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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住宅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将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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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10: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5月17日电(记者王立彬) 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贯彻实施的需要,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变国土资源管理理念,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变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国土资源部在通知中说,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物权法》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更多地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财富增长、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能力。




  通知要求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物权观念,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不能随意取消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更不能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要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的做法,更多地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运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通知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发证的步伐,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要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使招拍挂成为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的唯一合法方式;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切实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同时要研究落实《物权法》提出的创新性要求,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征地补偿中如何处理被征地农民既得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分割登记等,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要依照《物权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权限制定以及与《物权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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