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521|回复: 10

[【刑事法学】] 真实生活小案例:家庭成员之间的关于单位所分房屋使用权纠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5-8 22: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父亲单位分房(无房产证),一家人同住。后来母亲去世,父亲再娶,儿子不同意,把父亲赶了出来。父亲可否起诉儿子,要求腾房?
本案焦点在于:儿子是否有居住的权利。
个人观点:该房子使用权为家庭共有,儿子把父亲赶出来固然不对,父亲也不能叫儿子腾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8 22: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不清晰,无法具体分析.。

还有,个人觉得搂主的“个人观点”太过简单。

理论和法条依据呢?分析和阐述都没有,似乎有水帖的嫌疑。

不好意思,对事不对人。我一直觉得,法律人发帖,尤其是评述案例,还是应当少许严谨一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5-8 22: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有的案子我把意见都说了,还讨论个什么!我是请教各位,不懂才问,要是我的分析很透彻,我才懒得来这里讨论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9 09: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现实中是清官怕断家务事。
但从法律的角度,本人的看法是:
1.儿子无权干涉父亲的婚姻自由。
2.单位分房是一种单位福利,“单位人”有居住权无所有权,有权享受此福利的是父亲而非儿子;“家庭共有”是所有权范畴。
3.儿子看来是精神正常,所以,如果他年满18岁或年满16能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养活自己了,父亲可以让其开路走人。如果不是,父亲有抚养义务,不能随便让儿子开路走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5-9 10: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上的:
1.在取得公房使用权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也就是说,这位父亲单位分房子时候,是根据他一家三口,才能分到这个面积的房子,在此情况下,是否要考虑儿子的居住权?
2.同住人口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同住这么多年,作为成年的儿子,能不对该房子投入吗?
3.儿子无权干涉老子的婚姻自由,和老子是否有权叫儿子腾房走人是两码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9 14: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最终将“居住权”一章删除,据说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1、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居住权,应当由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等关于扶养、抚养、赡养等规定来调整;
2、基于租赁等合同关系的居住权,应当由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调整;
3、除1、2之外的其他居住权范围很小,不再有规定的必要。


先看另一个案例:父亲婚前自有产权房,婚后与妻、子同住该房。多年后妻亡,子已成年。父要再婚,子不同意将父从房中赶出。现父起诉要求儿子腾房。你说儿子有居住权吗?我个人认为是没有的。

那么楼主的案例中,区别就在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亲单位分配的无产权公房,我想应该是租赁的公房。

这一点区别是不是能有不同的结果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9 16: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的案例细节不是很清楚。我只是对大致原则做个议论。
含笑已经做了更好的解释。

目前民法和物权法对“居住权”中的法律问题没有做什么规定,单位福利分房中的法律问题也比较糊涂。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货币化购买,没有产权证,基本是一种承租关系。

1.单位福利分房的权利主体是单位人,即“父亲”,家庭人口因素只是单位制定福利政策时的考虑因素,不能由此认定“儿子”也是权利承受主体。所以,真是二者不能融合,要开路的,于法于情都不会轮到老父亲。

2.没有产权的“单位分房”,谈不上“家庭财产”或“共同投入所得”!尽管现实中单位福利分房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家庭财产,但法律的定性是严格的。

3.承租人为居住的便利对承租房(福利房)进行投入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关系,成年儿子享受着的是“居住得利”而非“居住权”,且借的是“亲子关系”的光,已经不受抚养关系的保护了。说难听一点就是父亲让他住没有谁干涉,父亲不让他住他也没辙。人道的就是应该给他个腾房的时间。

4.致于他对房屋的投入,是以“个人财产”?还是以家庭财产?是刚投入还是投入后住了很久了?个人财产又是投入不久的话,在其父经济承受能力之下,法院也许会考虑给其有所补偿。
5.楼主的所谓“居住权”与父亲婚姻自由是两回事。但法不外乎人情,儿子先是干涉老父的婚姻,后又将老父赶出家门,直接侵害老父亲的合法“居住权”。怎么还好意思以自己的“居住权”对抗老父亲?

  我不是学民法的,所以对相关法条的详细规定并不是很熟悉。但以前老师在讲民法时告诉我们一个很基本的判断依据:法律是生活经验的总结,民事断案尤其要尊重善良风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5-9 19: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个真实的案例,但具体情节我也不是很清楚,一位法院的朋友说他们庭长准备驳回该父亲的诉讼请求,我们两个人都不是很理解。于是我发个帖子在这讨论,后面我查了些资料才搞清楚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按图索骥罢了。
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使用权纠纷,反映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家庭成员关系不睦,具名承租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腾房而引起的纠纷;另一是房屋拆迁后因货币安置款分配而产生的纠纷。
要解决这类问题,首先要解决在实践中存在分歧的“关于使用权房屋的同住人口是否能够构成对房屋的共有问题”。对该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同住人口不能当然地拥有共有权,而是要区分情况来加以确认。如在取得公房使用权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已明确列入承租人,即使用权证上明确确认的同住人口的,方可构成共有,否则不构成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居住超过二年的,可视为共有人,理由: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各手续”。该规定从另一角度可推论出共同居住超过两年的,可视为有居住权。对这个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争议的公房使用权是否已经演变为了家庭共有财产。共有的产生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居住本身不会产生共有。因此,同住人口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在取得公房使用权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增加面积款的,或所交旧房为其他同住人口的共有财产的,即使房屋使用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同承租人,也可构成共有。否则,仅凭居住不能构成对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共有。
对于家庭成员关系不睦,具名承租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腾房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以上分析,如果争议的公房使用权中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构成共有,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的原理,在共有物分割之前,共有人不能对共有物独占,不能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因此,具名承租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腾房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大陆法很多国家法律均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父母要求未成年子女腾房的,也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该案已经很清楚明了:
1.父亲诉讼请求错误,这也是我说的儿子干涉父亲婚姻自由和叫儿子腾房走人是两码事。至于六楼提到的“法不外乎人情”“民事断案尤其要尊重善良风俗”并不能体现在法院不依法断案的前提上。
2.法院曾建议父亲调解、撤诉,但两人好像闹僵了,父亲坚决不撤,要吓唬吓唬儿子。但从此看来,该案并不是没有调解的可能。
3.腾房纠纷一般收取诉讼费都按照房屋价值收费,是很高的一笔费用。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看起来还挺人性化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9 20: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不同意楼上的“共有”这一立论。
共有是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一种存在形式。

公房使用权(居住权?)能不能讨论共有是个问题。 -----------根据楼下的提醒修正。

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已经废止。

3、驳回诉讼请求不是驳回起诉,不会退还诉讼费,谈不上人性化。

4、再引一个夫妻离婚后对租赁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处理的案例
http://www.law110.com/lawcase/gongfang/8806002.ht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9 20: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所有权的,可为准共有。物权法中也有所反映,只是范围有点窄,仅限于他物权。《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5-9 23: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不可被转让、继承。其设定方式主要有:合同、遗嘱(略过)、法律规定和时效。
1.通过合同设定居住权必须到有关机关登记,其设立自登记时生效。这一般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行为。
2.法律规定主要是指父母作为监护人和未成年子女之间。在有关财产分配的裁判中,法院一般把居住权判给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这也是依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一种方式。本案中成年儿子不似乎不符合条件。
3.时效。居住权可因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是否用于用益物权?),且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时效取得。

显然,本案中父子关系中的居住权是适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就应适用“法定”。

本人还有几个针对性的疑问:
1.根据“如在取得公房使用权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已明确列入承租人,即使用权证上明确确认的同住人口的,方可构成共有,否则不构成共有。”

问:儿子是否被列入?即使被列入,他那被赶走的父亲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2.共同居住超过二年的,可视为共有人,理由: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各手续”。“该规定从另一角度可推论出共同居住超过两年的,可视为有居住权。”

问:这样的推论是高法的解释?还是其他法律规定或仅仅只是该受案法院的审判依据?

事实上,《规定》早已经被废是一个问题,即使不被废止,我也更倾向于把它看成是一种合同承受中的法定移转,而不是“居住权的时效取得”。

3.因此,同住人口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
问:楼主好像把“准共有”和“共有”完全等同了?

4.在取得公房使用权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增加面积款的,或所交旧房为其他同住人口的共有财产的,即使房屋使用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同承租人,也可构成共有。

问:有些单位分房是要承租代表人签协议的,本案有无协议?如有,内容如何规定?儿子缴纳了“增加面积款”还是交了旧房?如没有,凭什么套用它来认同儿子有“居住权”?

5.如果争议的公房使用权中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构成共有,
问:“什么叫做使用权中有‘财产份额’?”成年儿子投入资金装修改良?居住权人对房屋装修改良必须以“居住”为限制,以居住为目的。可见,投入不会改变居住人的权利。况且,家庭共居中的资金投入还有定性问题。

6.大陆法很多国家法律均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父母要求未成年子女腾房的,也不能得到支持。
儿子已经不是未成年人了!民法理论中针对居住权的消灭,其原因之一就有:“父母、子女的法定居住权,因子女的成年而消灭”

7.父亲诉讼请求错误,这也是我说的儿子干涉父亲婚姻自由和叫儿子腾房走人是两码事。
法院的认定并不一定就代表正确和公正。我真奇怪,本案中凭什么老父亲不能让侵权在先的儿子腾房?法院保障了成年儿子在父亲福利房中的“居住权”,那父亲的居住权如何保障呢?驳回诉讼请求代表法院判父亲诉败,诉讼程序终结了,调解应该在宣判之前。

盼望赐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5-1-3 05:21 , Processed in 0.201343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