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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囚犯从军简史
电影《台儿庄战役》中有一段情节;中国军队在战事激烈的时候打开了一座黑牢,征发里面的囚犯做敢死队,浑身绑满炸药以现在最时髦的“人弹”方式从城墙上跳下去,炸毁了日军坦克,当年看电影时觉得这个场面很是震撼;是为超前的“人弹”而发的感慨,这个人弹是罪犯这一特点到是没引起什么注意。
这种“征囚为兵”的方式,就是说征发罪犯当兵打仗,应该是中国古代一项创举。它正式成为一种士兵资源途径应该是开始于秦朝。这种被称为谪兵制的兵役制度,最早是因统治者为迅速组军以弥补兵员不足而出现的,是用以救急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但到后来屡被历朝统治者所效法和采用,因而成为一种惯例。
1.先秦和秦汉时期的谪发充军
先秦时期,主要实行的是所谓民军制。夏、商、西周军队的士兵由奴隶主贵族和平民充当,奴隶们是无权当兵的。不过,周灭商的牧野之战中,因为商军主力在讨伐东夷,兵力空虚的纣王据说就曾征发囚犯奴隶凑成17万大军和周军交战,结果这些兵临阵倒戈,纣王因而大败。春秋时期,军事制度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诸侯国的军队由公室军队和世族军队组成,主要成员是士和农;在这一时期,当兵是一种和身份有关的特权,基本没有征发罪犯当兵的纪录。
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兼并战争不断,举国动员,郡县征兵制普遍推行,农民成为主要征集对象。这个时代战争机器疯狂转动,战争规模越打越大,流血漂卤已司空见惯。为了扩军,挖掘兵力来源势在必行,以罪犯充军的谪兵制也应运而生。《管子》、《吴子》、《六韬》等兵书文献中,都有以罪人和游荡少年充军戍边的记录,现代出土的秦简更反映出战国时的秦国盛行惩罚罪犯戍边当兵之风。各诸侯国中,特别喜欢用囚犯作战的是地处东南的吴越两国。
周敬王二十四年(公元前496年),吴王阖闾为报九年前越人侵吴之仇,乘越王允常去世,勾践新立,国内尚不稳之际,举兵伐越。越王勾践亲率军队应战,两军在携李附近相遇,发生大战;越军强攻三次不果,派出的犯了死罪的囚犯分成三列,到吴军阵前高呼:“我们在战场上犯罪了,不敢逃跑,甘愿死于阵前!”呼罢,依次以剑抹脖子自杀。这种新鲜血腥刺激的运动使吴军将士大感惊奇,争相观着,队伍混乱。越军死囚敢死队乘机改持大盾短刀,蜂拥而出,呼啸而来,一举打败了吴军,使吴王阖闾伤重而死。在最后灭吴的战役中,《史记•越世家》记载越王勾践“发习流二千人,教士四万人,君子六千人,诸御千人伐吴。”,其中“习流二千人”就是被判了流放之刑的罪人从军。
大一统后的秦王朝,实行的仍然是郡县征兵制。但是,始皇帝修长城,修骊山墓、建阿房宫、北逐匈奴,南征百越,四面出击,导致百姓兵役负担过重,兵源严重不足,因此征发大量罪犯奴隶当兵,动辄达几十万人。按《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置象郡、南海,以適遣戍。……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这里,50万南征岭南的部队中,被“以適遣戍”的罪犯占了很大比例,而在北方“筑亭障以逐戎人”的驻防士兵,主要就是被谪发的囚犯。
秦二世二年(前208年)天下大乱,陈胜吴广起义军以周章等将领兵西攻咸阳,秦二世一时来不及调动大军,于是便将修治始皇陵寝的几十万囚徒,由章邯率领去抵挡起义军。秦二世的运气比商纣王好,章邯的囚徒大军居然打赢了。
章邯的大军最终被项羽坑杀时,不知有多少是原来的郦山囚犯。这个时期军人的地位已从贵族平民的光荣权利下降到准炮灰的地位了,当然秦朝军功授爵制使当兵的仍有机会成为人上人。
时代到了西汉时期,实行的也是征兵制。高祖十一年(前196年)秋七月,淮南王英布反叛,此时汉统一天下不过六七年,上郡、北地的北军3万人与关中巴蜀的材官仅够保护国本重地关中。汉高祖刘邦迫不得已,“赦天下死罪以下,皆令从军”(《汉书. 卷一下.高帝纪》),最后在第二年年底才把英布打败。这也是次临时救急性的囚犯充军行动,其后文景之治息兵养民,少有谪发罪犯为兵的事听说了。
一直到了汉武帝时,大举北对匈奴用兵,南灭南越,拓疆扩土,长期繁重的兵役、劳役负担,使民不聊生,大批小农破产流亡。由于兵源缺乏,武帝不得不再次采用募兵、谪兵来扩充军队,而且使征囚为兵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
如元朔六年(前123年),大将军卫青出塞征伐匈奴,其中就有大量被谪发来的罪囚。元鼎五年(前112年)伐南越王,使用的是以罪犯为主的部队。同一时期西南夷且兰君造反,杀征兵使者及犍为太守,《汉书•卷九十五•西南夷传》记载:“汉乃发巴、蜀罪人当击南粤者八校尉击之”,这支部队主要是蜀地囚犯组成。这次南征应该是汉代最大的一次谪发囚犯充军行动了。
元封二年(前109年)招募天下死罪为兵以讨伐朝鲜。元封六年,盖州、昆明反叛,武帝赦免京师亡命罪犯,招募这些亡命徒从军征战。太初四年(前101年),“谪发七科”讨伐匈奴。所谓“七科谪”,即罪犯、亡命之徒及其他社会地位低下者共7种人,即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这就叫“七科”。其实后四种实际都是商贾之家,所以谪发的对象主要为罪吏、亡命、赘婿、贾人四类。
天汉四年(前97年),又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将六万骑、步兵七万人出朔方打击匈奴。在有名的夺大宛汗血天马之役中,李广利初战失利,汉武帝大怒不许他入玉门关,“赦囚徒扞寇盗,发恶少年及边骑”,谪发恶少年是对其凶恶好斗之性的利用。一年多时间内在敦煌集结了六万人,牛十万,马三万匹,驴、骆驼以万数,搞得天下骚动,全国为大宛天马忙碌,同时又谪发天下七科作为后勤力量载运粮草给贰师将军,并征发戍甲卒十八万在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要塞,护卫酒泉后勤基地,这里的“戍甲卒”应该是驻守边地的戍卒,大多也是囚犯充军者。
汉武帝以后的昭帝元凤元年(前80年)、五年、六年,宣帝神爵元年(前61年),也曾屡次征发囚犯为兵。此外,汉代戍守边境,也大多使用在押囚犯,赦免其罪,让他们全家迁移到边境落户,边屯边垦,以实边防。
王莽改制成立新朝后,举国沸腾,社会矛盾尖锐。为了转移内部矛盾,也为稳固自己的统治,王莽大规模地进行对外战争。新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募天下囚徒、丁男30万人进击匈奴。天凤六年(公元19年),又募天下死罪囚、奴隶去攻打匈奴。
东汉光武帝采取罢兵政策,尤其是在罢撤州郡兵以后,征兵制无以为继,遇边事或内乱,中央兵不足以应付,只得采用募兵的办法临时征集。这时期大地主庄园日益壮大,控制不少部曲人口,国家实际掌握的编户逐渐减少。据《后汉书》诸帝本纪,从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年)到桓帝建和二年(公元149年)的91年间,记载流民的事有25次,流民问题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由此可见大批流民脱离故土,国家征兵对象锐减。因此募兵渐渐成为国家军队兵力主要来源,而募兵往往兼收并蓄,终于使军队士兵成分变成以社会闲散人员、无业游民、囚徒为主。这时期谪兵制大有代替了征兵制的趋势。
如汉明帝所置度辽营就是各郡国的 “死罪系囚”先是减罪一等,然后召募这些死囚组成,后曾用来讨伐讨乌桓;和帝置象林兵,安帝置长安、雍二尉及渔阳营,都是以召募囚徒为主。此外,东汉历代皇帝大批谪发刑徒屯戍边地,戍守边境。如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年)、八年、九年、十六年、十七年,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元和元年(公元84年)、章和元年(公元87年),在30年的时间内,前后共8次发囚徒到边疆充实边防。这时的汉军屯守部队的主要兵力来源,几乎都是以谪发的囚犯为主了。汉代,是为囚犯充军的第一个鼎盛期,这时当兵仅仅是在为统治者卖命了。
2.谪兵成为兵源补充的辅助措施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战争成了国家主要的大事,打仗是人民的日常生活。由于人口大量减少,战争又太过频繁,无论征兵或募兵都不能保证稳定的兵力来源。因此以各军阀的部曲私兵为核心,各国主要流行世兵制,军民分离,各有户籍,一旦编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这样就保证了国家炮灰来源的稳定。不过谪发罪犯为兵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西晋经历八王之乱后,中央禁军所剩无几,世兵损失殆尽。东晋时,世兵制虽然是主要的兵役制度,但已开始衰落,仅靠军户无法满足军队的需求,因此在实行世兵制的同时,还采取募兵、征囚为兵的方式扩大兵源。如《晋书•王羲之传》言:“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按照当时的法令,罪犯当兵分两种:一种是补充军户,其后就世代为兵;一种是只及一身,家属不补军户。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不是这样。如《晋书•范宁传》所载:“官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愈之违,辱及累世,亲戚旁支,罗其祸毒”。谁要是稍犯过错,就被强制当兵,且家属亲戚也不能幸免。
南北朝时的宋也和晋一样,经常以犯人充军,并制定了“补士法”,《宋书•王韶之传》载:“以罪补士,凡有十余条”。
五胡十六国大多为族兵制—全民皆兵,后来也发展为世兵制。象北魏基本上就实行世兵制,但自文成帝开始,常将被判处死罪的犯人谪发去戍守边境。《魏书》记载孝文帝时,“以犯罪配边者多有逃越,遂立重制,一人犯道逃,阖门充役”。这样,谪兵制便与世兵制结合起来,罪人徙边,家属同往,渐成惯例,新的世兵由罪犯家族中产生。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年)十二月,下诏让“流徒之囚”皆不必服刑,而充做炮灰,“登城之际,令其先锋自效”,攻城作战当先冲锋。同时又有命令曰:“又诏诸北城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扶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因罪谪配北边者,到74岁或成为残废,可回乡终老,一个儿子可随之还乡扶养他,但本人死后,儿子仍须回边镇当兵,可见罪人一旦边戊,其家属也就沦为兵家。孝明帝神龟年间,兰陵公主附.马都尉刘辉,与河阴县平民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通奸,打伤公主获罪,结果张智寿、陈庆和等二家人全部发配敦煌为兵。到这时,所谓“阎门之役”已不限于逃越的戍边者,罪人一般都是举家谪配为兵了。
不过这个时期,无论南北朝哪一边,基本还是以谪兵制形式徙罪人及家属为兵,作为补充世兵之兵源,是一种辅助性的兵役制度。
到隋朝和唐初,实行的是府兵制,兵农合一,寓兵为农。府兵的来源,主要是从自耕农和地主中挑选。唐中期以后,一般农民安居乐业不愿再当兵打仗,府兵逃亡成风,或者土地兼并征不到兵,府兵制因此渐废,募兵制兴起。唐朝经济发达,平民但凡能安居乐业的都不愿作战了,因此招募而来的多是些市井无赖、游手好闲之人。尚幸唐朝中后期盛世遗产丰盛,国家财政还能雇得起雇佣兵,安史之乱时唐军中甚至有一批阿拉伯雇佣军在为大唐打仗。在这种情况下,征囚为兵的谪兵制在隋唐时期就极少出现了,其重要性大大下降,仅仅偶有所闻。隋初,有大将军史万岁犯罪配敦煌为戍卒,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命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里正、党正远配”(《资治通鉴》卷一百七十五《陈纪》)所谓“远配”,既是配戍边地为戍卒。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隋朝廷在西域置西海、鄯善、且末等郡,就曾谪天下罪人,发配到西域为戍卒,由此可见隋朝曾实行远配罪人戍边的制度。
唐朝也有流配制度,《唐律疏议》之《名例》就有明确记载,据《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六《唐纪》记载,贞观年间规定“徙死罪者实西州,其犯流徒则充戍,各以罪轻重为年限”,《唐鉴》也记载褚遂良曾上疏,谓屯戍高昌(即西州地区,今吐鲁番盆地及敦煌以西地区)者有“谪徙罪人”。足见唐的流配,除了充劳役,也有充兵役的,确实包括远配罪人戍边的处罚。
然而,此时征囚为兵的谪兵制无疑已经式微,只能在以征兵募兵为主的兵役制度中,作为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形式存在。
3.囚犯从军的新高峰
五代至两宋,大体沿袭中唐以来募兵制,同时,还是有以罪犯配军的制度。宋自开国伊始,即确立了养兵防患的基.本思想,在唐末五代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募兵制度,使之成为宋一代根本性的集兵方式。宋朝的正军,基本出自召募。乡兵则或由征点,或由召募。以罪犯充当配军成为普遍现象,使谪兵制在宋朝兵役史上有较重要的地位。
无论是当时的中央正规军禁兵还是地方军厢兵中,都有不少罪犯。当时习称治罪为“斩配”,可见刺配为兵是对死罪以下的人犯的最普遍的处治方法。宋朝死罪以下人犯主要配充厢军,但也有配充禁军、屯驻大军的。有时朝廷从配军中募取壮健者,以充实禁军和屯驻大军,这类人员被募取后,实际已摘除了配军的帽子,与同级募兵享受同等待遇,变为募兵了。
宋初,“太祖皇帝制折杖法,免天下徒,初置壮城、牢城,备诸役使,谓之厢军。”壮城军和牢城军在厢军中所占比例很大,军中基本为有罪配隶之人,证明了宋初以罪犯配军的规模是很大的。以后,不仅是壮城军和牢城军,其他各种厢军,都可拨“配军”充当。罪犯一旦充军,往往长年服役直到年老。而新的犯罪充军者不断增加,使“配军”日愈增多。一般吏民犯罪者也多充军,军士有过失,亦以之充军,我们看《水浒传》就可发现好汉们中“贼配军”何其多也,也算文学反映社会现实的一例吧。
宋朝《斗讼敕》规定,从军官到士兵,凡越级犯过,或处斩,或充军,……“上军配五百里,下军及厢军配邻州”。军士充军,虽未增加兵源,但其由募兵变为谪兵,性质已自不同,地位大大下降。吏民充军,则补充了兵源。北宋时规定,“犯罪法应配流者,其罪轻得免配行,尽以隶禁军营为杂役”。直接发配到禁军中的称“杂役卒”。神宗朝,发配禁军营的“杂役卒”,在汴京城每月轮流在殿前、马军、步军司干杂活,周而复始。由于这些干苦役的配军存在,那些招募来戍卫汴京的禁军因为是终身制,历年来训练松懈,多数不识阵图,整日游逛,衣冠不整,连领取粮食都要雇人搬运或让“杂役卒”干苦力,弄得他们根本不象有组织训练的军队。
“杂役卒”尚非正规战斗之兵,南宋时期屯驻大军中则不乏披挂上阵的配军。宋高宗时,池州(今安徽贵池县)都统制李显忠以配军中“堪披带之人”为御前军战士;宋宁宗时,曾把“累犯强盗”,以及聚众贩买私商,曾经杀伤捕获之人……统统发配屯驻军,规定在屯驻军服役年限,限满改刺字成为“正军”,既作战部队。这些事例说明,宋朝的配军,不仅是从事杂役的军士的重要来源,也是从事战斗屯戍的军士的直接来源之一。
北宋仁宗朝沈遴知杭州时,百姓但凡犯法,不问情节轻重,尽刺为兵。南宋时也规定,“应犯强盗,合配远方之人,并配隶屯驻大军交管”;以至当时各路军队每年接收的发配罪人,“无虑数千人,其间往往多是强盗”;南宋严州“城中恶少群扰市”,知州萧隧为防止事态扩大,遂“密籍姓名,涅补军额”。宋人的想法是:“盖民之敢为盗者,皆柴黯无赖有勇力之人,配隶诸军,正得其所”,也即宋太祖的说法:这种募兵养兵之策,可以取得“百代之利”,使“天下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矣”,“凶年饥岁,则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宋史.兵志》)
这样自以为得计的措施,使军队的数量使不断增加。北宋仁宗时主客户口数约二千二百万,募兵数却激增到一百二十五万,占了全国入口的二十分之一。人民自然负担不了日益庞大的军费。
实际上宋代的士兵的兵营生活,也如同囚徒似的;他们按唐未的习俗脸被刺上字,叫作“面涅”。士兵脸上刺字,主要是防止士兵逃跑。土兵另有军籍称为“赤籍”,人们因此称士兵为“赤佬”。(忽然想到江南方言中有骂人为“赤佬”的,不知是否来源于此?)那些刺配从军的罪犯,待遇更不必说了。其时士兵的社会地位已是处于社会最底层了。
蒙古在元朝建立前,实行的是全民皆兵制度。元朝建立后,实行以征兵制为基础的世兵制,一旦被征发为军人,即为军户,父死子继,世代为兵。除了“签发”之外,在部分地区还实行过募兵,召募群聚剽掠之徒组成答刺罕军等,也曾于汉人中招募亡命有罪之徒为兵。这些被谪为兵的犯人是否全变为军户了尚不可断言,部分谪兵成为军户则是有史可证。可以肯定的。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收到私走间道、盗贩马匹、曾过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户,
悉令充军,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与山东路统军司,一千人与蔡州万户,余八百二十六户,有旨留之军中”。第2年,宿卫唆都奏请籍私贩马匹者为兵,“得兵三千人,以千人隶唆都,为千户”。这些被谪为兵者,都成为了军户。(《元史》卷九十八《兵志•兵制)
宋朝的谪兵制再次被频繁采用,但却没了汉代亡命徒们辉煌的战绩,所发配的囚犯充军数量庞大,反而经常是一败涂地,连皇帝都接连被俘走了。
4.明清时期—谪兵制的最后“辉煌”
明立国伊始,即确立了军户制度,使世兵制成为国家基本的集兵方式。谪兵制在明代具有重要地位,它除了为军户提供一部分来源外,还成为世兵制和募兵制之外的独立的兵役形态,并且与明王朝相伴终始。
明初实行卫所制,军士的来源有“垛集”等4种,谪发即“以罪迁隶兵者”是其中之一。以罪谪充军者,又叫恩军,亦称长生军。不过谪充军者因身份及罪名的不同,有临时充军和终生、永远充军等区别,只有永远充军一类才成为军户的来源。
临时充军指谪发为军者在指定卫所服役一段时间后,因有立功表现或朝廷宽恩而得到解除。临时从军者主要是因过失而受谪罚的官吏,一般庶民犯法,很难得此轻度惩罚。如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3年):“凡将校流罪以下请戍云南、贵州者,俱复其官。”(《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一十六)这是因得皇帝特赦而提前解除谪戍之役。正统二年(公元1437年),“命贵州、广西、云南、四川卫所官旗犯杂死并徒流者,俱送总兵官处,立功满日,各还职役。” (《明英宗实录》卷三十)按照罪名应终身充军的,因身为官旗,得到“立功满日,各还职役”的宽待,“满日”二字说明这些人充军有一定期限,如立功还可提前。景泰以后,对军官卖军犯赃往往处罚较轻,本该发充边卫的,往往改为降职调边卫哨守。因此可见临时充军谪发主要是些犯罪军官。
明代的谪戍军大多数是终身充军者,除实犯死罪免死充军者外,其他充军及“发配口外”者皆属此类。被谪发为军者本身终生为兵,死后其著伍后所生子孙可以不顶补。如果实犯死罪兔死充军,起解时家属必须随往,那就是说全家变成军户了,也就成了永远谪发充军了。《明实录》中在记载被谪为军户案例时,都注明家属必须随往。这一类滴戍军自然成为军户。
明初以罪充军者为数不少,且世代隶军籍服兵役。明代的谪兵对象从法律角度看,重罪犯、实犯死罪免死、迁发以仁(不包括迁发)的罪犯,都是谪兵对象。如永乐初屠杀建文诸臣,一人得罪,蔓延九族外亲都充军役。朱元璋在沿边设卫,用当地土著及罪犯戍守边境,其中永远充军者即称为长生军。明代刑法苛严,长生军为数甚多,以至时人有“本朝军伍皆谪发罪人充之,使子孙世世执役”之叹(陆容《菽园杂记》卷八),话虽过于夸大,倒也能折射出当时长生军众多的现状。
《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说:“流有安置,有迁徙, 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 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这里反映了明代谪兵的主要地区,绝大多数为充军边远和沿海地区,充军附近地区的只是少数,而且往往限于边远地区的人犯。同时,充军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罪犯服刑的一种常规方式,谪兵制此时终于成为国家法定兵制的常规组成部分。
明代谪兵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凡应充军者,由大理寺审理完毕,即行发付有司,本部置立充军文簿,文簿上注明应充军者的姓名、年籍、乡贯,依南北籍编排成册。南籍为南方人,北籍为北方人。册籍各有两份,一份存于内府,一份交付给实管所在百户所的百户,由他们领去充军。应充军者起解,他们的军装之费还得由其亲族筹措,因为到达服役卫所后,卫官必索常例钱,所以还得预先备齐。这让人又想起水浒传中,被发配的罪犯到了地方要被勒索财物;看来明朝是把小说描写的情节制度化了。
明朝谪兵制盛行一时,特别是在前期,一度成为兵员主要来源之一。这是中国历史上谪兵制最后的盛行期了。
清入关后,主要实行以八旗制为主的世兵制,后期以募兵为主。但也有罪囚充军的事,除以一般刑事罪犯充军外,清朝的充军对象因历史的变化而有其特殊性。顺治到乾隆四朝,屡兴文字之狱,牵连其中罪不至死者,往往被发配到边疆戍边或为奴,如康熙初年的《明书辑略》案,因牵连而被判充军的达数百人。此类文字狱达80余起,被充军者数目以千计。雍正年间改土归流,西南地区抗拒不服的土司,如罪不全死,亦往往发配充军,并累及其家口族人,所不同的是,这一类被充军者一般不发往宁古塔等边疆要镇,而是“迁于近省安插”。近代以后,中国再无以囚犯充军的制度了。
综上所述,古代征囚为兵,一般出现在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兵役负担繁重、兵源短缺的历史时期。每逢大规模军事行动,往往以罪囚等充军,这大都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尽管征囚为兵的现象历代皆有,但一般只作为正常兵役制度的一项补充措施,即使在汉代、明代最盛行的时期,也从未占居主导地位。
就历代统治者实行征囚为兵措施的目的而言,不外两个;一是扩大兵源,弥补正军之不足;另是防微杜渐;二是防患于未然,将反抗的因素转化为镇压的因素,以加强统治,如宋朝那样。大量囚徒当兵,分担了本来应该由一般农民所承担的兵役负担,一定程度减轻了农民的兵役负担,不过征囚为兵的谪兵制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消极影响是超过了积极一面的。
其一,谪兵制标志着军人地位的极端低下,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的各种罪犯相类似的群体。先秦时代,只有贵族才有资格当兵,军人的地位崇高。战国时,兵源扩大到平民和农民阶层,由于各诸侯国统治者奖励耕战,因而一般农民也乐于从军。秦汉以后,地位低下的奴隶和罪犯也成为军队的一个组成部分。囚犯当兵,军人也就视同罪犯。征囚为兵的目的是为了扩充兵源,但结果不仅使统治阶级对军人鄙视和不齿,官僚贵族可以利用各种特权逃避服兵役,就连一般农民也不愿当兵,耻于同罪犯为伍,以致“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的社会心理蔓延于整个封建时代,全社会弥漫重文轻武的思想。
其二,造成兵匪不分,军民对立现象的出现。囚犯充军势必给军队本身带来恶劣影响。大量囚犯成为士兵,市井无赖和杀人劫道者充斥军营,必然把原来的各种恶习带进部队,给军队的纪律管理、训练也就很难开展。如果遇上英明神武的将领,统驭有方,管理手段高超,使部队军纪严明,那么囚兵尚能遵纪守法服从节制,作战时也能奋勇杀敌,因而能发挥出战斗力,如汉武帝时屡次征囚为兵而取得战争胜利的事例,就是明证。可惜这样神武的大将,历史上没有几个,要把囚犯充军的部队搞成长胜之师,其操作难度已超过一般将领的水平。一旦将帅无能,军纪涣散,那么,囚犯们的不良习气就会在军营中滋长蔓延,导致纪律松懈,战斗力低下,守不能护疆卫土,战足以丧师辱国。囚犯们一旦成为军人,手中有了武器,也就会胡作非为,骄横跋息,桀骜难驯,甚至烧杀抢掠,祸国殃民,成为国家的害群之马。历史上许多支“官军”部队行止与上匪无异,导致军民对立,应该和谪兵制的存在有着莫大的关系。
参考书籍:
《资治通鉴》、《中国军事制度史 兵役制度卷》、《中国军事史 第三卷 兵制》、《中国战争发展史》、台版《中国历代战争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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