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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支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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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17: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产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韩国政府支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在政府支持性政策的作用下,韩国仅用10年时间就完成了从人均GDP1000美元向3000美元的过渡,顺利完成了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实现了经济的快速腾飞和长期持续发展。

  在政府支持性政策的作用下,韩国仅用10年时间(1977-1987年)就完成了从人均GDP1000美元向3000美元的过渡,顺利完成了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实现了经济的快速腾飞和长期持续发展。
  
  一、支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的阶段性特征
  
  依据产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韩国政府支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内向型经济发展为主。在这一时期,韩国主要通过销售美援物资积累资金,再大量投入电力、煤炭、水泥、运输、通讯等骨干产业部门以带动内需,实现经济复兴。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从进口替代工业化转向出口导向工业化,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轻工业。韩国政府自1958年起,开始从“进口替代”逐步转向“出口导向”的工业化政策。1964年韩国正式提出“输出立国”方针,一方面不断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另一方面出台了大量政策对出口企业进行扶持。在政府贸易推动政策支持下,韩国首先实现了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推动的经济增长,继而完成了资本密集型原材料工业产品的进口替代,并使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重化工业,实现产业结构高度化。20世纪70年代韩国选择重点发展重化工业来带动产业升级。韩国在1973年发布《重化工业宣言》,正式宣布集中力量发展比轻工业具有更高附加价值的造船、重型机械、电子、钢铁、石化和汽车等行业。政府把过去针对所有出口行业的优惠措施改为主要针对重化工业。在此期间,韩国60%以上的贷款、75%以上的工业投资都用于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
  
  第四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提出“科技立国”,重点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了改变国内技术开发能力弱的问题,韩国政府确定通过技术升级来提高出口产品档次。对那些在发达国家已属夕阳产业,但在韩国仍具有优势的产业(如纺织、水泥、石化、钢铁、家电、汽车、造船等)进行技术升级,提高国产化率与附加值,形成出口主力产业。对那些在发达国家正处于成长期,而在韩国尚处于引进、吸收阶段的产业(如精密化学、精密仪器、计算机、产业用电子机械、航空航天等),作为本国的“战略产业”,予以重点扶持。最后,对那些在发达国家处于开发阶段,而在韩国则处于萌芽阶段的“新兴产业”(如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作为积极发展的“未来产业”。
  
  二、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财税政策
  
  (一)税收优惠立法
  
  1967年,韩国政府制定《科学技术振兴法》,强化了税收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974年,政府颁布了《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税金扣除制度》,这是韩国政府为扶持重点产业而制定的一部直接税收鼓励法。1977年和1979年,韩国分别制定了《科研设备投资税金扣除制度》和《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制度》。
  
  1974年,为简化税制,韩国实行“关键部门的特别税收待遇”,重点部门有权在免税期、特别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三者中选择一项。免税期的规定为: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法人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投资税收抵免的规定为:对国产机器、设备投资给予10%的税收减免,非国产机器、设备的投资抵免率为8%。特别折旧制度规定了100%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重点产业是:钢铁、化肥、电子、石化、造船、供水、供气等行业。到1982年,投资税收抵免仅限于机械、电子行业,其他行业不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1986年,战略产业的特别税收优惠待遇被取消,特别折旧制度纳入普通公司税法规定,10%的投资税收抵免被保留下来,使用对象为节约能源、降低污染、改进安全与交通的机器,还有中小企业使用的机器。
  
  (二)鼓励技术创新
  
  1、在技术开发方面,韩国1973年颁布《技术研究开发促进法》,经1977年和1981年两次修改,不断趋于完善
  
  该法提出的主要优惠措施包括:免征年度研究开发非资本性开发的税金;减轻研究开发设备的进口税;免征企业研究机构不动产土地税;减轻投资税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技术研究开发预备金制度:企业向科学技术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在两年内任选一年,从该年度利润中扣除20%或销售额的1%免征税金。根据企业类型不同,相关企业可按照其收入总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年金,并可将其计入成本。在提留期的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研究设施等用途。3年到期时未使用的部分,应计入企业所得照章纳税,并加收该税金按年利率10.95-14.6%的利息。
  
  2、开发费用税收扣除与研究试验设备加速折旧
  
  企业专职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研究用材料费、国外委托教育培训费、技术研究费、公司内职业培训费用等,可享受所得税前的税收扣除。如果税收扣除额抵扣不足,可在5-7年内逐年结转。对于企业研究试验用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或税收扣除的方法。
  
  3、新技术开发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减免
  
  对企业研究所、产业技术研究组以及非营利法人等单位用于新产品开发,且国内不能生产必须进口的试验研究用物品,免征特别消费税。对企业研究所不动产免征地方税。为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服务人员,给予免征5年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对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及产业技术开发部门,进口用于科学研究或产业开发的物品,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以上有关物品中途不能改变用途,否则将追征减免的税款。
  
  (三)鼓励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
  
  1、技术转让所得税及市场开发减免制度
  
  根据韩国《租税特例限制法》,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的范围包括:对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本国人转让或出租该技术的所得,转让自我开发的技术工艺所得。对于转让给本国人的所得,给予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的待遇。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处理相关的行业,自其营业有收入的年度起,对其项目所得按照50%征收所得税。
  
  2、促进国内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对于将一定比例的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实行税收抵扣等优惠。范围包括:国产纳入扶持项目技术产品,符合要求进行登记的实用新型技术,获得专利的国内技术,非营利法人性质的研究机构开发的技术成果等。对以上范围的新技术产业化投资,在投资当年纳税年度中,可按照相应的比例在所得税或法人税中予以抵扣,或将其作为特别折旧计入成本。作为特别折旧计算时,特别折旧率为新技术产业化资产投资额的30%,使用国产材料的特别折旧率为50%。
  
  3、对技术集约型企业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
  
  范围包括:由科技部认定的新技术和通过招标确定的国内需要的技术项目;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研究所、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及大学的研究成果;产业资源部通过招标确认支持的项目;通过登记的实用新型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引进的国外技术等。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对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给予75%的减免;在创业期5年内,每年减免50%的所得税;在创业期2年内得到的不动产按照75%的比例减免所得税;在创业期5年内,减免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
  
  三、调整产业升级时期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在出口导向与重化工业时期,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调整导致社会收入分配状况恶化。韩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旨在增加低收入者福利的措施,其中包括税制改革,主要措施有:1967年实行了部分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增加税率档次(从5档增加到7档),以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同时提高工薪收入者的免税额。1971年降低了工薪收入者的税率,增加了免税额,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由原来的免税改为征收5%的预提税。1975年实行了比较彻底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但对储蓄与投资所得单独设计了税率。
  
  四、保护本国市场和扩大出口的政策
  
  20世纪60年代,韩国政府采取“个别育成”的方式,把有限的资金和外汇向大企业倾斜,以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口导向工业化始终是韩国政府一项重要的支柱政策。以装备制造业为例,韩国政府主要以促进国产化的方式来保护本国市场和培育本国的装备制造业的竞争力。1987年,韩国制定了“机械零件和材料国产化”第一个五年计划,明确提出了包括汽车、造船、电子等产业的机械国产化产品目录,共4542种,并制定了相应的国产化扶持政策。1992年,韩国制定了“机械零件及材料国产化”第二个五年计划,要求提高影响制造业竞争能力的机械零部件及材料的国产化程度,大大降低机械产品的贸易逆差和对进口的依赖,明确提出必须限期实现国产化的4000种机械产品,并制定了相应的金融、税收扶持政策。这些计划完成后,韩国重大装备进口依赖度由42%降到26%。
  
  政府采购政策也是保护本国市场的一项重要政策。对国产高速列车和核电站等公用事业装备,全部由韩国政府购买。在引进高速列车时政府规定,除按照合同规定从法国引进的10台列车外,其他的34台必须全部采购国产化的产品。对汽车、计算机产品,政府规定即使国产产品价格较高也优先采用。比如,2004年韩国财政部以每台1亿韩元(市场同类车价格的10倍)优先购买了50台现代公司新研制的清洁燃料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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