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加入WTO使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衍生金融工具将进一步发展。而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造成的一些企业巨额亏损使许多外国投资者望而生畏。其原因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管理机制缺陷。本文就金融工具风险成因谈谈管理对策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 风险 风险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
衍生金融工具是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特定客户避免风险的需要而创造的一种投资工具它不同于金融工具。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包括基础的金融工具(Primary FinancialInstrument)如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传统资产负债表上的若干项目;而衍生金融工具实质是基础金融工具的衍生物,主要包括期货(Futures)、期权(Options)、互换(Swaps)、远期合约(Forward contacts)、票据发行便利(NIF)、利率上限(Interest Rate Cap)、利率下限(Interest Rate Floor)等。同基础金融工具相比,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交易量大、投机性强、价格波动剧烈,既能帮助投资者逃避风险,也可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等特点。
但作为一种交易合约的衍生金融工具有两种典型特征:一是表外交易。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明确的交易实体,且其价值随利息率、证券价格、外币汇率、价格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变化,难以在传统财务报表内予以确认和披露,导致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企业无法充分揭示信息,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无法正确评价企业从事衍生交易的风险。二是“以小博大” 的杠杆作用。即不要求净投资额,或者即使要求净投资额但该净投资额与相对市场情况变化的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约相比很小,与此相伴的是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正因有如此特征,故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就值得特别关注。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
根据1994年7月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IC0)发布的《衍生工具管理指南》,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又可分为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分别指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因外汇汇率、利率和市场价格变动而波动的风险;信用风险,指衍生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责任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融资损失的风险;结算风险,指未能于预期时间收取对方付款或付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缺乏对手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平仓或不能以同等或接近市价平仓的风险;操作风险,指因管理人员的操作错误或系统控制失灵而导致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印合约不能执行或条文不当而导致的风险。但这些风险仅是对衍生金融工具使用者而言所具有的风险。作为报表使用者,更主要的是因现行的财务报告不能提供增进理解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的信息而被衍生金融工具使用者(企业)隐瞒或欺骗,遭受投资决策失误或投资损失所形成的风险,即由上述特征所形成的表外风险和帐面风险。
(一)表外风险。衍生金融工具因其表外交易的特征而使其不具备会计要素确认的条件,在现行会计模式下无法披露,不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有关内容的影响,更主要的是报表使用者无法了解企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交易、避险或投机)。2001年底,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 —安然公司(En.ron Co.)就是利用不在报告中披露“特殊目实体” (SPE)来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欺骗投资者,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二)帐面风险。衍生金融工具因“以小博大” 特征,其历史成本很小,则在传统会计报表中反映得账面价值也很小,而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和约交易给企业所带来的利得或损失则远远超过其账面反映的价值,造成实际的风险和报酬比账面反映的情况大十倍或数十倍。曾经排名世界第六的巴林银行由于巴林期货(新加坡) 公司参与炒 作金融衍生产品(日进225 指数期货和期权) 亏损10 多亿美元而被迫于1995 年2月26 日宣告破产案件以及住友商社在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中亏损高达28 亿美元,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从事美国债券交易巨额亏损
而被关闭事件,美国加州奥治兰县政府因为使用投资基金从事衍生交易导致17亿美元亏损而破产事件等巨大金融风险大案。
三、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成因
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它给投资者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而导致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市场监管不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但不对等的市场竞争。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 而国外的金融
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 尽管加入WTO 后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 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经营, 但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综合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分业监管使各监管部门自成系统, 缺乏配合, 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
(二)操作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薄弱。我国金融监管方式是监管金融业务而不注重监管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很容易把金融机构管死。
(三)会计制度无法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情况。从我国现行财务报告条例来看,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而作为合约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大多为尚未履行的合约。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这些尚未履行的合约并未引起资产、负债和资本的变动,因此不能把他们作为会计上的交易来确认,也就无法在任何会计报表中
反映。会计报表附注又多是对会计报表上的相关项目进行补充或解释说明,从而也无法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
(一)从制度方面进行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来促进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对于利率类衍生工具来说, 由于我国银行商业化的转变进展缓慢, 利率管制还直接控制着利率水平, 资金价格无法随市场供求变化而上下波动。现在我国的各种利率, 如贴现率、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再贴现率、再贷款利率等都是国家控制, 不能充分体现市场供求和资金稀缺程度。利率缺乏弹性, 使得衍生工具市场参与者保值的动力不足, 所以要发展利率类衍生品市场必须先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化的利率。但利率的市场化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 要等国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清, 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得以理顺后才有可能实现。
同时加强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监管衍生市场的主要任务在于制订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法规和管理条例, 对衍生市场参与者实行宏观管理, 并及时处理衍生市场中的种种问题, 以保证金融市场在政府的监管之下有序、健康运行。当前, 我国应完善金融调控体系, 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能力, 提高中央银行的权威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金融风险控制, 确保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正确确定利率、汇率水平, 逐渐有序开发资本市场, 完善法律法规, 尽快健全金融立法, 强化执法与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 确保健康的金融秩序。
(二) 通过外部力量进行监管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防范不仅须要在金融企业内进行风险控制, 而且还须要管理机构进行外部监管, 以防风险扩大, 酿成金融风波, 甚至产生金融体系风险, 但衍生工具自身的许多特性导致监管面临许多困难。首先, 金融衍生工具降低了市场参与者资产负债表及有关金融市场风险特点和分布的透明度, 使许多金融市场业务得不到真实的反映。其次, 衍生品交易涉及面广, 许多衍生品是通过私下谈判为客户专门设计的产品, 可能涉及许多不同国家的机构, 这些特点使收集市场信息的工作相当困难。再次, 衍生品交易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的特点, 如果没有全面掌握所采用的动态交易的策略的确切性质, 则无法估计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最后, 投机和趋利的动机
使监管愈趋困难。金融衍生工具虽是为了管理风险而产生的, 但由于其投机性高、组合能力强, 以及交易者的趋利动机, 导致新的衍生工具层出不穷,监管措施和法律条文难以跟上这么快的变化, 以致有人断言, 无论如何强化监管都将无法控制所有风险。为使金融衍生工具得到有效监管, 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外部监管体系。
(三)完善交易所的自我监管交易所是衍生市场体系中最基本最基层的管理机构, 其自我管理是整个衍生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而从当前衍生交易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来看, 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加强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监管:
1.在交易所体制方面。应重新界定期货交易所, 在建立真正会员制的基础上, 条件成熟时明确交易所的盈利性, 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适时选择上市募集资本,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挑战。
2. 在交易所结构方面形成交易所、清算公司和会员三者之间的三角制衡模式, 使其承担结算、风险管理和履约担保功能。
3. 在交易所会员制度方面。根据现实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适当时机将交易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 增加风险分担的层级。通过结算会员制的实施, 使交易所直接面对众多会员进行交易风险控制, 变成只对少数会员进行资金控制和结算, 既降低交易系统的运作风险, 又可有效提高交易系统运作效率, 强化市场监管。
(四) 强化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自律性组织能否实现自律性约束, 是衍生工具监管成败的关键。行业协调自律功能的完备是规范金融衍生交易市场运作的必不可少的一环, 是对衍生交易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道重要防线。
(五)应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报表之中进行披露。对于衍生金融工具表外风险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和发行目的等。根据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6月颁布的SFASI33“衍生金融工具和避险活动会计” 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计量问题的解决及1997年6月FASB公布的SFASI30将“全面收益”作为财务会计报表要素的观念值得借鉴。也就是可以在不改变传统报表理解基础上以“第四报表” 的形式来反映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潜在损益,以示投资企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使用者的“帐面风险”。其中:
(1)全面损益=净收益<传统损益表盈利,即已确认及实现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益>+其他全面收益<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2)在传统损益表“投资收益” 项目下增设“衍生金融工具损益”反映已实现损益,在其他全面收益中增设“已确认未实现衍生金融工具损益”,并分类反映。如按交易目的、投机、避险目的分别反映远期和约、期货、期权、互换等工具未实现损益。
参考文献
[1] 苏存欣,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及其风险管理[J],北方经贸 2005 年第4 期
[2] 唐绍均,试论我国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监管[J],商业研究2005年总第323期
[3] 赵本才,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及其财务报告披露[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报2003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