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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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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3: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6日,重庆市交警总队公布了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数据,新的赔偿标准从今年5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期间执行。按照2006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7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74元计算,从今年5月起重庆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年)分别为231400元和57480元。

用白纸黑字,把同是父母所生的同样活蹦乱跳的生命,因出生的地区不同、城乡不同和后来居住的地区不同、城乡不同,就身体的价格也不同,写在纸上,当作法律、法规,大摇大摆地去执行,我不知道世界是否还有第二个这样的国度?重庆口口声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与时俱进”……但是这一“同命不同价”,就算不上以人为本,也算不上与时俱进……因为,这还是几十年前的观念和做法,把一部分人送上“天堂”,把另一部分人打入“地狱”。

不跟国外比,那样会被某些顽固们说成“不爱国”,好像在丢自己国的脸。但是,自己跟自己比,就好了吗?同命不同价,至少从三个角度打了自己国家的脸:

一是打了法律一耳光,否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通事故,有个责任的问题。既然责任问题,就应该天经地义地让那个责任人负责任。又由于人和人的机遇是不同的,创业的能力也是不同的,一旦肇事能否赔偿得起就成了问题。但是,这是事实上的,现实中的难,他(她)可以由于种种原因而赔偿不起。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出自公权力又代表公权力,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城里人多少多少,农村人多少多少。这,不是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了个玩笑,打了法律一耳光,又是什么?

二是遏制不住事故。近年来,中国因交通事故每年都死亡十来万人,比美国打一场伊拉克战争死亡的人多得多。这里面,原因很多,但无论如何离不开对责任人惩罚太轻,不足以震慑住拿生命不当生命的行为。有的司机撞了人,宁愿抹回车去重撞,把人压死,也不马上停车,对人抢救,有他(她)道德上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法律、法规为他们撑了腰,同命不同价。

三是制造了新的收入不公。同命不同价,是赤裸裸地人为地制造收入不公。人好不容易生个孩子,养那么大,遭遇了交通事故,有的因此成了富翁,也有的还那么穷,虽然谁也不愿意靠这个致富。另外,现在同命不同价还已经远远超越了单纯的经济收入问题了,它还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文化问题和国际形象问题。

明摆着,同命不同价违反了宪法精神。然而,就是这么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的混蛋逻辑,居然长时间地得不到纠正。而且火上浇油,还被有些地方,如重庆等,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主题之后,依然悠哉游哉地当作好事去干。

和谐社会,首要前提是法律面前真的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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