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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理解占有制度——兼评江平《抢来的财产也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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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00: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访谈江老的文章《抢来的财产也应受到保护》一出,便引来众多评论。有人说江老观点不妥,抢来的财产怎么会受到保护。也有人对此观点持赞同态度。本文试就占有制度的理解和江老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先说说占有制度。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一般认为,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如专利权)不能成立占有。《物权法》便有5个条文对占有制度进行了规定。
??占有的分类有多种,必须能够准确区分每种分类。比如,按照自主占有(有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和他主占有(有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分类,盗贼对盗窃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按照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分类,保管人是间接占有,寄托人为直接占有。按照有权(有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分类,基于所有权、留置权、地上权、质权、典权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可以细分为善意占有(不知道自己无本权之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进一步又可细分为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还可以有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之分。
??为了鼓励交易,一般认为,占有可以产生事实上和权利上的推定,这就是占有推定原则。即推定占有人在事实上是自主占有,免除其取证责任,进而将占有和本权分开来给与法律上的保护;推定占有人对物行使的权利合法。正是基于占有的推定原则,江平才说出“抢来的财产也应当受法律的保护”,这句话的大前提是在民法的背景下说的,是说在民事领域中,即使是抢来的无权占有的财产,法律上在其受到侵害时当然应该保护,而不是放任不管。
??占有是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的侵害。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物权法规定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至于对抢来的财产,物的实际上的权利人当然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保护自己的物,这些权利即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还包括确认权利的请求权。而且,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除物权法规定的权利外,刑法、行政法等当然可以来对侵犯原权利人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也即物权法规定的“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善意占有人本身是不知道自己无本权的占有,故而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在占有财产受到损害时,善意占有人并无法定的赔偿责任(相反,恶意占有人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而且,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和孳息时,法律也赋予其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
??另外,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一年的行使期限,这个相对短暂的行使期限即使过后,其实也并不影响原物权利人相应权利(物权法中无明确规定行使期限)的行使,这也体现了占有和本权区分保护的原理吧。换句话说,占有人基于占有提起的占有之诉实际上是维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而本权之诉是为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不同,行使中也两不妨害。如果占有人是有权占有人,既可以提出占有之诉,也可以提出本权之诉,或者同时提起。
??
??下录江平《抢来的财产也应受到保护》原文:
?? “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日前表示,对没有合法权利来源的私有财产,物权法也照样应该予以保护。他强调,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的“非法”是指没有合法权利来源,而刑法的“非法”则是指“使用非法手段”。 
??香港《大公报》报道,在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曾广泛存在是“保护合法财产”,还是“保护财产”的争论。江平今天在西南政法大学作《中国物权法立法思维冲突的分析》演讲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的“非法”是指没有合法权利来源,而刑法的“非法”则是指“使用非法手段”。 
??江平解释到,没有合法权利来源是指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它合法原因而占有财产。而没有合法权源财产的取得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法取得,另一种是善意取得。江平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应该得到保护,因为物权法只确定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不确定物的来源问题。他举例说,某人将不属于自己的名画出售,买主对此不知情而购得,买主对画的占有就不是合法占有,但因为买主购买时不知道卖方没有出售名画的权利,根据民法的“善意取得”原则,买主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江平认为,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思维应当是市场的思维,要促进交易进行。但是,由于在市场交易中,很难要求交易人去了解交易物的权利归属和变动状况。如果对此强硬要求,则会迟滞交易过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而善意取得制度则能够避免此弊端。 
??此外,由于物权法有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使命,所以,对财产占有的事实状态,物权法也应该给予保护。说到这里,江平用到“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这句话概括自己的思想。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物权法中某些规定为非法侵占国有财产提供了方便,并质疑物权法是否对非法财产也要保护。那么,保护非法财产是否会助长侵占国有财产行为?江平认为,除物权法外,还有刑法、行政法等来对此进行调整和规范,所以,对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是能够起到打击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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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22: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我家里穷,我就去抢劫,抢到的在兄弟姐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兄弟姐妹,就完成了财产转移?那被抢劫的活该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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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2: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赃物还是追缴的。

但是,确实不知情且通过合法方式支付合理对价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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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31 17: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hufucopy于2007-05-30 22:12发表的 :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我家里穷,我就去抢劫,抢到的在兄弟姐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兄弟姐妹,就完成了财产转移?那被抢劫的活该倒霉?

再次希望,理解占有制度,不要仅仅局限于从被抢劫的人的角度来看问题。
民法中,抢来的财产也应受到保护,重点是保护财产(尽管是被“抢来的”),而不是保护“抢劫”本身。抢劫主要由刑法保护。
抢来的财产,如果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兄弟姐妹”,是其有意而为。根本不是针对“抢来的财产”推定权利的占有人向恶意侵害自己“推定权利者”之物的保护权利的行使,当然不属于江平所说的情况。
“抢来的完成了财产转移?”,无权处分能否完成了财产,还不清楚吗?
“那被抢劫的活该倒霉?”,用刑法保护不就行了。民法中也可以基于原物请求保护啊?
最后,再次真诚希望,要用法律人的思维去思考法律问题,要分清问题是在哪个语境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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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9: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那假设抢劫人把赃物卖了,那买到的人怎么办?

你的希望是好的,可惜我不是法律人,只能用普通人的观点来请教和看问题,谢谢兄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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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31 23: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那假设抢劫人把赃物卖了,那买到的人怎么办?

回答:
先明确一个前提,对于通过抢劫违法取得的财产,抢劫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赃物的所有权人不变。
再来看把赃物卖了,所有权会如何变动的问题。
显然,抢劫人为物的无权处分人,根据物权法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的;2、以合理价格转让的;3、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的。”这便是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回到问题本身,便要分清买到的人是否善意。具体来说:在公开场合支付合理价格便可推定善意;以极低价格购买的便不是善意。前者,买到的人取得物的所有权(而且是原始取得,原物权人只能向抢劫者行使权利),后者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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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3: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这句话时,中国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现状不能被忽略。“权力”正当壮年,“权利”才刚度过哺乳期,开始过“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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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3: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法律兄,你的分析让我更清楚了,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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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01: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法律初学者于2007-05-31 23:24发表的 :
好吧,那假设抢劫人把赃物卖了,那买到的人怎么办?

回答:
先明确一个前提,对于通过抢劫违法取得的财产,抢劫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赃物的所有权人不变。
再来看把赃物卖了,所有权会如何变动的问题。
.......
楼主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有些问题,赃物在民法上又称脱离物,善意取得在此是难以是同的,在物权法上规定,对于赃物即使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的交易,原权利人仍有取回权,但这个权利受到消灭时效与支付对价的限制。
对于楼主说的占有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占有是种事实并不是一种权利,民法在保护其时有一种维护现状的意义在里面,这种理念更胜于因为基于占有的推定效力,这在他主占有人行使占有请求权时比较明显,再者在一般请求下民法是推断行的行为人取得的现状是合法的,这也是占有可以保护的另一个原因。如果法律推定行为人的现状一切都是违法取得的,这时恐怕怎么说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在刑法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法律推定行为人的财产是违法取得的。所以江平老师的这句应该做些修改,叫不知是否是抢来的东西应受保护。如果早知道是抢来的,有关部门早就去找他玩玩了。
楼主的占有精妙论断本人大部分都赞成,笔者对其的法律素养非常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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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5 23: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junzhi 的精彩点评.
不过"占有是种事实并不是一种权利",可否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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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17: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法律初学者于2007-06-05 23:52发表的 :
感谢junzhi 的精彩点评.
不过"占有是种事实并不是一种权利",可否指点一二
在理论上,占有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日本民法中,占有就规定为一种权利而非一种事实,而在德国民法中,其将规定为是一种事实。在我国理论界,通说也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是一种权利,楼主在一开始是谈到了将占有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实这就是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试问如果占有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何来有权和无权之分。
占有虽然是一种事实,但受法律之保护(原因如笔者上帖所述),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为一种法律关系,得以让与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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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20: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
既然都是抢,为啥厚此薄彼?逻辑上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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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9 01: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诸位讨论甚好,本人没有研究。只知道占有制度很复杂,Savigny的Das Recht des Besitzes 第七版洋洋洒洒的有七八百页。搞得我看到占有二字就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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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1: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elibaba于2007-06-07 20:35发表的 :
“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
既然都是抢,为啥厚此薄彼?逻辑上通吗?
真是一言中的,笔者也认为“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的说法不尽合理,非法取得的财产是很难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的,江平老师的这句话应该是在特定情形下讲的,应该说是不知是否是抢来的财产不能随便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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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2: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提有个假设是“抢”,后面的论述建立在不知是“抢”的基础上,如果知,财产的权利已被动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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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01: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本人对报导的理解, 江平教授的本意是:来源没有法律依据的财产也应该受到保护。 他解释的十分清楚:没有合法权利来源是指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或法院裁判以及其它合法原因而占有财产。他还说这些财产的取得包括善意取得和非法取得 。 引起歧义的关键就在后面这几个字 : 非法取得,字面上理解往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取得。  如果这样解释的话,似乎江老难以自圆其说了。  个人觉得所谓非法取得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取得。 就是说法律即不规定,也不禁止,有空白,因为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 那么如果物权法仅仅保护有合法取得的财产就显得有失偏颇了。  从一个纯实用主义角度来讲,保护没有法律依据的取得也是方便生活的需要。
因为我们谁也不会把所有的发票都保留;也不可能在收到红包以后还要对方打个证明。 这些财产的取得是合法的,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如果对这些财产不予保护的话,会导致生活大大复杂化。  保护没有法律依据的财产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不冲突。 江教授说过了, 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范畴不同,规定不同,后果不同。 其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有条件的,就是与收入不相称的“巨额”财产。 仅仅“来源不明”是不构成犯罪条件的。  

至于江平用到的“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 抢走”,他想说的也许是, 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要通过合法手段剥夺。 要不,就是江老想用色彩强硬的语言来引起公众的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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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18: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绕过来绕过去真的很有意思,为什么一些宪法学者、法理学者会跳起来讨论物权法?其实江老的这个“抢”字很妙,没有人真得会去干如物权法描绘的哄抢等非法行为,那些财产都通过形式上是合法或者含含糊糊说不清的手段变成了私产,物权法要做就是保护这些“权源”不甚明了的财产,让其事实上的占有变为合法,更何况这些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是不会出现的,没有人来主张权利,或者将来真的立了什么法,有人来主张,那么眼下可以从容的转来转去,就变成了善意第三人,又冠冕堂皇的得到了保护。所以,占有,并且是真真切切的事实上的占有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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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20: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信任、幽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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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22: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哪里有江平先生的原文吗?本人想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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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10: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小问题
甲知道乙抢了丙一只手机,于是又从乙手中抢来,乙受到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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