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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体系的四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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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2 13: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信息公开,又称行政公开,即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上述三个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保密信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所有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利用三种方法了解和获得政府信息:一是必须在联邦登记公布的文件,主要包括机关组织、机关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对公众权利和利益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则;二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也是用来指导行政机关行动的,实际效果相当于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秘密的法律;三是依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一切没有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都可以依请求公开。法律还要求美国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会议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
  
  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
  评级结果的运用
  
  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愈加旺盛。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尽管从多方面引导人们运用评级结果,但并不干预评级公司的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也不对自己提供的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提供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取决于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你评定的信用等级与该等级代表的资质相去甚远,市场认知度就会下降,你的市场份额就会减少。
  
  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美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是消费需求,在三大需求中消费对GDP的贡献率一直在80%以上,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需求又占80%以上。居民消费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消费信贷和分期付款,即使支付现金,一般也采用信用卡形式。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自己的信用资格关联度越来越大,如果消费者的信用等级不可信,就会直接影响借贷和购物的便利。如果信用局提供的信用产品出了问题,运用的信息来源有错误,就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在信用交易呈几何状扩张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更加重要。
  美国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有《消费信用保护法》、《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权法》和《信用机会平等法》等。
  
  重视信用服务企业的
  市场化运作
  
  在美国,信用服务公司都是独立的私人企业,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更不能与被评级企业有任何私下交易。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这些公司的立身之本,也是创造客户价值的源泉。信用服务公司最重要的是保持中立,做出贷款者、借款者和投资者都满意的评级报告。据了解,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同行之间从不进行交流,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评级、评分标准和数学模型,对所评级的各方面确定了不同的权重,但往往评出的结果却惊人的一致。这些结果经市场验证,大多数是正确的,这使信用产品的价值不断被发现。这些信用服务公司和政府的关系,也只是在政府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守法经营,接受政府的监督,照章纳税,没有任何其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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