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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期货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权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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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3 10: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券商期货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权责明确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等三部文件发布实施券商期货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权责明确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全文见A14、A15版)。三部办法分别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和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进行规范,并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制度。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着重考虑使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全面结算会员;使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其余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通过多层次会员结构,分级承担和化解风险。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客户资金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对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做出具体安排:一是规定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二是强化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三是明确各项监管措施;四是明确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据悉,在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实现达标。
  据了解,上述办法实施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相关业务监管,促进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对于不能持续符合条件要求或违规从事业务的,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追究责任。考虑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及证券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都是新业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也是一项监管创新,在“试行”过程中,证监会还将会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对三部办法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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