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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WTO中的博弈定位:建设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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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9 15: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为各成员多边博弈提供了一个大舞台,然而,由于WTO成员在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经济实力、产业结构等基础条件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各个成员参与博弈的能力大小及受益多少的迥异。中国作为WTO新成员,作为一个尚处于体制改革攻坚时期的发展中大国,应在WTO多边博弈中担当建设性角色。中国参与WTO多边博弈必须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同时考虑其他成员的利益诉求,通过博弈寻找到所有成员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一、WTO:多边合作博弈的大舞台

  作为WTO这套博弈制度安排的核心和主体,凝聚在WTO诸多协议中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规则和运行机制带有明显的博弈色彩,处处体现了这套制度安排是世界各国贸易政策从非合作走向多边合作博弈这一本质。其中,非歧视性是最根本的原则。与此相反,互惠是在国际多边谈判中使用的一种为取得自由化和就进一步细化多边行为准则达成一致的工具。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则被认为是通过执行非歧视原则和其他互惠性行为准则而追求的目标。在这方面,透明度和通知原则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以“囚徒困境”来进一步说明WTO制度安排实现多边合作博弈的运作机理。
  在“囚徒困境”中,在WTO制度安排的约束下,依据互惠原则,两国都必须接受WTO协议的约束,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互惠互利地减让关税以实现自由贸易,从而达到“纳什均衡”。显然,这是一个通过WTO提供的制度安排将非合作博弈转变为合作博弈,最终实现两国共同获益的过程。如果考虑到两国之间合作的长期性以及关税减让所必然带来的贸易扩大效应,经过多次重复博弈之后两国社会福利水平最终还会整体提高。
  但是,WTO内的博弈并非是两者之间的博弈,而是多边博弈,以上两者之间博弈所达到的“纳什均衡”是否同样自动适用多边博弈后的情形呢?显然,如果没有进一步合作制度约束的话,是很难实现的。以三者博弈为例,如果A国和B国、B国和C国以及A国和C国都达成互惠关税减让协议,存在3个“纳什均衡”。但是如果A国与B国达成的协议比A国与C国达成的协议更优惠,从而损害C国的利益,必然造成C国对A国的报复或惩罚,从而使得A国与C国之间的“纳什均衡”遭到破坏。同理,A国与B国、B国与C国之间的“纳什均衡”都有遭到破坏的可能,这就是所谓的“双边机会主义的威胁”。倘若要避免这种“双边机会主义的威胁”,使得多边博弈也能够实现合作、有效、共赢的“纳什均衡”,就必须存在另外一种制度,以约束博弈方消除在其他博弈方之间的歧视待遇,以确保双边“纳什均衡”转化为多边“纳什均衡”。显然,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这一愿望成为可能,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就是一种旨在要求WTO成员实施任何贸易政策对其他所有成员都必须一视同仁,而不能把成员分为三六九等、有轻有重、厚此薄彼的制度。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下,处于“纳什均衡”状态下的任何一个博弈方如果实施差别待遇,就意味它必须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显然这一做法所支付的代价要远远超过其从实施差别待遇中的获利。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下,任何一个WTO成员都愿意维持互惠协议下的双边“纳什均衡”,如果所有成员都这样的话,所有这些双边“纳什均衡”将同时适用于多边博弈。因此,只有当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原则同时存在时,WTO成员的多边博弈才能长期稳定和共赢。
  但是,根据博弈论,上述互惠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将面临一个严重的合作信心问题。也就是说,任何一个WTO成员都有可能通过欺骗和隐瞒等手段采取高于纳什均衡状态下的关税,借此获得额外的贸易收益。怎样防止WTO成员单方面的这种机会主义情形呢?WTO并不是借助于外部力量的监督和处罚,而是借助于成员之间的自我约束机制--贸易政策审议(透明度原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原则)。前者旨在防止成员采取“暗箱操作”或歧视性贸易政策,以保障合作博弈均衡不被侵蚀和破坏。后者可以看作是保障合作博弈的一个“触发器”策略,即任何一方如果擅自单方面地背离合作协议,WTO授权遭受损害的一方采取报复等补救措施。更为重要的是,裁决是自动生效的,而且采取“反向协商一致”(即只要有一方同意,就要进入专家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就会自动启用)的通过原则,争端解决的权威和效率得到大大维护。用博弈论的语言来描述,即大大强化了博弈方之间威慑和约束的“可置性”,在中止减让义务和贸易报复等补救措施的授权下,WTO成员合作能够永远实现,因而,无效率的“纳什均衡”能够长期避免,互惠原则也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不仅如此,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还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WTO鼓励协商、调停、调解和斡旋等政治手段,而且在整个争端解决过程中可应争端方的要求随时达成庭外解决,显示了其“二次谈判”的性质。用博弈论的原理来说就是确保成员不要背离最优贸易策略组合。第二,WTO采取赔偿和授权报复两种选择方法作为最后强制执行的手段,充分体现了该机制的最重要功能,即主张成员在寻求最终多边救济方式之前努力排除任何单边行动,因为单边行动会使各成员退回到纳什均衡的无效率福利水平。
  由此可见,WTO为其成员的多边合作博弈提供了一个大舞台。在这个舞台上,各个成员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减让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和开放新的产业领域,实现贸易自由化。然而,WTO并不是不惜一切代价支持自由贸易的。WTO所提供的一套制度安排要真正实现“合作共赢”,还必须考虑到遵循“情势变迁”的法律原则对各成员因取消保护而受到的冲击进行适当的补偿,否则WTO成员就可能因无法达成协议回归到非合作博弈下的“纳什均衡”状态。因此,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为WTO成员提供了在必要时违背非歧视和互惠自由化承诺的途径。最常见的情况就是随着现实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某一成员因承诺降低关税导致进口在短期内激增,为了避免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WTO允许其暂时地撤消或停止履行规定的正常义务。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例外和保障措施可以看作是既维护合作博弈又体现适应环境变化的灵活性而采取的一个“安全阀”机制,这正是WTO“规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规则”的真正原因之所在。然而,与此同时,WTO这套“安全阀”机制也为成员刻意寻求保障以达到自私自利的目的提供了便利,因此,为防止WTO成员的滥用,WTO一方面对这些例外和保障措施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另一方面还严格规定了临时保护的使用期限,并要求实施方因此而给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害提供补偿。同样,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原则也可以看作是对WTO成员多边博弈以求“合作”条件的弥补。在多边博弈中,大国和小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博弈能力是不平衡的,在博弈均衡状态下所达成的贸易自由化承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也是不均衡的。“建立在不平衡之上的平等是不平等的”。所以,要维护合作博弈的长期存在,就必须考虑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履行合作协议的实际能力,通过实施差别性待遇来安抚它们以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否则,WTO无法增强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吸引力,也将会丧失其全球贸易组织的性质,有成为“富人俱乐部”之虞。这是WTO吸引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入的根本魅力所在。

  二、WTO成员参与多边博弈的基础分析

  回顾GATT/WTO的多边博弈历程,实质上就是各成员方、各利益主体为争取更多的贸易利益,相互斗争和妥协的过程。乌拉圭回合长达7年的博弈过程,就是各成员想方设法在利益结构中谋求更多好处的过程,这本身就表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困难。而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出台,则是各种利益主体针锋相对,争夺利益,又相互妥协与让步,既对抗斗争又协调合作的产物。中国“复关”/“入世”的博弈历程,时间之长,过程之艰苦,内容之复杂,环节之繁多,在GATT/WTO发展历程中史无前例。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在WTO中却能拥有独一无二的“呼风唤雨”博弈地位,甚至能够直接左右WTO的博弈进程。因此,在WTO制度安排约束下,虽然各个成员从非合作博弈走向合作博弈并最终实现彼此国民福利的改进。但由于各个成员在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经济实力、产业结构等基础条件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各个成员参与博弈的能力大小及受益多少的迥异。总体上来看,这种参与博弈能力大小和受益多少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基础要素。

  (一)政治上的认同

  WTO不仅是当今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协调与管理机构、国际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还是国际经济合作的推动者以及国际间贸易纠纷的仲裁者。诚然,由于历史原因,WTO是一个以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济理念和文化形态为背景的国际组织,从它的主导思想、组织运作到达成的各种多边贸易协定,无不带有明显的西方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与历史文化色彩。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多极化的世界里,各国政治上相互尊重,共同协商;经济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文化上相互借鉴,共同繁荣;安全上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是摆在任何一个国家面前的现实选择。从这一意义上说,能否对WTO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在政治、文化和社会心理上的认同已经成为影响WTO前进发展的主要因素。用斯坦利·霍夫曼的话来说,“在一个运行良好的国际体制中,个人和集团都可以按照道德进行活动,这是因为存在一个社会秩序体制,置身于其中的人们有利害关系。相反,一旦这种体制消失了,生存与基本需求变成所有的困扰时,个人和集团将会以不讲道义的方式开始行为活动。”

  (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

  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论述“保护幼稚工业论”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程度,把国民经济发展分为5个阶段,即“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时期”。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所采取的贸易政策也应不同。处于农业阶段的国家应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利于农产品的自由输出,并自由输入外国的工业产品,以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并培育工业化的基础。处于农工业阶段的国家,由于本国已有工业发展,但并未发展到能与外国产品相竞争的地步,故必须实施保护关税制度,使它不受外国产品的打击。而处于农工商阶段的国家,由于国内工业产品已具备国际竞争能力,不再惧怕国外产品的竞争,故应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享受自由贸易的最大的利益。因此,在WTO的博弈制度安排下,成员参与博弈的基本出发点是本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以此制订本国参与博弈的基本策略。

  (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WTO追求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根源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发展,《建立WTO协定》与WTO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基本上反映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而这些贸易协定与协议的实施,又促进WTO成员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WTO成员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WTO贸易自由化推进的情况。因此,在WTO博弈制度约束下,各个成员经济体制的属性是参与博弈的首要要素。WTO接纳成员的首要条件就是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在WTO制度框架下是不能被认可和承认的。可以说,一个远离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度同样也远离了WTO。

  (四)经济实力的较量

  如果一国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该国就能够凭借这种实力作为后盾,在博弈过程中就会有较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使多边博弈的利益格局朝着有利于本国的方向倾斜。实力雄厚的经济大国和集团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左右和操纵贸易谈判的进程和结局,从而从贸易利益的“大蛋糕”中取走最大的一块。所以,在WTO博弈制度安排下,所谓“共赢”往往只是指发达成员“赢得多”、发展中成员“赢得少”的“共赢”,这种“共赢”只是相对而言的,并非真正意义的对等获取,否则,WTO就失去了其成员驱动的真实本源及发达成员对其所给予的支持和热情。

  (五)对外发展战略的确立

  WTO的建立本身就是为了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只有那些国内经济传动与国际经济紧密相联、善于利用自身优势,广泛参与全球经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才能从更为自由、更为广泛、更深层次的国际经贸活动中获得较为可观的博弈利益,从全球贸易总额增量中争取到较大的份额。

  (六)国内产业结构和贸易内容的调整

  各国产业结构所处的阶段及现有水平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各国生产要素的存量分布状况,从而决定了一国对外贸易活动的相对优势部门和产业。产业结构落后的国家,可能从初级产品的出口中谋得有限的利益,而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国家,则能从WTO新领域所达成的协议中得到较为可观的好处。此外,各国进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或接受服务的结构差别,也是影响各个成员博弈基础的重要因素之一。进出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的不同,决定了各成员方从贸易的自由化中能够分享到的好处各不相同。一般说来,如果一国贸易结构中价格和收入弹性大的项目居多,该国就有可能从关税的削减中得到较多的利益。发达国家出口商品结构中,占较大份额的,一般都是富有价格和收入弹性的项目。

  (七)谈判者的能力、素质与技巧

  在WTO博弈制度下,各国谈判者不仅是在国家的授权下进行博弈,更是作为个体参与WTO谈判的行动者。他们的性格特征、谈判技巧、知识、经验、智力水平和社会能力往往会对谈判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影响。通过仔细的实证研究,罗宾和布郎认为,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更倾向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那些更能容忍模棱两可的人则更有可能采取合作态度。自卑的人会比自负的人在谈判中表现出更强的竞争性。采取合作态度的谈判者往往对谈判对手更加信任。另一方面,竞争者会表现出很强的竞争性,而不考虑对手的行为。根据对独裁主义和谈判之间的关系研究,具有独裁主义倾向的谈判者非常在乎权力的大小,他们会顺从有权有势的人的意愿。一般来说,有5个方面的特征对于一个成功的谈判者来说非常重要:(1)灵活性。优秀的谈判者往往会在实现目标的手段和对目标的执著追求上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2)人际关系敏感度。谈判者应该对谈判对手的各种下意识的习惯性动作保持高度敏感,同时不要反应得过分激烈;(3)创造性。优秀的谈判者会让自己长久地保持创造性,他们会不断地衡量谈判双方的潜在利益,在此基础上,他们会想方设法满足这些利益;(4)耐心。耐心是一名成功的谈判者必须具备的性格特征。耐心意味着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应多从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谈判,即使这样会使自己的短期利益受损;(5)坚韧。谈判者应该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将双方潜在的敌对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并最终达成协议。

  三、中国在WTO中的博弈定位:建设性角色

  作为WTO新成员,作为一个尚处于体制改革攻坚和经济转型面临诸多困难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应在WTO多边博弈中担当建设性角色。而担当这种建设性的角色,也是中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在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中国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更加需要新一轮谈判取得新成果,更加需要参与、加强和发展WTO。目前,虽然多哈回合谈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但是无论还要花多长时间,经历多少曲折,新一轮谈判总归要达成协议。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历史车轮终将滚滚向前。作为WTO新成员,中国第一次以正式成员的身份参与了整个新一轮谈判的始末,并发挥了WTO中最大的发展中成员应尽的义务和作用。但这仅仅是中国参与WTO事务迈出的实质性的第一步,为趋利避害,为广大发展中成员在WTO第一轮谈判争取公平、公正、合理的待遇,中国必须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也要考虑其他成员的利益诉求,通过博弈寻找到所有成员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为此,笔者认为中国在WTO中要扮演好自己的博弈角色,站稳自己的立场,发挥好上述作用,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是中国参与WTO博弈的前提。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不仅适用于中国,也适用于WTO本身及其现有成员。加入WTO是中国为实现经济发展的国家根本利益而做出的战略选择,而在加入WTO之后中国更应积极地参与和充分地利用WTO这一平台,千方百计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WTO是其成员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WTO是一个成员主导的国际组织,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意味着成员必须参与WTO的各项决策,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关切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即使与中国不直接相关的事务同样可能影响到中国的利益,这一点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有所不同的。中国在联合国中采取相对低调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中国还不具有全球性的政治和安全利益,在不与主要大国发生直接冲突的情况下,采取不表态或默认的方式可以换取其他国家在与中国利益密切相关事务上的让步,但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已经具有了全球性的贸易和投资利益,而推动市场多元化也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的重要目标。因此,WTO中的任何事务都是中国应该积极参与的,旁观者是无法得到自己所希望得到的利益的,即使是作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中国也能从中获得许多有益的东西。
  第二,分析自身的利益所在,确立中国相应的立场是参与博弈的基础。致力于实现自由贸易必须以国家利益这个思想观念为基础,这种以国家为中心的现实主义表现在参与国际体制的策略上就是一种实用主义。总体上说来,在全球利益格局中,中国不属于任何集团。在农业问题上,中国要求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成员大幅度减少农业补贴、降低农产品进口壁垒、消除出口补贴,这与发展中成员更为接近一些;但同时,中国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降低、配额许可证管理减少,也走在了发展中成员前面,更接近于发达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国的关税水平仍然较高,高于发达成员而与发展中成员相近;但中国每年进口7000多亿美元,进口增长速度达到两位数以上,更符合发达成员利益。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需要开放金融、电信、交通、分销等行业市场以促进发展,这为发达成员的企业提供了更多投资机会;但同时,中国的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体系水平低,又需要采取渐进式开放和保持对外资的调控能力,这又跟发展中成员较为一致。可见,根据中国自身利益所在而确定的博弈立场以及相应的博弈策略选择,并不能使中国顺理成章地归入某一个特定阵营。而中国利益的多元化决定了中国若是依据“阵营”来确定自身的博弈谈判态度和战略,将会使自身利益受到极大束缚,甚至会损害自身的利益。
  第三,坚持发展中成员的原则,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在WTO博弈中的一项根本原则。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对待贸易自由化的态度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许多相似之处,这在中国“复关”/“入世”谈判中坚持的最小减让策略上已经得到体现。今后参与WTO博弈,这一原则仍要坚持。这是因为,从综合国力和国民生产总值来说,中国确实属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8个贸易强国中,7个国家人均GDP在2万美元以上,美国和日本则超过3万美元,8个国家的人均GDP相当于世界人均GDP平均水平的4~6倍。中国2004年的人均GDP1283美元水平不仅大大低于美国等贸易大国,也低于6418美元的世界平均GDP水平,在世界银行的人均GDP排名中列第107位;在IMF的排名中列112位。到2004年底,中国农村中没有解决温饱的年人均收入在924(人民币)元以下的贫困人口7587万,城市中接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有2000多万居民,城乡合计,中国共有1.2亿人生活困难,比绝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还多。另一方面,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对发展中成员应给予优惠和豁免,并在许多协议中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中国理应获得这样的优惠和豁免。因此,在WTO博弈中,中国作为新成员的特殊关注必须得到有效解决,中国需要正确认识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实情,确定中国在不同领域和部门谈判的方针与立场,而不能做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以外的市场开放承诺,这是维护中国博弈利益的基础。
  第四,灵活运用博弈筹码,在博弈议题中选择自己的盟友、朋友与对手是取得较好博弈结果的主要方法。一个成员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是确保其自身利益通过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机制和多边贸易规则得到反映和充分实现的途径,这种参与包括: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设计;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界定和主张自己的利益,并围绕这些利益进行贸易“减让”的交换;有效地利用已确立的规则和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中国要想获得更多更大的利益,势必要借助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贸易实力,与WTO中其他成员在规则的制定上进行竞争和合作,改变现有贸易利益格局,从全球利益的重新分配中获得收益。尤其要积极主动与发展中成员协调立场,团结依靠大多数发展中成员方,必要时起领头作用,这是维护WTO健康发展和广大发展中成员利益的基本方针。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坚持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致力于为第三世界国家主持公道。今后,为促进发展中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在谈判中应在发展中成员关心的部门和出口形式方面给予切实照顾。中国一定要团结广大发展中成员,分析并选择自己的盟友,联合起来;找到自己的朋友,团结起来;这不仅能扩大中国在WTO内的影响,也是取得发达成员对中国尊重和重视的重要方面,当然也是维护中国经济利益的重要措施,达到更好地争取和维护中国经济利益的目的。
  第五,积极研究新议题,认真确立博弈方针与方案,主动出击,这是争取主动、化被动为主动的较好选择。中国是一个正处于上升期的大国不可避免地会打乱现有秩序,中国在WTO中所扮演的角色将会表明它会以何种姿态逐渐迈向世界大国,而中国会维持现状还是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重新制定规则,无疑成为许多人关切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作为一个经济大国、贸易大国和利用外资大国,中国对于WTO的发展进程是有相应的影响力的,同样中国也能够利用自己的大国地位充分运用自己的谈判能力在WTO中尽可能地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特别是在谈判议题上,由于多边贸易谈判涉及议题十分广泛,每一议题的内容也很复杂,确立每一议题的博弈方针与方案是十分复杂而又繁重的任务。只要某一项议题,某一项建议,某一个案文符合中国的经贸利益,不管是谁提出来的,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中国必须立足于“多边”,“眼观四路,耳听八方,放眼世界”,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不能贻误战机,丧失主动。同时,中国既要大胆积极争取,又要善于在适当的时候酌情做出妥协与让步。积极参与自由化让步交换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从即将来临的谈判中得到最大利益的唯一选择。可以说,不懂得妥协与让步,就是不懂得博弈;不善于妥协与让步,就不是一个好的博弈者,更不是一个优秀的博弈者。
  第六,积极运用WTO规则,维护中国经贸权益,这是中国参与WTO博弈的根本所在。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决定了成员应积极遵守规则、执行规则、监督规则,当发生利益冲突和贸易争端时,运用规则妥善解决贸易摩擦和争端,而不是动辄采取贸易战或诉诸单边行动。未来20年,中国将完成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除了在纺织品、鞋类、家具等产品上与其他贸易强国发生贸易争端外,更多附加值高的产品也将与美欧发生贸易摩擦。除了遭遇传统贸易壁垒,今后一段时间,中国产品将更多地遭遇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未来对中国政府和企业来说,一方面,应辩证、理性地看待贸易摩擦,运用WTO规则并积极依法有理、有利、有节和有力地应对,以争取贸易争端中的主动地位,获得更平等的待遇。另一方面,更要逐步学会并熟练地把握WTO规则,灵活运用WTO的诸多“安全阀”机制,在深入推进中国全面开放的市场化趋向改革的进程中,以科学和符合国际规范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经贸权益,以弱化市场开放对中国国内经济所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

  四、结语

  合作博弈是WTO确立和存在的制度基础。尽管由于各成员运用博弈的基础条件差异,WTO成员无论是在运用意识、运用策略,还是在运用水平上,对博弈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距。然而,随着博弈论在WTO实践中的不断运用和反复,随着WTO成员更加理性化地运用博弈,相信会有更多的WTO成员从不自觉博弈走向自觉博弈,将静态博弈成果动态转化为现实的博弈收益是WTO成员参与博弈的最终目标。作为WTO新成员,中国在WTO中时间还不长,中国运用博弈策略参与WTO全球事务才刚刚开始,WTO成员运用博弈的意识、理念、策略及动机对中国进入WTO后过渡期更好地应对对外开放形势和加快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在后过渡期,在WTO制度安排约束下,中国同其他WTO成员博弈时,应继续恪尽职责,严格按照中国对WTO的承诺履行市场开放义务,真正树立“负责任、重承诺、守信用”的大国形象,这是中国参与WTO多边博弈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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