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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短信性骚扰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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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2: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阎艳云和薛钟凯系同一工厂同事,双方各有家室。2006年12月25日圣诞节这天,薛钟凯给阎艳云发了一条黄色段子,阎艳云虽感到愤怒,但是碍于同事关系没有发作,也没有回复短信。谁知此后,薛钟凯变本加厉,每天都会发几条内容淫秽的短信,有些短信系专门针对阎艳云编写的。为此,阎艳云曾多次用短信严厉警告薛钟凯停止骚扰,但是后者仍然我行我素。2007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阎艳云的丈夫牛洪军无意中看见薛钟凯为阎艳云“量身定做”的黄段子。牛洪军遂据此怀疑阎艳云有外遇,双方为此在情人节这天大吵一架,牛洪军要求阎艳云停止“外遇行为”。但是,薛钟凯的短信每天都是“准时到达”,牛洪军因此大为光火,将阎艳云赶回娘家居住,并扬言离婚。承受不了如此精神压力的阎艳云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薛钟凯停止性骚扰,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点评]
现实生活中,人们或多或少的会收到一些“黄色段子”,对此,人们一般一笑了之。但是有些黄色短信却无法让人一笑了之,本案即是一个鲜活的例子。本案薛钟凯所发送的短信已经超出了一般笑话的范畴,构成了性骚扰。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志,故意侵犯对方性权利的行为。从民法上讲,短信性骚扰是短信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构成要件是:1.违法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本案中,薛钟凯不顾阎艳云多次警告“坚持”每天发送黄段子,已经违反了该法律条款。2.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薛钟凯明知阎艳云对其所发短信十分反感,仍然我行我素,表明其主观上是故意为之,而非一般同事之间的玩笑行为。3.损害结果。本案中,阎艳云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应认定损害结果存在。4.损害结果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阎艳云所受精神压力均因薛钟凯黄色短信所导致,因此,应认定薛钟凯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薛钟凯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条规定,薛钟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责任是没有问题的。唯一有疑问的是,该条要求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本案薛钟凯的侵权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呢?本案中,薛钟凯的行为不仅让阎艳云产生厌烦情绪,使其难以继续保持精神上的性娱悦状态,而且使其婚姻关系一度受到严重挫折,甚至走到离婚边缘,应当认为薛钟凯的行为给阎艳云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本案中,薛钟凯除了承担侵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责任,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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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2: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注意了
发案例请不要用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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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3: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提供一个可能要发生的新案例:

移动和醉乡常客系同一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双方各有正常工作。从2000年开始,移动长期给醉乡常客发原创或者转发的各种段子,例如:“你的铃声……”、“**自拍”“寂寞**”“国税局给大家拜年,并……”“**银行祝大家节日快乐,并……”…………

醉乡常客虽感到愤怒,但是碍于大家都是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并且自己还比移动大十几岁的情况,没有发作,也没有回复短信。

谁知此后,移动变本加厉,每天都会发几条内容无聊的短信,有些短信系专门针对“回复即注册”编写的。

为此,醉乡常客曾多次用投诉电话严厉警告移动停止骚扰,但是后者仍然我行我素。

某年某月某日,醉乡常客因极度疲倦,忘了关机,睡梦中,再次被移动转发的无聊短信惊醒,并因此打翻水杯,惊醒家人……

承受不了如此精神压力的醉乡常客无奈想向法院起诉……

大家说,能起诉不?有用不?

请注意,本案例中人物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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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1 07: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用的是化名阿,没有用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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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1 08: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醉乡常客于2007-04-20 23:23发表的 :
我来提供一个可能要发生的新案例:

移动和醉乡常客系同一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双方各有正常工作。从2000年开始,移动长期给醉乡常客发原创或者转发的各种段子,例如:“你的铃声……”、“**自拍”“寂寞**”“国税局给大家拜年,并……”“**银行祝大家节日快乐,并……”…………

醉乡常客虽感到愤怒,但是碍于大家都是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并且自己还比移动大十几岁的情况,没有发作,也没有回复短信。
.......
当然可以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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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8: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尽量用阎某、薛某或甲乙丙指代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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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9: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醉兄,起诉是肯定能起诉的。

只是一般人没有这个闲心和勇气。

你要不试试?说不定能成中国第一案,能出名哦!

当然,我知道醉兄对出名是不太感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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