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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组谈判团交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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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00: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进入WTO终端解决机制的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开始进入临战状态。

  昨日,商务部、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组成的中国谈判小组飞抵日内瓦,与美国贸易谈判小组展开为期四天的磋商。

  此前的4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WTO终端解决机制提起磋商请求,发起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的诉战。

  昨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表示,这次美国申诉,除了对出版物市场准入表示不满外,还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几点诉求,“主要是对刑事处罚力度、美国产品进入中国后(知识产权保护)自动权产生时间和侵权产品销毁表示不满。”

  王自强表示,由于美国提出的请求在中国是由几个部门分别管理,所以这次谈判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舰队”来应对。

  昨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的副司长许超已随中国谈判小组抵达日内瓦。

  美方纠缠刑法条文

  在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初,美方曾提出4项诉求,但到了5月底,美方将4项诉求变成了21页详细的“质问书”。“其中针对版权保护这一块提出了28个问题。”王自强透露。  王自强认为,这次美国出其不意的申诉有点搅局的做法,“特别是对我国《刑法》第217条和218条有很大误解”,故意在法律条文上纠缠不清,尤其是对“复制、发行”的理解上争执不休。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美国指责中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太轻,中方进行了驳斥,指出为了加强版权保护已一再提高刑事处罚力度。“为此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把以前以违法金额所得作为处罚标准改为以侵权数量为处罚标准,而且把盗版光盘处罚数量从1000片降低到了500片。”王自强说。

  对于美方针对中国法律一再说三道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一位官员驳斥说:“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要考虑社会综合平衡,不能考虑单方面目的,尤其要考虑公平、合理和利益平衡。事实上,近20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市场准入成焦点

  此外美方关注的重点问题还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王自强说:“他们希望美国产品进入中国后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自动权。”

  对于市场准入的争端,目前中国享有图书、音像制品进口权仅仅限于中图公司、外文书店等为数不多的几家公司,美方公司也希望能拥有进口权。“但目前进一步放开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上海版权管理部门的一位人士称。

  对于这次磋商,分析人士表示了谨慎乐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说:“美国认为以前的一对一磋商没有奏效,希望通过国际组织规则来达到他们的目的,由于在程序上合法,我们也在积极应对,他们肯定还会进一步地施压、磋商,最后和平解决这个问题。”

  刚参加完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近日也表示,美方应该已经认识到,对抗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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