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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某些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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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2 0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观点不成熟,请版主删除,并扣去所加威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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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01: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习斑竹啊。鄙人去年去英国读了硕士回来,看了你的文章。冒昧地说一句,你是中国内那些垃圾文章、著作的毒太深了。国内学者的观点大多是井底之蛙,翻译介绍西方的东西也大多是过时的或不入流的,比如丹宁之类。建议到westlaw或lexis找些近几年的文章、著作读读,当然也有一些经典非读不可,如J. Raz的"The Rule of Law and itsVirtue" (1977)93 LQR, pp. 195-202,对于法治的内涵解释得非常经典,看了你就知道国内那些文人谈的法治根本就是瞎扯淡。遗憾的是这篇文章网上没有找到,国内也没有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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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6 18: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的你就翻译出来不就行了,也好为繁荣国内法学做贡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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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0 21: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不要喝了几口洋墨水就不知道你家住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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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22: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鄙人,卑鄙之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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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2 20: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确是被毒害的太深了,当然包括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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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2 21: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上述思想不过是转折时期的法理学而已。其学术性非常浅显。早在部门法中已经超越了上述思想。所以,对国内法理学的水平实在不敢恭维。学法理的部门法没搞清楚,就指东打西,令人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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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3 13: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sdwzk于2005-10-12 21:53发表的:
其实上述思想不过是转折时期的法理学而已。其学术性非常浅显。早在部门法中已经超越了上述思想。所以,对国内法理学的水平实在不敢恭维。学法理的部门法没搞清楚,就指东打西,令人汗下。

楼主的功底与眼界确实存在问题。
但这后面的话我是万万不敢苟同。

法理学法哲学乃是对最更本的法律现象之批判性反思,缺失这一深刻反思,法律学将成为一门不折不扣的技艺学,而如楼主这样的部门法人也将沦为“法匠”,而非法律人。

国内法理理论积淀与问题意识的不足乃是人所共知,但近年来译著频出,法哲学界关键性之文献已多有中文翻译,研究水平亦有长足进展。若谈法理之影响,如浙大林来梵之规范宪法学力倡“法教义学(legal dogmatics)”之研究方式,恢复宪法学作为一门规范解释学的学科,力排当下宪法学政治学附庸之倾向,楼上兄台敢说法理无用?

鄙人以区区本科之学历,愿与楼上兄台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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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4 09: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同意LITTLEKID兄的观点。
虽然主流法理学界的观点在某些较深入接触过西方法学的朋友眼里确实十分陈旧、落伍,但是,法学真正从专制思想的桎梏中解脱出来才二十年,传统意识形态的力量是极其巨大的,而法学理论体系的革新与沿革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其发展与演变必然是在已有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的扬弃和深化。
诚然,可以指责中国法学的落后,但是,如果自己一无建树却只知道对中国法学冷嘲热讽,在下以为这种做法是十分不道德的。这个二十年,在包括江平、贺卫方、邓正来等法学界前辈以及吴敬琏等其他学界诸先生的努力下,中国的法学理论与法治状况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无视这些成绩是一种盲目的无知。
所谓毒害一说,也实在不妥,如果抛弃已有体系,在一片白纸上重建新的所谓发达的法学理论体系,根本就是痴人说梦。即使现在所谓最先进的西方法理学,现在难道就已经完美、没有任何需要改进的东西了么?在下觉得,不管中国学人还是外国学人,可以痛心,可以提出建议,可以指出中国法学的不足;但是,如果只有谩骂和嘲笑,那么最终受到侮辱的,不但是中国法学,同时还有这个谩骂者和嘲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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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5 12: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出身自事务部门,所以,喜欢就事论事。但我认为7楼的兄台起码混淆了一个事实——译著的增多不代表国内法理水平的提升。同时,我也要提醒8楼的兄台,您所列举的几位只有邓正来教授是纯正的法理学者,法理学者的地位,尤其是学术地位取决于经典著作的引用率,但请诸位看看学术论文有多少引用国内的法理著作呢?国内的法理著作有多少堪称经典呢?国内的法理学者除了搞翻译和转行(谈司法改革凑热闹)之外,都干了些什么?这就是水平的展现。同时,我对7楼兄台对法理学的认识深感担忧——法教义学恰恰不是法理学的核心部分。但我尊重8楼兄台的态度——谩骂和嘲笑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当然,我的法理知识纯属自修,所以,谈法理不是我的专长,如有错误,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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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5 19: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sdwzk兄,在下以为,阁下混淆了法理学的发展与法理学经典著作的出现之间的关系。诚然,经典著作出现与否可以作为衡量一门学科的发展,但没有经典著作并不代表该学科没有进步。
举例言之,要说经典著作,整个中国法学界又何尝有所谓的经典著作出现过,但是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制状况难道就没有发展么?
答案明显是否定的。要知道,90年代中期我们很多人在谈论的还是要法治还是要人治,程序正义更是无从谈起。但是今天,我办案所接触的许多公检法部门的人员也口口声声程序正义了。

P.S. 阁下没有看清楚我的论述,首先,我谈的不是法理学的发展,而是整个中国法律环境或者说法治环境、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中国法学整体的发展,这里我再举个例子,什么时候您有空逛法律书店的时候,用02年之后出版的高校法学教材去对比95年之前的法学教材,您就可以明显看出学问的进步来(这个进步是在与自身的比较之上的结论)。其次,邓正来也不是纯正的法理学者,正如哈耶克不能说他是个法学家或者纯正的经济学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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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6 22: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应sdwzk兄:兄台听过法律教义学这一概念,想必对法理学也有一定的了解,教义学就是规范解释学,乃法律学之根本方法。

在林来梵之前国内宪法学界却可以无视这一基本方法,心甘情愿沦为口号政治学的婢女,完全地失去其作为一门规范解释学所应有的品性和深度。而能将这一现象放到法律学基本方法层面进行反思,与反思者在法理学及法律哲学层次上进行的自觉批判存在相当大的联系,若无这种对于法律学根本方法的批判性思考,是很难洞析问题所在的。法理学或者法哲学,总是力图在法律之外来看法律这个现象,所以这正是部门法所欠缺的。“法律教义学”确实并非法理学的核心部分,但诸如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之类的下位概念并无方法论上的深度自觉,难以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和检讨,试看当下热闹非凡的民法法律方法论探讨若失去形而上的法律理论作为其基础,其思考的深度是值得怀疑的。

另外,法学作为舶来品的一种,译著当然是相当的重要,先贤尝有言:我们先得跟着说,会说了之后才可以接着说。翻译虽然过了二道贩子,不免失去精当的表达,或者干脆是误译(比如翻译正当性(legitimacy)为合法性(legality)、法教义学为法律教条主义、罗尔斯的“反思性平衡”为“反射性平衡”)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啃原著无疑是件颇为头疼的事情,鄙人就有切身的体会,母语毕竟学了二十余年,阅读的速度高下相去太远。故译著对于繁荣法理学研究无疑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学术品格的上升。

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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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0 12: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陈词滥调,不过1楼的兄弟啊,你在英国读的什么说是啊?说来听听?
兄弟在英国的时候,听说英国的硕士是最拆烂污的,看来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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