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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法律初学者于2007-05-10 21:40发表的 P: 遵循先例,看似保守,实可以将法律回溯运作。法官可以事后“发现”一条规则、一项权利,做成“前例”或是“例外”,用来定分止争,形成新的判例。 D: 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法院为解决审判实际问题,不得不再三扩大“具体应用”的范围。 .......
引用第2楼littlekid于2007-05-13 08:51发表的 : 貌似这变成普通法和中国大陆法的对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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