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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伟:改革城管及类似制度 给公民以谋生和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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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1: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颇受世人关注的摊贩崔英杰伤杀北京海淀区城管干部李志强的案件对现行城管制度提出了挑战。种种事实及趋势表明:对城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其理由如下:
  1.现行城管制度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延续,“管制”和“处罚”是其核心。已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性化的疏导管理精神。目前的城管制度着重在四个字:“管制”与“处罚”。凡不符合城市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的,重则取缔,轻则处罚,特别是对那些小摊贩、修车师傅、修鞋匠、流动卖报人、流动小吃车、平板车拉脚夫、自销农民等依靠一技之长和个人苦力谋生者,城管执法队更是动辄采取野蛮管理的方式:或强行没收其工具、货物,或将其东西毁坏抛撒,或把人撵的四处奔逃,甚至大打出手,拳脚相向。崔英杰伤杀李志强,正是野蛮管理激起的流血事件。这种包括暴力性的强制式管理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民间自由市场的硬性禁止如出一辙,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某种翻版,和市场经济、现代城市应有的引导式、疏流式、人性化的管理精神格格不入,更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调极不相谐。不应再继续“坚持”下去了。
  2.对一个健康城市来说,居民的谋生和生活需要是第一位的,而市容是否整洁和管理是否现代是第二位的。我们不能也不应该为了刻意追求后者而牺牲前者,一个不能容纳多层次谋生和消费需求的“现代化城市”是一个扼杀民生和活力的冷酷城市。现代城市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斑驳陆离、内容十分庞杂的聚居性社会,它是由许许多多怀着各种目的、有着各种谋生之道、过着各种生活、保持着各种联系的相依相生的形形色色的人群组成的共同体。从一定意义上说,哪一种色彩的人群都不能缺少,缺少了就会影响其他人群的生存,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发育。诸如小摊贩、修鞋匠、修车师傅、流动小吃车、卖报人、拉脚夫所以能存在,肯定有其存在的理由,那就是其他社会群体有这种需求。从最直观的道理讲,只要不对他人构成威胁,人人都有以某种方式谋生和生活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是不能因别的理由进行剥夺的。城市管理者的首要职责是为形形色色谋生的人群提供条件和方便。对于一个人和一个家庭来说,填饱肚皮是第一位的,穿着光鲜和家居条件的改善只能在吃饱饭的前提下考虑;同样,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方便居民谋生和消费是第一位的,市容和城市环境的改善只能在满足谋生和消费的前提下去考虑。如果一个高楼林立、交通发达、广场壮丽的城市没有为各层次居民留足活动的空间,没有那些下层人群、卑微阶级的求生和立足之地,那这个城市就是一个丧失生机、活力、温情、体恤的冷血之城,特别是在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迅速扩张的阶段,随着下层人群和卑微阶级人数的增加,就业层次、消费层次、需求层次的分化和差距的拉大,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就更应注重兼顾下层民众的要求,要有博大海涵的胸怀。
  3.要对现有城管制度及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进行审查,在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下,还要对其是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进行审查。因崔英杰案及在先的类似案例,国内法律专家对城管制度及其执法依据提出了质疑。质疑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城管作为综合执法部门设立的合法性问题;其二是,城管执法的授予权问题;其三是,城管执法的法律基础问题。这三方面的质疑每一个都不是空穴来风。目前各地的城管部门级别很低,并不是政府的一个正式组成部门。但行使的权力却很大,包罗许多领域,谁有权授与这样低级别的部门行使如此大而广泛的权力?城管执法队动辄对一些街头的个体经营者没收其经营财产,不允许他们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有没有如此做的权限?如果有,是谁依法授予的?城管所执的“法”涉及到许多部门管辖的领域,每个领域都有一些自己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或规定是怎样出台的,处于何种位次,其中哪些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应?哪些只是部门规定或政策类的东西?如果我们从宪法的角度追究,现行城管制度存在明显的违宪嫌疑。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保护。现行城管制度却明目张胆地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妨害公民选择职业的自由,非法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政府签订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衡量,城管制度明显践踏了公约规定的“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4.摊贩崔英杰和城管干部李志强都是现有城管制度的受害人,如果说崔英杰是以非法手段反抗合法性受到多方质疑的城管制度的话,那么李志强恰恰是作为这一制度的执行人在崔的反抗中以身殉职的。希望崔案能成为改革现有城管制度的一个转折点。但需要改革的不仅是城管制度,还有和城管制度相类似的其他制度。崔案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而是现行城管制度下必然会出现的典型案例之一。从实质上说,摊贩崔英杰不过是现有城管制度许多受害人中的一个。崔英杰是以非法的暴力手段反抗时有滥施暴力行为、其合法性受到多方质疑的城管制度的情况下的过失杀人——据《南方周末》有关报道,崔是在赖以为生的三轮车被强行收缴后一时激愤下伤杀城管副队长李志强的。其事可恨,其罪可叹,其情可哀!如果说崔英杰是城管制度的受害人,执行公务以身殉职的李志强又何尝不是受害人?如果说这次案件有其积极意义的话,那就是应以此案为契机,深刻反思现有城管制度的得失,推进城管制度的改革。就像当年以孙志刚案为契机推进城市收容制度改革一样。然后扩展一点说,需要反思和改革的绝不仅是城管制度,还有和城管制度、城管行为相类似的其他制度和行为,如城市规划、城市折迁、城交管理,城市卫生、市场管理。等等。目前这些领域的主管部门、思维方式、管理制度表现出来的共同特点是:管理者首先把管理政绩和方便管理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方便城市百姓和维护民生利益放在第一位;管理者以当然的管理者自居,千百万城市居民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管理;管理者高高在上地制定所谓的种种管理规则,然后把这些管理规则加在广大老百姓身上。这种单向的、专断的、不平等的、不透明的、无法互动的管理必然伴随伤及民生、侵害居民利益、制造暴力、滋生腐败等种种劣政的出现。别的不说,多年来单是在大手笔的城建规划和大规模的城市拆迁中,伴随千篇一律的一个一个大都市及中小都市的拔地而起,牺牲了多少城市百姓和农村农民的利益,酿成了多少家庭悲剧,隐藏了多少官商一体上下其手的行为!这样的管理不应再继续下去了,代之而起的应是尊重百姓的、官民互动的、相互制约的、充满爱心的、体现温情的管理,让千千万万普通的、卑微的、不起眼的、为生活辛勤奔波和劳作着的芸芸众生们,沐浴在人性化的管理阳光中,放飞谋生、生活、追求、梦想的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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