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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利益各方博弈格局中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存在某种共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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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0 07: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管理学中的监管理论,监管机构的设置是为了保证监管对象按照制度预
设的方向和轨道运行而设置的,这是监管机构自身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如果被监
管对象严格遵循制度预设的方向和轨道运行,监管机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因此,监管机构在母体机构对自己监管不严时,存在为了自身利益而在一定程度
上放纵被监管对象,并利用被监管对象为自身谋利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建立监管机构,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而只是权宜之计。
目前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存在类似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部门和建
设部门也是目前房地产市场混乱的受益者之一:一是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会因此受
到上级的关注,得到更多升迁的机会; 二是可以以加强监管为名,向上级多要些
人车的编制和钱财物资;三是可从被监管者身上进行寻租,一方面在房地产商面
前私下卖人情 ,使市场适度乱下去,另一方面就可以从上级那儿继续得到越来越
多的好处。(从最近我国房地产监管部门的变化和查处的一些刑事案件可见一斑
。)如果再设置监管者对监管者进行监管 ,也会存在如上的共生问题。
解决的根本之道,是要系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采取釜底抽薪之策,不要
用头痛医头的方法。
把房地产市场对照其他各类正常的商品市场可以发现其特殊之处,再有针对性地
寻找纠正的办法。个人直觉上认为,基本住房问题〔必须的生存空间〕如食盐一
样,属于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其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必然低于1,甚至大大低于1,
即不管房价涨多高,市场对基本住房的需求变化不会很大。借鉴历史上对食盐管
理经验,对基本住房和非基本住房分别进行管理,基本住房实行政府建造和管理
,追求的是社会效益;非基本住房交由市场运作,追求的是经济效益。
在住房问题上,我们政府应该走一个否定之否定的道路:原来政府建造住房并提
供给自己的职工;实行商品化后,全盘否定了原来的做法,居民住房全部由市场
提供;现在要再行否定,要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即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其自身能
力难以获得基本住房的公众,提供必须的生存空间(基本住房)。目前的经济适
用房政策是针对这一社会群体的,但建议进行彻底的修改:即所有经济适用房全
部由国有企业承担起来,运用国有资本和全民资产,为社会弱势群体谋福利,保
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权(拥有必须的生存空间权利),将用全民资产赢得的利润用
来贴补这一块支出,而不是给自己企业职工发放垄断福利。同时对这一公益事业
的运作要建立完整的社会监督环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由这一政策的受益者和房地
产全部市场化的受害者行使对这一政策的最终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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