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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红头文件竟然上了烟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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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9 17: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委办公厅红头文件竟然上了烟商广告






  2007-05-18  本报记者:王文志 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堂堂省委办公厅的红头文件竟然作了烟草公司的广告。山东省济南市一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为了宣传公司卷烟的高贵身份,烟草公司竟然将省委办公厅的文件搬上了他们的广告!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记者日前在山东省济南市的数家商店里看到了这则引人瞩目的广告。这是山东将军烟草集团的一种新品香烟的广告,这则广告的中部赫然写着“山东省接待用烟”,同时在广告的右下角,大约有1/4的画面,山东省委办公厅的一份文件被原文贴印在广告图案上,这份文件称,同意该品牌的卷烟作为山东省接待用烟,落款为山东省委办公厅接待办公室。
  省委办公厅接待办公室对该品牌卷烟的一种内部认可,如今却变成了该烟草公司炫耀的资本,并在烟草广告中原件刊出,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广告?
  记者带着疑问找到了山东将军烟草集团,该集团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将军烟的营销归山东中烟工业公司负责,这个问题应该找山东中烟了解情况。
  随后记者来到了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值班室的一位负责人在看了这则广告后惊讶地说:“这不是有毛病吗?怎么能这样做广告呢?这个广告存在的问题比‘南京的局级享受’广告还严重。”
  他所说的“南京的局级享受”是指去年曾一度引起全社会舆论广泛质疑的一则烟草广告:当时在江苏省南京市机场高速公路上,某卷烟厂架设的一块广告牌上赫然写着“至尊××——厅局级的享受”,“至尊××”是该卷烟厂生产的一高档卷烟,每包售价高达100元人民币。
  但是山东中烟工业公司营销中心的基先生却表达了另一种看法,他对记者表示:“这种做法已经不是新闻了,行业内经常这样操作。”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部分烟酒广告中时有“某地区接待用烟(酒)”的说法出现,中国政法大学谭秋桂副教授认为,这类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不久前,2007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开幕前夕,重庆诗仙太白酒厂在其产品的广告中曾打出“市政府接待专用酒”的广告语,重庆市工商局对此进行了查处,并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重庆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季平曾就此事对媒体表示,重庆诗仙太白“市政府接待专用酒”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图为张贴在济南街头的一张将军烟草集团的广告。王文志摄)


http://jjckb.xinhuanet.com/yw/2007-05/18/content_495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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