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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对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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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21: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普通法(简称P),大陆法(简称D)

P: 我们依靠判例发展法律,也就是常说的“法官立法”。
D: 我们通过立法,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来发展法律。

P: 法律出自惯例,而惯例不可轻易动摇,法律是早已完善的,只是需要法官不断“发现”早已存在的、人们却不甚明了的规则和权利,将它们一一宣布,并阐明原理。
D: 规则、权利是依靠本本存在的,不承认虚构的“发现”。国家立法是规则、权利的唯一源泉。

P: 遵循先例,看似保守,实可以将法律回溯运作。法官可以事后“发现”一条规则、一项权利,做成“前例”或是“例外”,用来定分止争,形成新的判例。
D: 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法院为解决审判实际问题,不得不再三扩大“具体应用”的范围。

P: “发现”最重要,无论立法、衡平、虚构,三者使普通法成为“活法”,跟上了时代。
D: “修补”最重要,找出颁行后的法律的漏洞,修订补充。

P: 法律无遗漏,却常常“发现”不见于本本的规则权利,是普通法最基本也是最成功的虚构。英美法国家的立法无论文字表述详尽与否,必须经过诉讼才能明了其确切含义。
D: 新法总被说成优于旧法,完善法律的同时,也在重新确认法律的不完善,亟待改革。

P: 有权利方有救济。
D: 有了救济,发现遗漏,才会修订权利,完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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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2 20: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哦,鼓励,继续写!

很有创意,让我想起了一本书,大概是《哲学家与法学家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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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08: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法律初学者于2007-05-10 21:40发表的

P: 遵循先例,看似保守,实可以将法律回溯运作。法官可以事后“发现”一条规则、一项权利,做成“前例”或是“例外”,用来定分止争,形成新的判例。
D: 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法院为解决审判实际问题,不得不再三扩大“具体应用”的范围。
.......


貌似这变成普通法和中国大陆法的对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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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3 14: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littlekid于2007-05-13 08:51发表的 :
貌似这变成普通法和中国大陆法的对比了吧?

恩,说的不错
在这一点上,我很大程度上是用中国语境来分析的
我靠虑的不全面
我在后续的文章中将补正说明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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