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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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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11: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乙两车相撞,造成路人丙受伤,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现丙诉甲、乙承担赔偿责任
问甲、乙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在关键看甲、乙两车相撞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从而导致路人丙的受伤,对于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这一概念,法律没有明确的加以区分,只能在理论上各执一说,莫衷一是。
  如果从否认直接结合的角度来看,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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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11: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p42-45相关内容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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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30 10: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这种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实践中还真是不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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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19: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举个间接结合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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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6 01: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的说就是甲车有A行为,乙车有B行为,危害结果为C,不特定偶发或其它因素为X,则直接结合为A+B=C;间接结合为A+B+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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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21: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就本案,笔者出示一下最高院民一庭意见: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单独侵权时,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赔偿权利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坚持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干预,但其他共同侵权人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干预,但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侵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当从判决总额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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