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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合作严打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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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09: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火热的股市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如杭萧钢构(行情论坛)股价暴涨涉嫌股价操纵、基金“老鼠仓”被曝光等。为此,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无疑对此敲响了警钟。

证监会在《加强投资者教育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的通知中指出,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一线监管,继续强化对内幕交易和操作股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严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证券法》中明确禁止内幕交易,但由于目前股市行情火爆,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禁不住利益诱惑,利用内幕信息攫取私利。在目前市场情况下,证券会发出通知强化监管,对违规交易者是严厉警告。证监会作为服务型监管者,此举也是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重中之重落到了实处。

他表示,在市场越是活跃的时候,其蕴涵的法律风险也越大。其中的诸如抢跑道、“老鼠仓”等风险问题,暂时被行情火爆所掩盖。但是,一旦行情回落,一些法律风险、法律纠纷就会浮出水面。

来自监管层的一位人士也表示,随着市场的火爆,目前花在调查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上的时间逐日增多,构成了工作中的大部分内容。据了解,中国证监会稽查二局虽然担负重任,并被赋予了查封、冻结银行账户等方面的权力,但实际上,一些违规行为查处难度极大。

刘峻海具体分析了当前内幕交易案件中查处的一些难处。首先是证据发现难。因为现在是依法行政,如没有适当证据怀疑投资人从事内幕交易行为,很难采取什么限制或跟踪措施。从某种角度说,这纵容了犯罪分子。因为他们一次内幕交易行为就可以挣很多钱,一般不会等到有关部门来监控时,再留下一些内幕交易的证据。

其二是查处难。由于内幕交易涉及面广,行为也十分隐蔽,这也就是内幕交易查处案件至今屈指可数的原因。国外市场常采用辩方举证的方法以克服监管部门在查处方面的被动,国外的现实案例证明,违规交易者很难轻易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最近,监管部门也开始引入该规则。如证监会表示,在上市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重大事项期间,证监会如发现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常联动,或存在澄清公告与其后申报材料表述的事实前后不一致的,将要求上市公司及各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对不能充分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证监会将在审核中实行冷淡对待。

其三是执法成本高。现在监管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执法机制,如证监会行政执法阶段的材料,还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证据;公安机关完成证据转换还得重新调查,这样时间和精力都耗得过多。如果能够做到两个部门之间无缝的证据转化,执法成本将大大降低。

其四是公安机关立案门槛过高。目前立案调查的前置程序是必须有初步犯罪事实,但问题是要找到犯罪事实就必须调查,可立案后才能正当开展调查。这种僵硬的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在协同证券监管单位办案中不能以调查取证的身份,而只能以维护秩序的名义开展调查。这无疑提高公安机关立案的门槛,不利于打击隐蔽性极强的内幕交易行为。今后应该允许公安部门在行政执法启动之时,就可以协助监管部门调查。

其五是违法成本低。《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有多部门配合,在法规建设、执法合作、执法力度等方面努力,内幕交易才可能大大减少,市场才可能更加公平、公正。”刘峻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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