善之實或其能為善之良能(才)亦如此。〕

由此例可知凡同類者盡皆相似也。何獨至於人而疑之?凡人皆同是一類,聖人亦與我為同類。〔聖人所固有之性與我所固有之性是同一的。聖人能成其為聖,我何獨不能?這差別不在性,不在仁義之心,不在能為善之良能,唯在能盡不能盡耳。而盡不盡之差別唯在是否陷溺其心。其能為善之實或良能總是同一的。〕是故龍子說:『不知足之大小而織麻鞋,我知其所織者定是麻鞋,決不會是草器〔簣〕。』何以故如此?蓋因麻鞋是照足作的。鞋之相似〔同是鞋〕是因為人之足形同也〔同是足〕:

例此而推,於口、於耳、於目皆然。口之於味〔嘗覺〕有同嗜〔同嗜美味〕。易牙善烹調,他預先就能得到我之嘗覺之所好,故烹調出來的美味,人皆喜之。假使人之嘗覺很特別,嗜味之性與人殊〔與既成之人類不一樣〕,其殊就好像犬馬與我不同類那樣殊,則天下之人為什麼皆喜歡〔從〕易牙所烹調之味呢?今說到味,天下之人皆期望於易牙,是蓋因為天下人之嘗覺大體皆相似也。聽覺亦然,人之聽覺在聲音方面皆期望於師曠,這是因為天下人之聽覺大體皆相似也。視覺亦然,人之視覺皆喜姣美之貌,例如子都,天下人莫不知其姣美也。不知子都之姣美者,乃是無目者也。因此,嘗覺之於味有同嗜焉,聽覺之於聲有同聽焉,視覺之於色〔形貌〕有同美焉。聽覺、嘗覺、視覺既如此,心亦如此,豈獨心便無所同然乎?〔便沒有它普遍地所同以為是或所同肯定的嗎?〕心之所同肯定者是什麼呢?肯定者就是理,就是義。聖人之於心就像易牙之於味一樣,他已經先得有了我心之普遍地所同肯定者。是故理義之足以使我心悦〔悅我心〕,就好像牛羊犬豕之肉之足以使我口悦〔悅我口〕一
樣。』」

案:這是以足形、嘗覺、視覺、聽覺來類比心覺之普遍性。類比不是嚴格的推理,只是以此喻彼耳。足形是氣化事實上是如此,其相是大體相同,即一般地言之皆大體如此,此種同(普遍性)不是嚴格的普遍性。嘗覺、視覺、聽覺是人之感性大體如此,其同嗜、同聽、同美之「」亦不是嚴格的普遍性。但心之所同然者(即理與義)之普遍性嚴格的普遍性,而心之「同然之」之同然普遍性,即此心覺本身之同能作此肯定之肯定活動普遍性,亦是嚴格的普遍性。此種心覺當然是超越的義理之心一一純理性的心;而其所肯定的理義亦不由外至,而是自內出,即此超越的義理之心之所自發者一一此即是康德所說的意志之自律性、立法性,亦即是象山所說的「心即理」,王陽明所說的「良知之天理」。惟有一點須注意,即:康德並不以此「意志之自律」為吾人之性;又康德由自律進而肯定「意志之自由」,以此自由為說明自律之秘鑰,然而吾人於自由卻不能證明其實在性,只能視之為主觀的假定,(雖此假定有實踐的必然性),而不能視之為一客觀的肯斷,即不能客觀地肯斷意志實際上就是自由的。當然,他亦更不以此自由吾人之性。其故盡在他只以理性說意志,而不以說之,而於作為實踐理性的意志以外,又別說一感受性的良心,而此良心卻不是道德底客觀基礎,卻只是感受道德法則(感受義務)之影響於心這感受上的主觀條件。凡此皆異於孟子、象山,以及陽明。依孟子。說自律(立法性)即從「心」說,意志即是心之本質的作用。心之自律即是心之自由。心始有活動義。心之明覺活動(無動之動)即自證其實際上是自由的,這實際上是自由的即是其客觀上是自由的(這客觀理定)。心之明覺活動亦含有「智的直覺」在內,故能自證其為自由。康德所說的「良心」之作用俱含在此明覺之活動中(知是知非之獨知),但不只是感受之主觀條件(感受亦並非是感觸性的感受),且亦是道德之客觀基礎。這即是把康德所說的「良心」提上來而與理性融於一。此一既主觀而又客觀的「心即理」之心即是吾人之性。這樣,便一切皆了。康德把「自由」弄成的,則自律亦掛空(雖由道德一概念而可分析出,然亦只是理之當然,其實處靠自由,而自由既虛,則自律掛空),因此,說到實踐理性之動力,動力亦虚。孟子反之,故一切皆實,其故皆在以「」說意志也。此心當然是超越的義理之心。若是經驗的習心(意念)當然不能有所同然,亦不必能悅理義。康德既虛擬一純粹的意志,絕對善的意志,自律的意志,自由的意志,然落到現實上,吾人的意志又只是意念,故常不合道德法則,又常不悅理義,道德法則對於它是命令,是强制,是綜和命題,故吾人的意志不是神聖的意志。因此,那虛擬的一套便都成虛的,擺在那裹無實用。若一切皆實,则一切皆從「心即理即是吾人之性」說。吾人之心、之性、之意志既是自律,又是自由,必悅理義,理義是它所自發,它悅它所自發的;因此,若說它亦服從其所自發,這服從亦無服從相,法則命令之亦無命令相,更無強制相,法則是分析命題,吾人之立法自由之意志即是神聖的意志,問題端在如何體現之耳(即盡之耳)。說到體現,最後而根本的本質的動力即在此超越的義理之心之自己,其餘的都是外緣。心有活動義,故其自身即是力量。此動力便。佛家由阿賴耶識進至如來藏心亦如此。惟朱子弄成偏曲,而康德亦見不到此等處,甚可惜也。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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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9 21: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八 以牛山之木喻有所同然之仁義之心之普遍地本有
孟子曰:「牛山之木嘗美矣。以其郊於大國也,斧斤伐之,可以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潤,非無萌蘖之生焉,牛羊又從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人見其濯濯也,以為未嘗有材焉,此豈山之性也哉?

雖存乎人者,豈無仁義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猶斧斤之於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為美乎?其日夜之所息,平旦之氣、其好惡與人相近也者,幾希?則其旦晝之所為有梏亡之矣。梏之反覆,則其夜氣不足以存。夜氣不足以存,則其違禽獸不遠矣。人見其禽獸也,而以為未嘗有焉者,是豈人之情也哉?

故苟得其養,無物不長;苟失其養,無物不消。孔子曰:『操則存,舍則亡,出入無時,莫知其鄉。』惟心之謂與?」

案:此段文重新呼應前第六中「乃若其情」一段文之實義,而鄭重宣示人皆本有仁義之心,但必須培養始得呈現,故最後即歸於言培養之重要,且引孔子語以明之。茲順通如下:

孟子說:「牛山之樹木原是很好的。但因牛山位於齊這一大國之都城之郊外,人常以斧斤去砍伐它的樹木,這樣砍伐下去,它的樹木能美好嗎?它的樹木本亦有其日夜之所生息,以及雨露之所滋潤,因此,其樹木並非不發一點芽或一點旁出之芽〔非無萌糵之生〕。可是一旦發出一點芽,牧牛羊者又放牛羊去嚼吃它,故結果牛山乃咸那樣光禿禿的,好像無所生長一樣。人見其光禿無物,遂以為牛山根本未嘗有豐茂之樹木,這豈是牛山之本性即如此嗎?

即就存乎人者而言,人豈本無仁義之心乎?人之所以放失其良心亦由後天之斵喪砍伐而然也。其經由後天之砍伐斵喪而致使其良心被放失亦猶斧斤之砍伐樹木而致使樹木不豐茂一樣。你若旦旦而伐之,你的良心能正常地得其美好的表現嗎?在此情形下,人於日夜間之所生息而於平旦清明之氣時由此所生息者而發的好善惡惡之情與一般正常人相近的地方又有多少呢?〔言本來不多,亦猶牛山之木由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潤非無萌糵之生o〕但即這偶發的一點與人相近的好善惡惡之情又因其白天之所為而把它桎梏死了〔消滅了〕。一而再地桎梏之,則其夜氣〔令物生息之氣〕不足以存。夜氣不足以存,良心不足以顯,則人亦去禽獸不遠矣。你若見其好似禽獸一樣,便以為他根本未嘗有能為善之良能〔才〕,此豈人之為人之實乎?是故凡物苟得其養,沒有不生長的;苟失其養。沒有不消亡的。孔子說:『操持之而不令其放失,則它就存在在這裡;不操持之而令其放失,則它就亡失而不存在在這裡,其或出〔亡〕或入〔存〕既無定時,故人亦捉摸不住,不知其究何在。』孔子之所說正是指心而言边.一一心就是如此的。」

案:由此中第二段「其日夜之所息,平旦之氣、其好惡與人相近也者幾希?」此一整句須一氣讀。「幾希」是問語,言有多少呢?意即本不很多,只一點點,與孟子他處言[幾希]同,如言「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人由其所息養的良心而偶發的一點與人相近的好善惡惡之情本來就不多,亦猶牛山之木並非不發一點芽,但即這偶發的一點好善惡惡之情,其白天之所為又把它桎梏死了。焦循《孟子正義》改「幾希」為「豈希」,如此,便不是不很多,而是很多,此則非是,決非此處之語氣,且亦與牛山之木「非無萌糵之生」之喻不切應,故此改為不通也。

又「梏亡」之梏即是「桎梏」之梏。蔣伯潛寫為「牿」,認為同於「捁」,即攪也,解為「攪亂」,此亦不通。朱注「梏、械也」,仍寫為「梏」,不寫為「捁」。即使原是「牿」字,既同於「捁」,則此「揩」字則是「梏」字,不會是「攪」也。因孟子原說「梏亡」,又說「桎梏死者非正命也」。梏亡,梏死為辭,非攪亂之意甚明。

又孔子說「出入無時,莫知其鄉」,朱注解為「出入無定時,亦無定處」,是也。蔣伯潛解為「嚮」,同於「向」,亦非。孔子語的意思是說:心既是操則存,舍則亡,則心表面看起來好像是飄忽得很,其或出而放失,或入而實存,皆無定準,而吾人亦不知其存在於何處。此後兩語是指點語,亦是警戒語,不要認為真是如此渺茫也。其實心亦無所謂出,亦無所謂入,亦無所謂有定所可處。關鍵全在有無操存之工夫。你若能操而存之,則它即亭亭當當存在在這裡。你若不能操存而舍之,則它即亡失而不見。其實也無所謂亡失,只是隱而不顯耳。是故程子云:「心豈有出入?亦以操舍而言耳。操之之道,敬以直內而已。」此言是也。出入是以操舍而言。操則入而存,舍則出而亡。若就心自身言,無論操則存而顯,舍則亡而隱,皆總是自存地淵渟在那裡,並下可定其在何處也。

孔子言操存(此語不見《論語》),孟子此處言培養。此待培養之心即是純以理言的仁義之心,此處亦言「良心」,而此良心決不是康德所言的「良心」,乃是能自立法、自定方向之實體性的「本心」也(下文即名之曰[本心」)。此實體性的本心即是吾人之實性一一義理之性。由此實體性的本心所發之知(知道德上之應當下應當之知),即名曰「良知」(此非成功知識之認知機能)•良知知之,吾人即能為之,此「能為之」之能,孟子即名之曰「良能」(才),此是順良知之知而言之能,故此能是人人本有之能,是普遍的,一同的,一如心之為普遍的,一同的,實亦即是心之能顯發其自己之能。普遍一同是普遍一同到一切理性的存有(康德語),惟特就人而顯耳。如佛家雖言六道眾生,亦只以人為標準耳,故云「人身難得」。凡有理性的即有此心。既以此心為性,焉得既是性而可不呈現乎?焉得既是心而可無動用之力乎?焉得既有良能而心可下顯發而吾人又可下隨此良心之覺而即發為行動乎?故此實體性的本心即是神聖的心。現實的人不是神聖的,而此實體性的心卻必須是神聖的。惟在如何能培養而操存之而使之不放失而呈現耳。及其一旦豁然呈現,人亦是神聖的人。此即孟子所說「與我同類」之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之聖人。人雖有感性之雜,亦終可超化之而至乎聖人,非如康德所說以無限進程向之接近而永不能至也。康德不以自由的立法之意志為吾人之性(一切理性的存有之性),而自由卻又只是一個設準(一個有實踐必然性之主觀的假定)而下能客觀地被肯斷,不能智的直覺地被證明,因為人無智的直覺故。此則自由,自律,道德法則,以及實踐理性之動力,皆被弄成是虚懸的。若依孟子,則一切皆實。此則百尺竿頭進一步,广步是實踐地必然的,決無誇大處。不但孟子如此,孔子已如此矣。孔孟立教皆是認為此本心之實有是可以當機指點的;其所以可當機指點乃因其可當下呈現也。如當下不能呈現,還指點什麼呢?因可當下呈現,故又可操存而培養之,工夫有落實處,非如康德所言之工夫,只求人心如何能漸接近於道德法則也。

下面另舉一例說明操存培養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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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0 23: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 培養之重要

孟子曰:「無惑乎王之不智也。雖有天下易生之物也,一日暴之,十日寒之,未有能生者也。吾見亦罕矣,吾退而寒之者至矣,吾如有萌焉何哉?令夫奕之為數小數也,不專心致志則不得也。奕秋通國之善奕者也。使奕秋誨二人奕,其一人專心致志,惟奕秋之為聽;一人雖聽之,一人以為有鴻鵠將至,思援弓繳而射之,雖與之俱學,弗若之矣。為是其智弗若與?曰:非然也。」

順通如下:

孟子說:「你們不要怪齊王之不智!即使是天下最易生長之物,然若以陽光晒曝之只一日,而卻以陰寒凍錮之以十日則亦不能有其生長。吾得會見齊王之時少得很。吾會見他一次而退回來,而寒冷之者又來到他的面前。這樣,他雖如樹木有萌蘖之生〔喻其心光偶有發露〕,吾亦無如之何。令試以奕道為例而明之。奕棋是小道。但若不專心致志以學之,你也得不到。大家皆知奕秋是通國之善奕者。假使他教兩人學奕,其中一人專心致志,只聽奕秋之所指導,而另一人則心思分散,心中只覺得空中有鴻鵠將至,想把弓拿來繫上箭去射鴻鵠,這樣,他雖與別人同時學奕,他亦必比不過別人。他比不過別人,是因為他的聰明不及嗎?決不是的。只因其心思分散而已。」

案:不時常聽入之提撕,雖有一時之警覺(良心偶而一發見),亦終於是昏沈,行事不免七顛八倒(不明智)。故人必須親師取友,精進不息,使其本心易於呈現。本心呈現,義理作主,則人始有較高一層之價值,不徒以感性之愉悅為標準,亦下徒以利害之計較為標準。以下即盛言此義,真所謂「沛然莫之能禦也」。然「源泉混混,不舍晝夜,有本者若是」。以上確立「本心即性」即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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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7 17: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 生死以外較高級的好惡之可能
孟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辟患而有所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嘑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萬锺則不辨禮義而受之,萬锺於我何加焉?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宫室之美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令為妻妾之奉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失其本心,」
案:此三段文義理精闢,語法語意皆極順適,幾與今之語體文無大差别。然為一律,仍以語體文通之如下:

孟子說:「魚是我所喜歡吃的,熊掌亦是我所喜歡吃的,如果此兩者不可得兼而食之時,則我是捨魚而取熊掌的。生存亦是我所渴望的,義也是我所渴望的,如果此兩者不可得兼而有之時,則我是舍生而取義的。生存固亦是我所渴望的,而因為我所渴望的有更甚於生存者,是故我不作那苟且求生之事也。死固亦是我所厭惡的,而因為我所厭惡的有甚於死者,是故於生存有危險的患難之事有時亦是我所不逃避的。假使人之所渴望的沒有甚於生存者,則凡可以能使你保有生存者又有什麼不可以取而用之呢?假使人之所厭惡者沒有甚於死的,則凡可以能使你避開於生存有危險的患難之事者又有什麼不可為呢?由是則生而因為有時不可以用是以求生,由是可以辟患〔避開於生存有危險的患難之事〕而因為有時不可以作此事以辟患,是故人之所渴望的必有甚於生者,人之所厭惡的必有甚于死者。此一心志,不獨賢者有之,人皆有之,惟賢者能操存而不喪失之而已。

一杓飯,一碗羹,你若得之則生,若不得則死,可是假若有人毫無禮貌地呼叫著「爾」而把它給你吃,則不但你不受,雖過路之人也是不接受的。〔案:〈盡心下〉,孟子曰:「人能充無受爾汝之實,無所往而不為義也。」爾汝乃對人輕賤之稱。〕假若他更無禮貌地拿腳踢你一下而輕蔑鄙視地把它給你吃,則不但你不理,雖乞人亦掉頭不肯一顧的。例如萬鍾之祿,如果不辨別禮上義上應不應該受而即受之,則此萬鍾之祿於我又有什麼益處呢?你是為什麼而接受之?你為宮室之美嗎?為妻妾之養嗎?為所識的窮乏之人感戴於我嗎?你以前雖即餓死而亦不受一杓飯一碗羹之無禮之賜,而今卻為宮室之美而受萬鍾之祿!你以前雖即餓死而不受無禮之食,而今卻想為妻妾之養而受萬鍾之祿!你以前雖即餓死而不受無禮之食,而今卻為所認識的窮乏之人感戴於我而受萬鍾之祿!你之如此行為算得是什麼行為呢?此豈不可已乎?你這樣行為即叫做是喪失你的本心。」

案:此明生命的維持(生存)不是所欲的東西之最高限,生命之死亡亦不是所惡的東西之最高限。吾人固不能隨便輕生,但亦下能一切只為求生。除生之好死之惡以外,還有義不義的問題。有時義更是吾所好者,這就表示義之價值比生還高。有時不義更是吾所惡者,這就表示不義之壞此死還壞。好義惡不義之好惡即是好善惡惡好惡,這是比好生惡死之好惡為更高者。好生惡死是屬於感性的,是以幸福為標準的。好善惡惡是屬於理性的,是以道德為標準的。人皆有此好善惡惡之「仁義之心」的,不獨賢者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康德在《實踐理性之批判》中,開宗明義首先說第一定理云:
一切「預設欲望機能底一個對象〔材料〕以為意志底决定之根據」的實踐原則皆是經驗的,而且它們亦不能供給實踐法則。

第二定理云:
一切材質的實踐原則,即如其為材質而觀之,皆是同類者,而且它們皆處在自私或私人幸福之一般原則之下。

由此第二定理而來的系理云:
一切材質的實踐規律皆把意志底决定原則置於較低級的欲望機能中,而如果真沒有意志之純粹地形式的法則適合於去決定意志,則我們決不能承認有任何較高級的欲望機能。

案:好生惡死所好之生即是欲望機能所欲的一個對象,所惡之死即是欲望機能所惡的一個對象。而基於此好惡上的實踐原則皆是經驗的,皆不能供給實踐法則(道德法則)。一切經驗的,材質的實踐原則盡皆是同類的,皆在私人幸福原則下,皆依私人幸福原則而建立。因此,一切材質的實踐規律皆置意志底決定原則於較低級的欲望機能中。好生惡死即是較低級的欲望機能。好善惡惡即是較高級的欲望機能。如果「所欲無甚於生者所惡無甚於死者」,則根本不能有較高級的欲望機能之可言。基於較高級的欲望機能上的法則即是純形式的法則,即是道德法則,不從對象上來建立,純以義理來建立。由此法則來決定意志以從事於行動便是德行。依孟子,好善惡惡之機能即是仁義之心之機能。由此心而立實踐原則以成法則以決定意志之方向便是此心之立法性,依康德便是意志之立法性,意志之自律性(康德從意志說,不從心說)。康德之所說盡皆含於孟子之所說中,而孟子之所說更能落實而無虚歉,因孟子發於實慧,而康德則出於思辨也。虚實之辨見前第七第八兩段。

以上孟子所說,你必須注意「仁義之心〔舍生取義之心〕人皆有之」一義。此所本有之舍生取義之心即是人甚至一切理性存有之價值上異於犬馬者之實性。既然如此,此實性(此仁義之心)必須隨時當下可以呈現,因此可以當機指點,而提醒你作操存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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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 22: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扫描识别错误未及时校对出来,感谢Readbook朋友一一校对。但是现在已经过了编辑期限,无法在原贴上修改,特此列出校订如下。


第5楼:
“公都子以為當時論性者有種種說,皆不雷性善,何獨你孟子單言性善?”此句中[雷]字为[言]字。

[案:此段話是孟子確認性善之正說。]段:
[此一正說是先就人之為人之實情,也可以說,就一切理性存有之為理性存有之賢隋]最后二字当为[實情];
此段最后一句“故云:「或相倍蓰而無算者不能盡其v者也。」”当为[……不能盡其才者也]

[孟子說:「就人之為人之實情而言]段:
第6行[是非之心智也〔是非之,「同時是心之一動相]当为[是非之心智也〔是非之心同時是心之一動相]

倒数2行“這一超越的當然層上之王體非由道德實踐反顯不能見”当为[這一超越的當然層上之主體……]

第7楼
[孟子說:「牛山之樹木原是很好的。]段:
第4行“乃咸那樣光禿禿的,”当为乃成那樣光禿禿的,]

[孔子言操存(此語不見《論語》)]段:
第3行[(知道德上之應當下應當之知)]句中之[下]当为[不] ;
第8行[焉得既有良能而心可下顯發而吾人又可下]句中2[下]字当为[不];
第13行[而自由卻又只是一個設準(一個有實踐必然性之主觀的假定)而下能客觀地被肯斷]句中之[下]当为[不] ;
第15行[此則百尺竿頭進一步,广步是實踐地必然的]此句中之[广步]是[此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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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7: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弄成电子版,楼主可是积大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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