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288|回复: 7

[【刑事法学】] 案例讨论:犯罪故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6-2 15: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潘某在家一贯专横霸道,经常因小事打骂其妻李某,潘某与李某生有1个女儿,由于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思想的影响,潘某很想要个儿子传宗接代。为此,他多次与李某商量,要李某去外地再偷生一个。李某坚决反对。1998年6月,李某瞒着潘某去医院上了节育环。潘某知道后,对李某大为不满。1998年8月,潘某对李某说:“咱们一起去看一看自家地里的庄稼。”欲将李某骗至偏僻处强行摘除节育环。行至预定地点,潘某见四周无人,猛然将李某按倒在地,用事先准备好的帕子将李某的嘴堵住,用绳子将李某捆绑,连续在李的腹部划了四刀,在李肚子里翻找节育环,致李某当场死亡;李某死后,潘某大叫大喊:“完了,完了”并用刀割颈自杀,被当地群众送医院救活。
在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对潘某行为的定性,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并无杀人的故意,而是具有伤害的故意,结果其行为导致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潘某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只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请你对以上的意见进行评析。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6-2 16: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回应啊。我自己先来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潘某并无杀人的故意,而是具有伤害的故意,结果其行为导致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如下: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心理状态。其基本特征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相比,是两种有着显著区别的犯罪心理状态。
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行为人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从本案来看,首先,潘某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因为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性人,谁都能预料到在人的腹部连划四刀会造成人身伤害的结果,这一点潘某也是知道的。因此,潘某有伤害李某的间接故意。
李某死后,潘某大叫“完了、完了”,说明潘某并未预料到李某有可能死亡。潘某对李某死亡的结果并不“明知”,没有杀人的故意。潘某本应当预料到有可能导致李某死亡,但其未预料到,因此潘某对李某死亡的结果具有过失。
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才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简言之,即犯罪故意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不是。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前述潘某已经明知会伤害李某,但其取环心切完全不顾对李某的伤害。符合“放任”的特征。何为“放任”?即结果发生或不发生都符合犯罪人的意志。因此,潘某有伤害李某的间接故意。
潘某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其李某的死亡。而本案中,潘某在李某死亡后即自杀,说明李某死亡是违背潘某的意志的,潘某意在取环,令其妻生子。因此,潘某绝无杀害李某的故意,只能是犯罪过失。
综上所术,潘某对其李某有伤害的故意(间接故意),对李某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2 16: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认为应该是故意杀人吧,一般人都应该知道一个人腹部被多次刺中会造成死亡的后果,其应该清楚,但是在其无视这种后果,在被害人的腹部连刺四刀,其行为可推断出其有杀人的故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6 10: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且为疏忽大意的间接故意(应该预想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想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6 12: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无法之天于2007-06-06 10:39发表的 :
个人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且为疏忽大意的间接故意(应该预想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想到)。

没有“疏忽大意的间接故意”一说吧??

疏忽大意 是用来定义“过失”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6 15: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为在本帖3楼的跟帖深感惭愧,理论功底不扎实,造成此类笑话。
对于主贴所述案例,个人仍坚持(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害人死亡虽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但其在实施侵害时从常理上是能够预想到这一结果的,却置之不顾继续实施足以置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6-9 20: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案例最好结合案情分析吧。你说的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了。那就是过失杀人罪(应该预想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想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13 22: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主的分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23 20:07 , Processed in 0.251902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