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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心”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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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2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一回家,看了家乡重建的城隍庙,对门前的那副楹联印象深刻,对联为:
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事,论事寒门无孝子
万恶淫为首,论事不论心,论心千古少完人
字面的意思,很容易理解。大致是说,孝是为善首要之事,看一个人是否孝,要通过其内心来判断,而不能依据其是否能真正做到,若依据其做到来判断是否孝的话,寒门之中就会没有一个孝子。反之,淫是最恶之事,判断一个人是否淫,要通过其所为之事来判断,而不能依据其内心所想,若依据其内心所想来判断是否淫的话,恐怕普天之下很难找出一个内心从来就没有一点淫念的“完美的人”了。
深入地思考一下,就会发现,前人原来是这样的一种善恶观:为善标准首要在“心”,是否能作到,并不重要。为恶标准主要看“行”(在于所作的“事”),并不考虑当时的主观方面的“心”。
显然,这是一种在道德领域的善恶观。悬挂在城隍庙门口,用“神”来告诫人们弃恶扬善。为善,由于看重的是“心”,有善心即可,不看重是否能实际做到。从经济角度看,为善的成本很低,即使是在非常贫寒的家庭,也不会出现因为支付不了为善的成本的问题。为恶,更重要的是看“行”,这或许是从人本性出发,给恶设立了一个相对较高的“行”的标准,只有确实做了“恶事”,才评价为恶。判断恶,一句话,不涉及“内心”。
道德领域如此评价,那法律领域呢?
在法律领域,无所谓“善”的判断。但对于恶,如果在法律评价,究竟是怎样呢?是否仍不涉及“内心”呢?
先看看中国古代,汉儒董仲舒以《春秋》大义为断讼标准,要“原心定罪”,当然要直探人心。“亲亲得相首匿”不正要考察内心吗?
再看看现在的法律,拿刑法来说,“恶”基本对应“犯罪”。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不就对应了“行”吗?而同样是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的主观方面,不也必然意味着要考量“心”吗?简言之,有了过错(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是犯罪。
通过上面的分析,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与道德领域判断“恶”不涉及“内心”不同,法律惩罚“恶”时,必然会考量人的“内心”。
其实,道德领域不涉及“内心”,只通过“行”来判断“恶”,实质是提高了“恶”的标准,把那些内心有恶念但还未实行的,排除出恶的范围。对于这些,最终会通过倡导内心为善来反对为恶。而一旦到了法律领域,恶是要惩罚的,当然会根据“内心”的不同来区分责任。二者在这里,是两个领域对“恶”不同阶段的判断,道德领域界定是否属于“恶”的范畴,法律领域是在已经判断出“恶”的前提下,如何惩罚的“进一步”的问题,二者阶段,并不矛盾。
这副楹联,是对人性极其深刻的把握,是对善恶非常到位的评价,是道德领域中对善恶最为经济的鼓励。再次思之,又使我想起了一句话:“法律只能使人不办坏事,而道德能使人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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