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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理应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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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07: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那些迟到的申报者被罚款50元到100元不等。160多万人在3个月的申报季结束前进行了申报,不过这也不到估计应申报人数的三成。这是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第一年的清单。税务官员说,要对未按期申报者进行严格处罚。

也许不该如此苛求吧,无论是对税务官员还是纳税人。对于税务官员来说,即使申报人数未达预期,也并不是什么丢脸的事。凡事都有开头,更何况税务官员自己也说,很多纳税人还没有申报意识。

既然如此,税务部门也无需大动干戈,更无需以处罚相胁,试图迫使那些未申报者尽早“自首”。更何况罚款也不能罚出纳税意识来。税务部门不如及早行动,告诉纳税人明年申报是否一如今年,是否增加了新的内容,或者又有新的调整,不要到年底了,又说大家没有养成把自己的收入单据收好的习惯。

甚至这也不是最重要的事。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这和老百姓的收入提高固然有关系,但是,在现行税制下,个人收入增长的相当一部分变成了税收,却没有帮助老百姓更好地提高自己的生活福利,这样的税制是否应该变了?

比如说,一个生活在北京的年轻人,有父母需要赡养,这需要一笔赡养费;如果他结了婚生了小孩子,有小孩需要抚养,这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对于这样的一对夫妻来说,他们的收入需要分别纳税,综合个税税率应该是不低的。

但是,无论是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等个人情况,都是不在税前抵扣之列的。如此算来,工薪家庭势必承担更多的纳税负担。所以,在税务机关强调纳税人要有申报意识的时候,是否也应该更多地为纳税人的利益考虑?

而且,根据现行税法,个人公益捐赠是可以在税前进行全额抵扣的。我们的制度在鼓励公民帮助他人做善事,这没有错。不过在这同时,我们却对公民及其家人的生活负担和费用支出征税,这样的税制安排恐怕也是需要斟酌的吧?

我们认为,为纳税人的利益考虑,就是应该考虑如何更好地发挥税收分配调节的作用。不能因为公民有纳税义务,在税制设计上就忽略公民的个人生存保障和家庭抚养义务。当我们只考虑税收增收的百分比时,很可能忽略了数字背后隐含的民生问题。

诚如一些专家所言,纳税人的个人生存保障和家庭抚养义务高于纳税义务,如果税制设计上不能坚持此原则,则不仅有悖社会公平,也可能导致一些不和谐因素。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在强调公民纳税和申报义务的同时,税制的调整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我们注意到,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一直是明确的,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的大方向,几年前就已经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税制的改变却是相当缓慢的。最近有报道说,相关的税法修改草案可能到2009年提交人大,果真如此,如个税起征点提高经历多年等待一样,纳税人又将经历漫长的等待。

我们认为,这和税务部门仅仅从税制和技术层面考量问题是有关系的。个税从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实际上是有减税效应的,而个税又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对税制改革的犹豫,固然可能存在技术因素,税务部门对税收增速下降的担心也是存在的。

掌握社会公正平衡器的税务机关理应更懂得如何以民生为本。我们当然不认为不纳税、不申报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何可以让纳税人安然地接受一种并不合理的税制?——如果税务机关不能向他们证明,这一切将会被尽可能早地改变。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税务部门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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