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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企分红或从零到15%不同比例向国家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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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 09: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建议应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比例向国家上缴红利,这一比例从零到15%不等

  种种迹象表明,关于国企分红方案制定的讨论正在趋于技术化和可操作性。

  4月30日出版的《财经》杂志报道,今年春节前,由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起草的《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请示》及附件《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已正式上报国务院。



其中涉及国企分红的方法,财政部建议应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比例向国家上缴红利。《财经》记者获悉,这一比例从零到15%不等。

  “收多少不是最主要的,甚至初期可以收得很低,但关键是自此建立起一个国有企业回报股东、向国家分红的机制。”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

不过,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分红机制的确立还需要更为科学和谨慎的设计,需要和国有企业等配套改革相协调,特别是符合公司治理机制的原则。

  “国家股东的分红政策其实也是投资政策。”世界银行国企专家张春霖表示,国家股东的决策原则应该有两个:第一,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思路和方向;第二,再投资必须达到按市场原则事先确定的标杆回报率。若不符合这两条原则中的任何一条,企业的投资计划都应该被否决,凡不用于投资的利润都应作为分红分给股东。

  这与财政部当前拟定的“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比例向国家上缴红利”的意见相左,“这条我们无法完全同意。”财政部有关官员表示。

  按照张春霖的思路,分红比例的确定,首先,需要确定哪些行业是国家决定继续投资的,这涉及国有资本在整个经济中的进退原则;其次,每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合适的分红政策,需要国有企业和国有出资人代表即国资委之间一对一的谈判;第三,整个过程还需要一事一议,诸如企业投资的回报率如何确定、如何测算,以及能否实现,在操作中都需要非常技术化的处理。

  不过,在财政部看来,一对一的谈判成本太高,而且难免会预留下权力寻租的空间,因此,提出了分红机制的简化方案:先寻找试点单位实现分红,尔后根据产业制定不同分红比例。这实际上等于将分红比例分行业“一刀切”,并要求国资委和企业据此执行。

  当财政部与国务院国资委仍就中央国企的分红原则反复推敲之际,少为人知的是,在广东、上海等地,地方政府对地方国企利润的收缴已运作有年。

  “今年广东国资委专用账户大概可以收到6.5亿元。”4月23日,在佛山举行的广东省国资监督管理会议上,省国资委主任刘富才告诉《财经》记者,广东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在2006年形成统一意见,当年起,将省属国企的收益按比例收缴到国资委专用账户上。目前,合乎条件的企业正陆续将当年收益按比例如数汇入广东省国资委专用账户。

  在全国范围内,广东省国资委远非第一个试水者。早在20年前,深圳市属国企即被要求缴纳国资收益。深圳市1987年7月成立了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市属国企的产权管理及运营。深圳市国资委副主任高雷告诉《财经》记者,当年开始,深圳市政府即委托该公司收取国企收益,其方式是“收缴按一定比例进行,钱直接交到管理公司的专用账户”。在长达近20年的实践中,深圳亦是全国惟一可由国资委全权行使国资收益预算权的地区。(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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