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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 讨论:言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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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23: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读书园地有些时日了,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新贴很多,回复却很少,有意义的回复更少。不知是什么抑制了把我们思考诉诸文字的热情?
下面精选了两篇文章,一立一破,只是想勾起诸位对“言论自由的边界”说一两句的欲望而已。呵呵!

学术自由不能无视宪法共识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喻权域先生,在全国政协会议上针对某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政协委员的言论石破天惊。学术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我国宪法保护。但问题在于言论自由作为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并非没有边界,在任何国家如果学者的言论超越了宪法底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欧洲,有历史学家发表为纳粹分子翻案的学术著作,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在美国,有人公开主张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异端邪说;在日本,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政治观点,但不得侮辱天皇。所以,言论自由并非不受限制。
但是,追究公民言论责任,必须把握以下标准:
首先,公民的言论必须已经逾越了宪法底线,对民族构成挑衅,给国家带来危害。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创痛和社会禁忌,其中折射出一个民族的屈辱和苦难。一些国家将自己民族的屈辱和苦难转化为宪法中基本的约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触及。中华民族的近代史,是一部饱受侵略的苦难史,无论外族入侵对中国国内的政治势力变化带来多大的影响,也无论外国列强的掠夺给中国工业化发展带来多少有益的启示,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历史事实,足以让中国人民感到羞愧。这是民族的耻辱,也是国家的耻辱。宪法中对中国近代史进行了概括性的表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的这个规定。学术研究可以进行各种假定,但是学术的假定必须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如果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进行各种莫须有的假定,或者先入为主,拼凑历史资料证明自己的学术观点,那么,学术研究很可能会变成对侵略者的辩护,比如,某些历史学家居然美化侵略者,将一切侵略原因归咎于近代中国人不懂国际法。试问,一个生活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下的贫苦农民,凭什么要接受西方列强制定的国际法?当那些无恶不作的外国列强推开他们的柴门,侮辱他们妻女的时候,他们凭什么必须遵守西方国家的规则,手下留情?中国的某些历史学家罔顾事实,居然把破门而入的列强的丑陋行为看做是依法办事,把中国农民奋起抗争的行为看做是不讲规则。如此荒唐的历史结论,不是言论自由,而是对先祖的侮辱。
现在喻权域先生提出进一步完善宪法的共识,防止荒谬观点再次出现,这是非常值得称道的行为。如果我们只看到言论自由,而没有看到宪法共识,没有看到宪法中所蕴含的一个民族的共同情感,没有澄清那些颠倒黑白的历史错误论调,没有将那些玩弄民族感情的历史学家绳之以法,那么,中华民族不是宽容,而是软弱;不是大度,而是无耻。
其次,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公民的言论不得违反现行法的规定。在世界其他国家,对本国或者本民族的历史十分重视,他们通过对历史的认真梳理,寻找社会共识,并且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历史自觉和法律自觉在他们的国家事务中无处不在。正因为他们善于清算历史,才能放下历史包袱;正因为他们能用法律的方式解决历史问题,才能坦荡地面向未来。不论是纽伦堡大审判,还是东京大审判,都是一种清算罪行的举动,也是用司法解决历史问题的最好方式。面对白纸黑字的历史判决,任何战犯都不得不低下自己的头颅。正因为中国的历史从来都没有用正义的法律进行全面的清算,所以,在中国才会出现为外国列强翻案的奇谈怪论。
不少学者担心,制定这样的法律会不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如果这部法律授予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随时可以对公民的言论进行审判,那么,中华民族将陷入专制主义万劫不复的深渊。未来的法律必须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普遍共识、民族的基本价值判断进行约定,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揭开中国的历史伤疤,触摸民族的历史禁忌。
对中华民族的历史进行认真的思考,不仅仅是历史学家的事情,也是人民的共同需要。如果因为担心失去言论自由,而不敢进行历史清算,或者任由某些历史学家造谣惑众,那么,这个社会不是一个和谐社会,而是一个杂乱无章、缺乏共同价值判断标准的社会。走出历史螺旋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法律的手段将背叛国家、颠覆祖国的人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老莫同学文章:驳乔新生所谓“宪法共识”
文章是不错,但这厮稍有为自己的书推销嫌疑。在此BS一哈。哈哈。乔老师是我们的老朋友了,哈哈,总是有许多争论和争吵。呵呵。
  奥地利曾经判处某英国历史作者三年监禁,因为其涉嫌在公共场合为纳粹张目。此一事件,被一些人引为例证,以证明言论自由应有所谓“宪法共识”(见乔新生:学术自由不能无视“宪法共识”一文),而一旦所谓“宪法共识”成立,则依此立法惩办所谓汉奸言论,也就顺理成章了。近年来,在林达等一批知识分子的努力下,言论自由与内容是否正确无涉的观念逐渐成为主流的共识,而在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的欧洲,居然存在着如此的因言获罪事件,颇让反对立法惩办汉奸言论的人士沮丧,似乎这一案例及相关法律对言论自由与内容正确无涉的通则构成了挑战,等于是经典力学体系中飘过了“黑体辐射”的乌云一般,需要作出认真的思考和应对。可问题是,德、奥两国在法律上对于纳粹言论的禁止,真的构成了对言论自由与内容正确无涉的通则的挑战吗?  
   众所周知,德国(含被吞并后的奥地利)民族,是种族灭绝行为的实施者,乃是背负罪孽的民族。在战争结束以后,为了赎罪,也为了实现与周边国家的友好,重新融进欧洲文明大家庭,两国针对纳粹言行订立了远较其他国家严苛的相关法律,德奥两国的相关法律,建立在其特有的历史背景之上,出于罪孽民族赎罪的需要,是特例而非通则。由戴晴女士最新翻译的《罪孽的报应: 日本和德国的战争记忆与反思(1946~1993)》一书中,有德国在战后如何反思其战争及种族灭绝行为的详细分析,反映出了一个民族如何在惊沮中挣扎并找回自身文明价值的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德国人(也包括奥地利人)给自己设立了远远高于其他欧洲国家的标准。  
  具体而言,德奥两过相关法律的目的不是出于避免触及“自己的历史创痛和社会禁忌”,也不是因为“其中折射出一个民族的屈辱和苦难”,恰恰相反的是,这一法律的目的是因为自己给他人造成的“历史创痛”,是自己给他人带来的“屈辱和苦难”,是因为自己的负罪而非耻辱,是因为自己一手造成的苦难而非被他人强加的苦难,德国与奥地利的相关法律,不是为了“将自己民族的屈辱和苦难转化为宪法中基本的约定”,并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触及”,而是为了禁止再一次触犯其他民族的屈辱和苦难,因为这是他们造成的屈辱和苦难,因此,这乃是一种基于愧疚和悔罪之下的自律行为。  
  同样是在《罪孽的报应》一书中曾提到,联邦德国前总统魏兹克就反对纽伦堡大审判,他认为,钮伦堡大审判以及其他由战败国主持的审判,剥夺了德国人民用自己的法律进行审判的机会,而在他看来,只有通过德国人民自身进行的,且惩罚更为严重的审判,德国民族才可能真正地从罪孽中拯救出来。也就是说,不论是纽伦堡大审判,还是东京大审判,其目的恰恰是要揭开“历史伤疤”,“触摸民族的历史禁忌”,从而促使罪孽民族的觉醒,魏兹克总统所遗憾的,反倒是伤疤与禁忌被触及得还不充分,还不深入。可见,德奥两国的相关法律是罪孽民族对自身的拯救,是一种建立在对罪行深刻反省和认识基础之上的自我惩罚,它没有也不可能是对言论自由的一种限制,而只是特定历史现实下的自觉选择。  
  百年以来,中国从未对其他国家和民族构成类似的罪行,反之,列强倒曾经对我们犯下过无数罪行。中国人民对此自然有刻骨铭心的回忆,为什么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会引来国人普遍的愤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日本并未如德国这样有深刻的反省,也未如德国和奥地利一样为自己树立起更严格的行为准则。如果日本立法禁止美化侵略战争和军国主义,这不是对言论自由的损害,而是在对历史负责。援引德奥两国相关法律的恰当场合,应该是在驳斥日本右翼假借言论自由美化侵略历史、粉饰军国主义的时候,可见,乔新生教授在其“学术自由不能无视宪法共识”一文中对德奥两国相关法律和案例的引用,根本就是文不对题的,同时也未必就是爱国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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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5 07: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有一个万能答案,二者是辩证的。你懂了吗?哈哈~~~~~~~~~~~~~~我来说几句,但没有为自己推销的嫌疑。
1、宪法的边界难定
宪法如此定性,难以做为判定“边界”。最近有一篇文章,讲述一个女孩被他男友骗去了贞操,后来才知他的男友是有妇之夫。法院如何判?此案无明文依据,最后依据“公民的人格不能侵犯”来定案。哈哈~~~~~~~。
法律是不可能全部永远合理。没有舆论自由者的先声,以及一些法律之外的案情,政府怎么会重视,政府何以有宪法修正案。
2、合法不一定合理、合情、合德
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理。这是中国式管理的研究者曾仕强提出的一句名言。学术言论以合理为主核。如哥白尼被送上了刑场之类的事情,悲剧不宜反复重演。
合法与合德、合情也不能相互替代,很明显的。比如,把某些人送上道德法庭云云。言论中道德占有大量的空间。
比如说,心比天高,爱你生生世世、六神无主。这些言语,明显了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更不用说违背宪法了。是不是应该取谛?
3、言论与政治要分开看
讲政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一个人的社会生命,爱国爱党等。
政治需要听听不同的声音。言论与政治不应该并列。有很多言论只是代表个人的观点,不代表政治立场。如果言论边界的限制搞得夸张一点,最后就变成了文字狱。从长远角度看,文字狱使一段时期内安宁,却使历史中断。
4、言论自有标准
取消了言论的边界,也不是说无法无天。一切都有自身的标准,立法也有一个标准。比如西方根据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中国根据儒家思想、辩证唯物主义。
言论的世界自有自己的判据。从古至今,无非是讲述人情事理、人性天道等。你的言论总有一个标准,说出个道道来。这个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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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5 19: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虽然看起来国人言论比较自由,但我认为媒体与政府的关系达到美国那样的境界,国人才能享受充分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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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5 23: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可以搜一下乔新生的一篇关于汉服的文章
正好给他的这篇文章做一个讥讽式的注解

现实意义下的舆论禁忌,基本要保证现代意义下的政治正确(国际通用解释),但这只是舆论禁忌,而非针对言论自由
比如说宗教言论所造成的冲突,双方都有控诉对方的绝对自由,但必须纳于宪法之下,而宪法必须做到 价值中立,执政党也同样如此。
好像乔的这篇文章来自乌有之乡..........呵呵

当然,言论也可以受约束,“不自由”,但基础是哲人王下的统治,只可惜,现实中这只是一个梦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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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lcwz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4-26 00: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言论自由度要跟人的政治地位挂勾才好。

地位越高自由度越小;越低自由度越大。

老百姓说再出格的话,也没有什么。

(喝多了,删除几个字符:)

如果老百姓什么也不敢说,反而是件坏事。

中国人领导缺乏的是监督,应该让各种人都说话,各种媒体都自由些。有了过分的,再讨论不迟。

有些东西不好界定的,可以引入案例审判,临时制定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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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来的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4-29 22: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反對設邊界。(反對了也是白搭)

不過現在來說,縱然有了邊界,那邊界也是活的。
你便只是立在那裏嘴上說說,說盡性了,或伴之以手舞足蹈,那邊界自然也就會悄悄收攏來,待你發覺時,已經是立在邊界之外了。

邊界誰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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