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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上市法规障碍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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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3 08: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04-23 07:51:30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上海)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于昨日正式发布实施。这意味着股指期货上市的法规基本出齐。


□本报记者 商文

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简称《结算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简称《中间介绍业务办法》)以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风险监管指标办法》)于昨日正式发布实施。这意味着股指期货上市的法规基本出齐。

有关人士表示,上述三个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相关业务监管,促进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对于不能持续符合条件要求或违规从事业务的,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追究责任。

《结算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从事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规则,并对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取得与终止,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规则做了系统的规定。

根据《结算办法》的规定,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有资格申请成为全面结算会员。那些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可申请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而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业内人士指出,通过多层次会员结构,可有效分级承担和化解风险。

《中间介绍业务办法》主要规范了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条件和材料、业务范围和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基本规定。

《中间介绍业务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客户资金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制度打通了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可发挥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和经营网点方面优势。同时,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经验,实现期货现货市场间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隔离风险,有关人士表示。

《风险监管指标办法》立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范为指导思想,明确了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以及期货公司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监管措施。

在借鉴境外期货监管制度并参考国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期货公司现状以及下一步发展需要,对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做出具体安排:一是规定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二是强化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三是明确各项监管措施。四是明确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考虑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及证券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都是新业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也是监管创新,证监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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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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