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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务活动】] 《关于规范讨论帖发布的通知 》(2007.5.8)----发布讨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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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09: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规范讨论帖发布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在本版发布讨论帖,提高讨论帖的质量,激励会员参与讨论,特制定本通知。

第二条 在本版发布的讨论应与法学、法律相关。
     为方便其他会员参与讨论,建议会员发布讨论帖时注明:
     1、法学相关问题的讨论的个人论点;
     2、案例讨论的争议焦点。
    未注明个人论点或争议焦点的讨论帖,发布人不能获得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第三条 讨论帖发布人应在发布讨论帖之时起24小时内提供不少于200字的个人原创评论。

第四条 本版每id每日限发1个讨论帖。在本版发布讨论应加入【讨论】的主题分类。

第五条 以下讨论帖按无效讨论帖论,一经发现扣除所得积分(2财富)并移除:
1、当日超量发布的讨论帖;
2、发布的讨论帖与法学、法律无关;
3、提供假原创评论的;

第六条 以下讨论帖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的,由版主扣除所得积分(2财富)并移除:
1、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供个人原创评论;
2、未加入【讨论】主题分类,经版主回复后,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第七条 对讨论帖的奖惩:
1、奖励部分:
(1)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讨论帖一律给予发布人3 财富的奖励;
(2)确实引起会员参与讨论的(应有不少于3个有效讨论回复),再给予发布人2-5财富及至1-2威望的奖励。
(3)对参与讨论的优秀回复给予2-5财富及至1-2威望的奖励。
具体奖励由版主掌握。

2、处罚部分:
对不符合本通知的讨论帖被移除的,除扣除所得积分外,还将按以下规定并处处罚:
(1)超量发布讨论帖的按以下规定并处处罚:
同一日超量发布讨论帖,3-5个扣1威望,6-9个扣2威望并禁言3天,10个以上按恶意灌水论永久禁言;
(2)提供假原创评论的并处扣1威望的处罚,2次以上提供假原创评论的禁言3天。


第八条 对于应加入【讨论】分类的转贴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第九条 本通知自2007年5月8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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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8 14: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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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16: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0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04-19 09:58发表的 《关于规范讨论帖发布的通知 》(2007.5.8)----发布讨论必看 :
关于规范讨论帖发布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在本版发布讨论帖,提高讨论帖的质量,激励会员参与讨论,特制定本通知。

第二条 在本版发布的讨论应与法学、法律相关。
.......[/quote
多奖励一点把,建议给d原闯评论5个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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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22: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讨论帖,我不同意斑竹的观点.发讨论帖子的目的有两个:
第一,自己确实不懂的案子,请教书友.这样的讨论帖子你要求人家发表自己的看法,发表了等于没发表,要么不太深刻,要么没联系法条,就是有人说的不严谨.
第二,自己确实有看法,但是为了抛砖引玉,暂时不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一发表,别人还真不好在进行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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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8 22: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xusheng于2007-05-08 22:27发表的 :
关于讨论帖,我不同意斑竹的观点.发讨论帖子的目的有两个:
第一,自己确实不懂的案子,请教书友.这样的讨论帖子你要求人家发表自己的看法,发表了等于没发表,要么不太深刻,要么没联系法条,就是有人说的不严谨.
第二,自己确实有看法,但是为了抛砖引玉,暂时不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一发表,别人还真不好在进行讨论了.


1、对于案例,做些分析、归纳一下争议焦点,个人觉得还是必要的,形成200字的原创评论也比较现实,不要求太深刻和严谨,讨论总是由浅入深的,并没有要求发布人给出答案一样的评论。
  我们的目的是引起讨论,发布讨论恐怕也是项技术活,该怎么组织讨论是发布人应该考虑的问题,做一点点功课,多准备几个问题,说不定就能把讨论深入下去。
  对于没有太大争议的案例,我个人是不欢迎的,也希望大家能发些能引起讨论的案例,不要一个人自问自答。
  另外声明一下: 财富奖励只是手段,如果奖励被人滥用,是可以取消的。

2、抛砖引玉可以啊,原创评论可以在24小时内发布。
这段时间内,发布人和其他会员都可以参与讨论,发布人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路,引导大家深入讨论。然后在合适的时候给出自己的观点,但原则上要在24小时内。
如果确实对案件不是很懂,那拜托在发布前后的24个小时内做些功课吧,不要说你是来看别人讨论的哦??!!
实在不行,完全茫然的话,就请作为咨询问题发到置顶的【求助和咨询】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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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9 10: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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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 21: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认真贯彻论坛发帖学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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