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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9 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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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太性急了吧,还没等我开讲就把答案公布
我抛砖引玉,再来一个案子,比较两者异同
著名的重庆烟灰缸案出笼的前前后后
在起草“民法草案”第56条,有人写入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重庆法院就量身定做了“烟灰缸案”。
此案一出台,舆论哗然,受到抨击和质疑,正如许多媒体对本案判决批评时所指出的,这样的规定有“株连”之嫌,虽然照顾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大面积地冤枉了无辜者。所以重庆法院为錯判开脱说:是上面叫这样判,甚至说是重庆高院叫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即法释(2003)20号。在公布之前的讨论中,否定了重庆烟灰缸案这一类案件的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接受这一观点。
不过,他们并不甘心,重庆渝中区法院撰写了(高空坠物致害纠纷中的归责原则及其价值比较)的文章,为自已辩解外,也承认“这在当前尚属法律盲点并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还吁请法学专家为他们如此判决提供“理论支撑”。于是以此案为依据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的人也不甘寂寞。接连抛出文章,长篇累牍地“论述”,以所谓出于同情弱者和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在加害人不明时,由建筑物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对建筑物中的抛掷物导致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来就是搞“株连”,还一再声称这是“连带”,不是“株连”。 把媒体报道说是两个公司的董事长;自称是拥有千万资产的私企老板,曾因行贿罪被判过刑的原告,是“弱者”,法律要保护这样的“弱者”。 无钱无势的住户,是不被他们的法律所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 “法学家”写文章吹捧时,他自已说是依据重庆法院烟灰缸案的判决提出的“理论”, 写进民法典(草案)的。正因如此,重庆法院对以烟灰缸案为判例的花盆案都改判,就是对烟灰缸案不纠正。既要照顾法院自已的面子,更要照顾“法学家”的面子。老百姓只有冤死而己!
所以,现在重庆法院又说是依据法学家的“理论”判决的,重庆高院还对烟灰缸案判决辩称:“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抛掷物所有人不能确定时应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判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你们22人分担该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重庆法院极力为錯判狡辩,不予纠正。他们到底在搞什么鬼!?已昭然若揭!!!
(转引自http://zhangf6.bokee.com/tb.b?diaryId=128757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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